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比博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書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比博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比博企業有限公司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