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00號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0至91年間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違反電信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年 │├──────┼─────────────┼─────────────┤│所犯法條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 │90年12月11日 │91年9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1年偵字第2983號 │彰化地檢91年偵字第6535號 ││及案號 │ │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1年彰簡字第461號 │彰化地院92年訴字第971號, ││院、案號及判│,91年12月11日 │92年11月21日 ││決日期 │ │ │├──────┼─────────────┼─────────────┤│判決確定日期│91年12月1日 │93年1月30日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2月15日 │不予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