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