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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另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至四之罪,前經本院以86年聲字第12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罪名 │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槍砲彈藥刀械││ │ │條例 │ │條例 │管制條例 │├───┼──────┼──────┼──────┼──────┼──────┤│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3│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 │ │ │月 │ │ │├───┼──────┼──────┼──────┼──────┼──────┤│所犯法│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槍砲彈藥刀械││條 │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管制條例第10││ │ │1第2項第4款 │ │1第2項第4款 │條第3項 │├───┼──────┼──────┼──────┼──────┼──────┤│犯罪日│84年12月11日│84年9月中旬 │85年11月27日│85年11月27日│86年5月15日 ││期 │ │某日起至同年│起至同年12月│起至同年12月│ ││ │ │12月10日止 │13日止 │13日止 │ │├───┼──────┼──────┼──────┼──────┼──────┤│偵查機│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5年│彰化地檢86年││關年度│度偵字第1618│度偵字第1618│度偵字第9717│度偵字第717 │度偵字第4523││及案號│號 │號 │號 │號 │號 │├───┼──────┼──────┼──────┼──────┼──────┤│最後事│彰化地院85年│彰化地院85年│彰化地院86年│彰化地院86年│彰化地院86 ││實審法│度訴字第211 │度訴字第211 │度訴字第305 │度訴字第305 │年度易字第 ││院、案│號,85年11月│號,85年11月│號,86年6月 │號,86年6月 │1564號,86年││號及判│26日 │26日 │10日 │10日 │8月4日 ││決日期│ │ │ │ │ ││ │ │ │ │ │ │├───┼──────┼──────┼──────┼──────┼──────┤│確定判│86年1月14日 │86年1月14日 │86年7月14日 │86年7月14日 │86年9月6日 ││決日期│ │ │ │ │ │├───┼──────┼──────┼──────┼──────┼──────┤│減刑刑│1年6月 │2月又15日 │1年7月又15日│3月又15日 │1月,如易科 ││期 │ │ │ │ │罰金,以銀元││ │ │ │ │ │3百元及新台 ││ │ │ │ │ │幣9百元折算 ││ │ │ │ │ │1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