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另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另犯如附表編號五、六、七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83年度易字第1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6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 │ │例 │ │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 │10條第1項 │例第13條之1第2│9條第1項 │例第13條之1第2││ │ │項第4款 │ │項第4款 │├─────┼───────┼───────┼───────┼───────┤│犯罪日期 │81年2月1日 │80年3月底某日 │82年8月15日起 │82年11月間起至││ │ │起至82年5月10 │至83年2月5日 │83年2月6日止 ││ │ │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81年偵│彰化地檢81年偵│彰化地檢82年少│彰化地檢83年偵││度及案號 │字第1165號等 │字第1165號 │連偵字第262號 │字第1694號等 ││ │ │ │等 │ │├─────┼───────┼───────┼───────┼───────┤│最後事實審│中高分院82年上│中高分院82年上│彰化地院83年訴│彰化地院83年易││法院、案號│訴字第2918號,│訴字第2918號,│字第365號,83 │字第1692號,83││及判決日期│82年10月28日 │82年10月28日 │年4月26日 │年10月26日 │├─────┼───────┼───────┼───────┼───────┤│判決確定日│82年10月28日 │82年10月28日 │83年7月8日 │83年12月2日 ││期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又 ││ │ │ │ │15日 │└─────┴───────┴───────┴───────┴───────┘┌─────┬─────────┬─────────┬─────────┐│編 號│ 五 │ 六 │ 七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3 ││ │第1項 │13條之1第2項第4款 │款 │├─────┼─────────┼─────────┼─────────┤│犯罪日期 │85年7月底起至85年 │85年11月中旬起至85│85年12月3日 ││ │12月11日前 │年12月11日前2 、3 │ ││ │2、3日止 │日止 │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度及案號 │1290號 │1290號 │1290號 │├─────┼─────────┼─────────┼─────────┤│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86年訴字第│彰化地院86年訴字第│彰化地院86年訴字第││法院、案號│395號,86年5月5日 │395號,86年5月5日 │395號,86年5月5日 ││及判決日期│ │ │ │├─────┼─────────┼─────────┼─────────┤│判決確定日│86年7月13日 │86年7月13日 │86年7月13日 ││期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