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聲 請 人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