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通信接見;嗣被告乙○○雖因於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並經本院以書面裁定解除禁止通信接見之限制,惟因尚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仍由本院繼續羈押在案。茲被告二人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96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並繼續禁止通信接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