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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6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7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9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9577號),經本院認為被告甲○○、乙○○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嫌重大,且被告甲○○、乙○○所犯前揭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3 月13日訊問被告甲○○、乙○○後,認前揭羈押被告甲○○、乙○○之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經本院審理認為被告甲○○、乙○○所犯均係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新臺幣幣券罪,並於97年4 月22日以96年度訴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年、7 年。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5 月25日屆滿,並於97年5 月19日訊問被告甲○○、乙○○後,認前揭羈押被告甲○○、乙○○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裁判日期:200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