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5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C○○天○○甲午○甲卯○壬○○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n○○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77、7843、10822、10864、10865、11007號、97年度偵字第3383、3384、3385、3386、338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一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一三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偽造印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十一、二十七所示偽造之駕駛執照,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一一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至一一三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十一、二十七所示偽造之駕駛執照,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C○○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三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偽造印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十一、二十七所示偽造之駕駛執照,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拘役壹佰拾玖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十六至一○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十六至一○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五十七、八十四至一○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五十七、八十四至一○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n○○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七十六至七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十六至七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辛○○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
6 月18日,以90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
2 年確定,嗣因緩刑前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1年1 月21日,以91年度撤緩字第13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0年11月28日,以90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2年9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天○○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
6 月19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5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辛○○猶不思悛悔改過,於95年10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萬兄」、「榴槤」等成年男子在大陸地區所組成成員不詳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辛○○先後吸收甲午○、C○○、天○○、甲卯○、壬○○、甲乙○(尚未審結)等人(參與犯罪期間如附表二),均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甲午○負責辛○○不在時,聯絡其他成員,指示領錢、匯款之事宜;其餘C○○、天○○、甲卯○、壬○○、甲乙○等人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以及提領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款項之工作(即俗稱車手之工作)。辛○○並依「小萬兄」之指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第一」之成年男子聯繫,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15,00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人頭帳戶等資料,供被害人匯款之用,另以每支門號2,500 元之價格,購買人頭行動電話晶片卡,供辛○○與車手間聯絡之用;俟取得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等物後,辛○○等人遂分別前往金融機構核對人頭帳戶之密碼是否正確、該人頭帳戶是否可以使用,密碼錯誤,帳戶遭凍結或掛失而無法使用者會退回,可用者則變更密碼,並由辛○○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號碼等資料以電話簡訊回報予「小萬兄」等詐欺集團成員知悉。嗣「小萬兄」、「榴槤」等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即推由一人或數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入其所指定之帳戶;「小萬兄」等人隨即以電話通知辛○○等人,告知其應領取贓款之帳戶為何,並由辛○○等人分別前往領取,及依「小萬兄」等人之指示,扣除渠等應分配之報酬後,匯入「小萬兄」等人所指定之帳戶,辛○○等人並將匯款單傳真給「小萬兄」等人以供核對。而辛○○等人之總酬勞額度為所提領總金額之8%,如由辛○○本人以外之車手前往提領,以兩人一組者計算,各分得提領總金額之2.5%,合計5%,剩餘之3%則分配予辛○○,其餘92% 均由「小萬兄」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分得。
三、另辛○○、甲午○、天○○3 人為避免於金融機構臨櫃辦理提、匯款項時,暴露真實身分而遭查緝,乃於95年5 、6 月間,與壬○○(此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未據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及偽造駕駛執照之犯意聯絡,由辛○○提供其照片2 張,天○○、壬○○各提供自己1 張之照片,並以每張偽造駕照5,000 元至8,000 元不等之代價,由辛○○將上開照片交予「小張」,「小張」則於不詳時間、地點,在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上,黏貼辛○○等人之照片,並偽造「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及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鋼印文之方式,偽造以「賴福堂」、「陳宗亮」(黏貼辛○○之照片)、「何政男」(黏貼天○○之照片)、「周錫村」(黏貼壬○○之照片)名義之駕駛執照,「小張」完成上開偽造之駕照後,即交由辛○○與甲午○收受,並分配予辛○○、天○○、壬○○持用,嗣壬○○於96年6 月27日為警查獲時,為求掩飾身分,即持上開偽造「周錫村」名義之駕駛執照,供員警查驗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賴福堂」、「陳宗亮」、「何政男」、「周錫村」等人之權益及監理機關對於駕駛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n○○於96年7 月23日經由辛○○所刊登之「點將錄」徵才廣告,明知辛○○、甲午○等人係從事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車手集團,竟基於自己參與犯罪之犯意,由甲午○帶領前往不詳處所之金融機構,測試不詳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是否可供作為被害人匯款之用,且見習甲午○如何臨櫃提領80萬元現金,並分別於第1 、2 日各獲取800 、1000元之報酬後,嗣因父親不贊同,乃於第3 日脫離該集團。
五、嗣於附表一編號三十二所示之被害人依「小萬兄」等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款項後,「小萬兄」等人即聯絡辛○○,辛○○乃指示由C○○與天○○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郵局提領上開贓款,天○○乃持人頭帳戶「朱榮年」之存摺及印章,臨櫃填寫「朱榮年」名義之提款單提領40萬元得逞,並交由在車上把風等候之C○○轉交辛○○、甲午○。嗣C○○與天○○,另至彰化市○○路曉陽郵局,由天○○再次持「朱榮年」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臨櫃填寫「朱榮年」之提款單,欲提領43萬元時,然因櫃臺人員警覺故未能得逞,並經警當場查獲,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三至二十八所示之物。
六、經警循線持續追查,乃於96年8 月28日晚上6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50之1 號「天人理髮廳」拘得辛○○,並於同日晚上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帶同辛○○前往辛○○位於臺中市○○路○ 段121 號13樓之12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復於同日晚上10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壬○○位於臺中市○○○街36巷16號7樓之7 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十五至二十二所示之物;另於96年8 月28日,在台中市○○路1 之6 號為警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拘得甲乙○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七、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辛○○、甲午○、C○○、天○○、甲卯○、壬○○、n○○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甲午○、C○○、天○○、甲卯○、壬○○、n○○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憑,足認被告7 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7 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被告辛○○、甲午○、C○○、天○○、甲卯○、壬○○等,明知其所提領者,乃不特定之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入之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提領贓款之工作,顯見渠等均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被告n○○雖未實際實行提領贓款之犯行,然既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雖所為係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推由一人或數人,在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先後撥打電話接續向同一被害人詐騙財物,客觀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一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又被害人確因而陷入錯誤而為財物交付者始屬之,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入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施用之詐術,倘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陷於錯誤,僅該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者,被告仍應論以詐欺未遂罪方是;本件附表一編號一○四之犯行,詐欺集團係假冒法務部之人,並佯稱有假扣押處分命令,要求匯款至特定帳戶乙節,詳附表一編號一○四,已足使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有依其指示匯入指定帳戶之可能,雖被害人僅匯款1 元,其目的乃用以追索帳戶,以供查緝犯罪,然此部份自仍成立詐欺未遂罪,併予敘明。再按,汽車駕駛執照,係證明身分、能力之用,屬刑法第
212 條之特種文書;又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指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或其印文,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十、十一、二十七偽造之駕駛執照其上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印文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之鋼印文,其機關全銜之下既有「駕駛執照製發之章」、「簽發之章」等字樣,即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甚明,而非屬公印文,而為刑法第
217 條第1 項所稱之一般印文,合先敘明(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676號判例、89年度臺上字第70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核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一三所為,被告甲午○就附表一編號十至一一三所為,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三所為,被告天○○就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三所為,被告甲卯○就附表一編號九十六至一○八所為,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五十七、八十四至一○四所為,被告n○○就附表一編號七十六至七十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辛○○、甲午○、甲卯○、壬○○就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認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被告辛○○、甲午○、天○○等3 人,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另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文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壬○○此部分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3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5931號判決確定,未據起訴),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渠等以一行為偽造數張駕駛執照,同時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又原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規定修正刪除後,現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然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等語,可知修法前原本符合牽連犯之數行為,於修法後概念上亦可能以目的性解釋為一行為;從而,偽造特種文書,並偽造其上所蓋用之私印文,嗣並持以行使,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偽造印文罪處斷(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參照),起訴書就上開被告3 人涉犯偽造印文罪之部分雖未敘及,惟既與上開論罪科刑部份,有審判不可分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辛○○、甲午○、C○○、天○○、甲卯○、壬○○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辛○○就附表一全部犯行與「小萬兄」、「榴槤」者及其他不詳成員之詐欺集團間,與被告甲午○就附表一編號十至一一三之犯行,與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三之犯行,與被告天○○就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三十三之犯行,與被告甲卯○就附表一編號九十六至一○八之犯行,與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至五十七、八十四至一○四之犯行,被告n○○就附表一編號七十六至七十九之犯行,及被告甲午○、C○○、天○○、甲卯○、壬○○、n○○犯罪時間彼此相互重疊之部分,均與「小萬兄」、「榴槤」者及其他不詳成員之詐欺集團間,分別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欄三之犯行,被告辛○○與「小張」之人及甲午○、天○○、壬○○間,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一編號二、三、六、七、八、九、十三、十五、二十三、四十四之犯行,係由詐欺集團之成員先以詐術取得被害人之語音或網路銀行之轉帳密碼,嗣並經由電話語音或網路轉帳之方式,以輸入上開語音或網路密碼之指令,直接使電腦終端設備,製作財產移轉之交易紀錄,致生財產權之得喪變更,因而將被害人之存款逕行轉帳至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中,此種方式既無須透過人工提領,亦非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財物,是該詐欺集團所成立者,應為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之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上開被告等人對於渠等所提領之贓款,乃經由「小萬兄」等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詐騙被害人而得者,固均有所認知,然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對於上開集團成員係以詐欺取得語音或網路密碼,進而利用電腦設備以變更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之犯罪手法有所認識,此部分之犯罪事實,顯已超過渠等共同認識之範圍,揆諸首揭判決意旨,自不得遽令負共同正犯之責,而應僅就渠等所認識之詐欺取財罪範圍負責(即所犯重於所知,從所知),附此敘明。再附表一編號一○四之犯行,被告辛○○、甲午○、甲卯○、壬○○及「小萬兄」、「榴槤」者及其他不詳成員之詐欺集團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並未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犯罪尚屬未遂階段,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被告辛○○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0年6 月18日,以90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嗣因緩刑前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1年1 月21日,以91年度撤緩字第13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0年11月28日,以90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2年9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天○○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6 月19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5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二人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各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第2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法第14條第1 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天○○所犯詐欺取財之犯行,為證人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所定得適用證人保護法之刑事案件,檢察官並於被告天○○96年7 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96年8 月30日)之訊問筆錄中,記載「諭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權利」等文字(見96年度偵字第4877號卷第86頁),其後並於起訴書中敘明其已同意被告天○○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復為之具體求處免刑,堪認檢察官上開筆錄中所記載「諭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權利」等文字之真意,即屬上開證人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之「同意」,合先敘明;惟被告天○○所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本屬累犯,已如前述,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已不得為緩刑之宣告,倘竟全部予以諭知免刑,顯有刑罰輕重失衡之虞,是本院認為不宜宣告免刑,且考量刑法第51條第6 款對於拘役刑已定有上限,爰依上開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諭知拘役刑之刑罰,以勵自新;至其所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文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部分,檢察官固亦援引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具體求處免刑,然其所犯上開罪名,並非證人保護法第2 條所定之刑事案件,即無適用該法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形,檢察官就此部分求處免刑,實有誤會。被告林世平就上開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及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一○四之犯行,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均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7 人均非直接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人,犯罪惡性較「小萬兄」等人為輕,惟渠等不思正當工作,徒以提領贓款即得以此獲取不法利益,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及參酌被告辛○○參與犯罪之時間最長,所領取之贓款最多,被告甲午○、甲卯○前均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堪認尚佳,被告甲午○、C○○參與犯罪期間較長,被告甲卯○參與犯罪時間較短,被告壬○○竟先後兩次加入犯罪集團,心態實屬可議,被告天○○於偵查中供出重要之事項,以利本件犯行之查獲,被告n○○參與犯罪時間最短,復未實際提領現金,責難性較小及被告7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之罪,被告甲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二十二之罪,被告C○○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二之罪,被告天○○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二十二之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減刑,爰依該條例第7 條第1 項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末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各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行動電話晶片卡,均為被告辛○○自「小張」、「第一」等人所購得,並分配予各負責提款之車手供犯罪所用,扣案之行動電話則為搭配上開晶片卡作為聯絡之用;附表四編號十、十一、二十七所示之駕駛執照,均為被告辛○○、天○○提領贓款時,為隱匿身分所用,編號十二所示之現金,為被告辛○○之犯罪所得,其餘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分別對被告等人併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另由被告壬○○持用偽造「周錫村」名義之駕駛執照,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告予以沒收,檢察官於本件復未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爰不另重複諭知沒收。至上開偽造之駕駛執照上,偽造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之鋼印文各1枚,爰不再依刑法第219 條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25條第
2 項、第28條、、第217 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被害人│ 犯罪手法 │主文 ││號│ │ │ │├─┼───┼────────────────────┼─────────┤│一│子○○│自稱「小玲」之女子,於95年11月3日下午2時│辛○○共同犯詐欺取││ │ │22分,撥打電話予子○○,假冒其友人,佯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有急用需借款,致子○○陷於錯誤,乃依其指│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示於95年11月3日下午2時22分前往高雄大社鄉│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大社郵局以金融卡將新臺幣(下同)30,000元│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轉入詐騙集團提供之林芳志合作金庫潮州分行│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二│N○○│自稱法務部書記官「陳玫玲」之人於95年12月│辛○○共同犯詐欺取││ │ │6日 ,撥打N○○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證│財罪,累犯,處有期││ │ │件遭人盜用且其帳戶遭人用以犯罪,要求范嘉│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琪申請語音轉帳功能並提供密碼以利控管。被│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害人依其指示辦理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語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服務後,並將上開語音密碼告知詐欺集團之成│收。 ││ │ │員,其後即遭人以語音轉帳方式先後將100,00│ ││ │ │0 元(第一筆)、217,456 元(第二筆)、16│ ││ │ │0,000 元(第三筆),共計477,456 元匯入邱│ ││ │ │雅玲高雄市大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帳戶內。 │ │├─┼───┼────────────────────┼─────────┤│三│P○○│自稱執行署之人員,於95年12月11日下午2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 │ │許,撥打P○○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詐騙集團冒用,需辦理銀行電話語音服務並│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提供密碼,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被害人依其指│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示辦理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帳戶語音服務後,│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並將上開語音密碼告知詐欺集團之成員,即遭│收。 ││ │ │人以語音轉帳方式將171,434 元匯入王仁傑高│ ││ │ │雄右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 │。 │ │├─┼───┼────────────────────┼─────────┤│四│X○○│自稱台北市警察總局警官之人,於95年12月20│辛○○共同犯詐欺取││ │ │日,撥打X○○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盜用,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內,以利保管,致X○○陷於錯誤,乃依其指│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示於當日上午9 時許前往中國信託銀行以臨櫃│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方式將141,248 元匯入簡芝伊臺灣郵政中埔後│收。 ││ │ │庄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五│戴顏麗│自稱第一商業銀行行員之人,於95年12月21日│辛○○共同犯詐欺取││ │華 │上午11時許,撥打甲C○○之電話,向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謊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開戶及申請信用卡,且│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其帳戶即將被凍結,為避免被凍結要求被害人│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戴顏麗│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華陷於錯誤,乃依其指示前往日盛商銀以臨櫃│收。 ││ │ │匯款將110,000 元款項匯入江金峰寶華商銀大│ ││ │ │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 │├─┼───┼────────────────────┼─────────┤│六│甲辛○│自稱陳文華警官之人,於95年12月30日中午12│辛○○共同犯詐欺取││ │ │時40分許,撥打甲辛○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帳戶遭盜用做為洗錢帳戶,需核對資料並開│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辦電話銀行供監控或盜領的賠償帳戶,被害人│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於告知其台中商業銀行帳戶語音密碼後,即遭│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人以轉帳方式將236238元匯入陳明訓臺中大安│收。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 │ │├─┼───┼────────────────────┼─────────┤│七│甲己○│自稱台北市警察局員警之人於96年1 月12日下│辛○○共同犯詐欺取││ │ │午1 時許,撥打甲己○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證件遭歹徒冒用開戶,需配合調查並監控其│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帳戶,要求被害人辦理電話語音轉帳功能並提│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供密碼,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被害人於告知其│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語音密碼後,即遭人以轉帳│收。 ││ │ │方式將93,593元匯入張國俊華南銀行屏東分行│C○○共同犯詐欺取││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八│甲宙○│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1 月25日,撥打甲宙○│辛○○共同犯詐欺取││ │ │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需提供│財罪,累犯,處有期││ │ │語音轉帳之帳號及密碼,以利資金流向查證。│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被害人於告知語音密碼後,即遭人以轉帳方式│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先後匯出三筆款項至周政偉高雄市內惟郵局(│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共計 │收。 ││ │ │236,597 元。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九│H○○│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洪警官及書記官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 │ │1月26 日下午2 時許,撥打H○○之電話,向│財罪,累犯,處有期││ │ │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證遭冒用以開立人頭帳戶,│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需至警局錄口供且其帳戶已被監管,要求被害│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人辦理語音轉帳並依指示設定密碼。被害人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告知其合作金庫銀行及楠梓郵局帳戶之語音密│收。 ││ │ │碼後,即遭人以語音轉帳方式先後將315,645 │C○○共同犯詐欺取││ │ │元(第一筆)、300,009 元(第二筆),共計│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615,654 元匯入清水郵局豐原41支局(帳號:│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十│v○○│自稱地檢署人員之人於96年3 月16日上午10時│辛○○共同犯詐欺取││ │ │30分許,撥打v○○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 │ │帳戶遭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台新商銀│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先後將100,000 元(第一筆)、2,507 元(第│收。 ││ │ │二筆),共計102,541 元匯至張育耿臺灣郵政│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嘉義梅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內。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十│L○○│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李員警之人於96年3 月16日│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上午,撥打L○○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財罪,累犯,處有期││ │ │戶遭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先後│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將343,000 元(第一筆)匯入張育耿臺灣郵政│收。 ││ │ │嘉義郵局梅山支局(帳號:0000 0000000000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402,965 元(第二筆)匯入賈頡麟臺灣郵│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政臺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共計745,965 元匯至各該帳戶內。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十│甲天○│自稱警察人員之人於96年3 月22日中午12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撥打甲天○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號遭│財罪,累犯,處有期││ │ │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中國信託商銀將個人帳戶內之存款158,733 元│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匯入吳振銘臺灣郵政台南後壁郵局(帳號: │收。 ││ │ │0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U○○│自稱台北執行處檢察官及書記官於96年3 月23│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日上午9 時19分許,撥打U○○之電話,向被│財罪,累犯,處有期││ │ │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正由檢察官偵辦中,│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並核對個人資料後要求被害人申請並提供語音│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密碼及帳戶資料供監控。被害人於告知其語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密碼後,即遭人分次100 元(第一筆)、671,│收。 ││ │ │808 元(第二筆)、29,983元(第三筆),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共計701,891 元匯至陳文成臺灣郵政雲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林虎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甲酉○│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3 月23日下午3 時6分 │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許,撥打甲酉○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資料遭盜用被開立人頭帳戶,即將凍結帳戶,│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個人帳戶│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內之存款90,000元款項匯入賈頡麟臺灣郵政臺│收。 ││ │ │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甲○○│自稱行政執行處「謝先生」之人於96年3 月23│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日下午4 時許,撥打甲○○之電話,向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謊稱其身分證遭盜用申請帳戶,並由檢察官偵│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辦中,要求被害人提供網路銀行密碼,以利資│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金流向監控。被害人依其指示提供台灣中小企│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銀帳戶密碼後,即遭人將存款760,000 元以網│收。 ││ │ │路轉帳方式轉入莊松旗臺灣郵政後壁郵局(帳│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甲宇○│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4 月4 日,撥打甲宇○│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冒用,要求被│財罪,累犯,處有期││ │ │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當日上午11│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時20分許將518,015 元匯入臺灣郵政里港郵局│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 │收。 ││ │ │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O○○│自稱員警之人於96年4 月4 日上午8 時許,撥│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打O○○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財罪,累犯,處有期││ │ │,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利監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政匯款將60,000元匯入陳義峰臺灣郵政里港郵│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收。 ││ │ │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黃○○│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古怡萱」警官│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之人於96年4 月12日下午2 時許,撥打黃○○│財罪,累犯,處有期││ │ │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被害人帳戶遭盜用,並│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個人帳戶內存款 │收。 ││ │ │137,000 元款項匯入郭榮祿臺灣郵政高雄郵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內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十│o○○│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古怡萱」警官│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之人於96年4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許,撥打陳│財罪,累犯,處有期││ │ │威任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被害人帳戶遭盜用│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前往中國信託銀行於│收。 ││ │ │4月19 日中午12時許將720,000 元(第一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匯入陳鴻偉臺灣郵政台南仁德郵局(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0)、260,000 元(第二筆)及│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103,000 元(第三筆)匯入紀威君臺灣郵政新│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營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共計│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1083,451元分別匯入各該帳戶內。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甲地○│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古怡萱」警官│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之人於96年4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起,撥打蔡│財罪,累犯,處有期││ │ │敏惠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被害人帳戶遭盜用,│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照豐商銀以臨櫃匯款將│收。 ││ │ │共計190,000 元款項匯入陳正衡臺灣郵政西螺│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二│S○○│自稱書記官之人於96年4 月23日下午2 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撥打S○○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涉及│財罪,累犯,處有期││ │ │刑事案件要求配合釐清案情,需提供其他帳戶│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並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當日先後將135,000 元(第一筆)、450,000 │收。 ││ │ │元(第二筆),共計585,000 元匯入許羽華中│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二│q○○│自稱警方之人於96年4 月24日上午10時許,撥│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打q○○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財罪,累犯,處有期││ │ │,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徒刑貳月,扣案如附││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遠東銀行網路銀行轉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匯款先後將264,365 元(第一筆)、29,000元│收。 ││ │ │(第二筆)、219,000 元(第三筆),共計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512,365 元匯至柯鑑書新光銀行臺中北屯分行│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 │ │ │月又拾伍日,扣案如││ │ │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減為拘役拾││ │ │ │伍日,扣案如附表四││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二│乙○○│自稱台北市警察局人員於96年4 月30日,撥打│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乙○○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涉及人頭│財罪,累犯,處有期││ │ │帳戶案件需提供帳戶資料,並將銀行帳戶設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為電話語音轉帳功能及提供密碼,以利監控。│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被害人依其指示將彰化銀行帳戶設定語音服務│收。 ││ │ │並告知其語音密碼後,即遭人將其帳戶內存款│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330,380 元以語音轉帳方式轉入安若帆臺灣郵│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政臺中民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梁家銘│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5 月7 日晚上10時5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許,撥打梁家銘之電話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而依其指示將個人帳戶存款335,000 元匯入安│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若帆臺灣郵政臺中民權郵局(帳號:00000000│收。 ││ │ │641401)帳戶內。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e○○│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5 月7 日,撥打e○○│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並由檢│財罪,累犯,處有期││ │ │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將共計300,000 元匯入郭於玲臺灣│收。 ││ │ │郵政公司吉安仁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52)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B○○│自稱台北市警察局專案警官於96年5 月9 日下│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午2 時許,撥打B○○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帳戶遭盜用做為人頭帳戶,並由檢察官偵辦│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收。 ││ │ │示當天下午4 時22分以郵政匯款將共計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145,000 元匯入張芳明彰化二水郵局(帳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扣除編號十││ │ │ │五至二十二、二十九││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扣除編││ │ │ │號十五至二十二、二││ │ │ │十九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二│己○○│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李正東」警官於96年5 月│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10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己○○之電話,向│財罪,累犯,處有期││ │ │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證遭冒用,要求被害人匯款│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錯誤,而依其指示將290,000 元匯入王志村臺│收。 ││ │ │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內。│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甲亥○│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李警官之人於96年5 月11日│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上午9 時54分許,撥打甲亥○之電話,向被害│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收。 ││ │ │兆豐商業銀行將共計310,174 元匯入萬淑惠臺│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灣郵政嘉義布袋過溝郵局(帳號: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9792)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R○○│自稱法務部書記官「鄭浩文」之人於96年5 月│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11日,撥打R○○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身│財罪,累犯,處有期││ │ │分遭冒用做人頭戶其帳戶即將被凍結,要求被│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查證。致被│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個人│收。 ││ │ │帳戶內存款210,000 元匯入萬淑惠臺灣郵政布│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袋過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y○○│自稱士林分局員警之人於96年5 月15日上午10│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時許,撥打y○○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財罪,累犯,處有期││ │ │戶遭詐騙集團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頭帳戶內,以利監控。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依其指示將個人帳戶內存款共計129,000 元匯│收。 ││ │ │入曾興榮臺灣郵政龍井龍津郵局(帳號: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 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甲申○│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5 月17日下午1 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撥打甲申○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目前有一│財罪,累犯,處有期││ │ │詐欺案在台北地院受理中,要求被害人將其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戶告知,並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收。 ││ │ │將個人帳戶內存款286,000 元匯入戴振銘臺灣│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郵政中埔後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地○○│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5 月18日上午11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以電話詐騙方式,向被害人謊稱將對其執行假│財罪,累犯,處有期││ │ │扣押並監控被害人帳戶,要求被害人將金錢匯│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監管。致被害人陷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錯誤,而依其指示分別將430,000 元匯入嘉義│收。 ││ │ │興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900,000 元匯入高雄郵局鼎泰分局(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0)、550,000 元匯入台北郵局│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福德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 │示之物,均沒收。 ││ │ │450,000 元匯入寶華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C○○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共計匯入2330,000元於上開│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f○○│自稱書記官之人於96年5 月18日下午3 時28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許,撥打f○○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將遭凍結,要求被害人清空帳戶並匯款至指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監控。致被害人陷於錯│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個人帳戶內存款│收。 ││ │ │共計180,000 元匯入李正良臺灣郵政公司花蓮│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C○○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天○○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拘役││ │ │ │叁拾日,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c○○│自稱高雄市刑警大隊隊長「黃志偉」之人於96│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年5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許,撥打c○○之電│財罪,累犯,處有期││ │ │話,向被害人謊稱其為人頭帳戶,並由檢察官│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收。 ││ │ │其指示於96年5 月22日下午4 時48分許以郵政│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匯款將249,000 元匯入王梵之台灣郵政高雄郵│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三│甲寅○│「鄭智文」書記官、「林豐文」檢察官之人於│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96年5 月24日下午2 時許,撥打甲寅○之電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向被害人謊稱其涉及刑案,將被假扣押並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真偽造「假扣押處分命令單」,並由檢察官偵│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收。 ││ │ │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共計97,000元匯入黃侑婕臺│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灣郵政公司前金郵局高雄10支(帳號: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三│m○○│自稱法務部執行處書記官「楊勝欽」之人於96│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年5 月25日上午10時許,撥打m○○之電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冒用,需清空帳戶金錢│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避免被凍結,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收。 ││ │ │其指示於當日下午3 時48分許將個人帳戶內存│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款126,000 元匯入邱安田臺灣郵政鳳山郵局(│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三│甲D○│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李振東」警官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5 月25日上午11時許,撥打甲D○之電話,向│財罪,累犯,處有期││ │ │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監控。致被害人陷於錯│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台北富邦銀行將個人帳戶│收。 ││ │ │內存款共計60,000元匯入韓獲擇臺中商銀北臺│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三│吳佳聰│自稱執行處書記官之人於96年5 月28日上午9 │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時許,撥打吳佳聰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身│財罪,累犯,處有期││ │ │分資料外洩且遭冒用,需清查名下財產並提供│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帳戶資料配合調查,並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監控。致被害人陷於錯│收。 ││ │ │誤,而依其指示於當日中午11時40分許以現金│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轉帳方式將90,000元匯入郭柏宗臺北富邦銀行│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三│甲黃○│自稱檢察官及書記官之人於96年5 月28日下午│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3 時許,撥打甲黃○之電話,謊稱被害人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個人帳戶內存款│收。 ││ │ │190,000 元匯入陳正衡臺灣郵政西螺郵局(帳│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號:00 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p○○│自稱台北市警察局員警於96年5 月30日中午12│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時許,撥打p○○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涉│財罪,累犯,處有期││ │ │嫌洗錢案件即將凍結帳戶,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當日下午先後將 │收。 ││ │ │320,000 元(第一筆)、30,000元(第二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共計350,000 元匯入蔡盈敏臺灣中小企銀南│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亥○○│自稱執行處書記官之人於96年6 月1 日上午11│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時許,撥打亥○○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財罪,累犯,處有期││ │ │戶遭冒用,需配合調查,並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現金匯款方式將58,000│收。 ││ │ │元匯入莊志成臺灣郵政嘉義玉山郵局(帳號:│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癸○○│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6 月4 日上午11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撥打癸○○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財罪,累犯,處有期││ │ │用為人頭帳戶,即將遭凍結清查,要求被害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避免凍結。致被害人│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個人存款│收。 ││ │ │內180,000 元款項至郭憲龍臺灣郵政民雄橋頭│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卯○○│自稱台北刑事局員警之人於96年6 月7 日中午│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12時56分許,撥打卯○○的電話,向被害人謊│財罪,累犯,處有期││ │ │稱其帳戶遭盜用做為人頭帳戶,要求配合調查│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並清空帳戶存款,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收。 ││ │ │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個人帳戶內存款280,000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元匯入陳明鉉臺灣郵政安南郵局(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k○○│自稱警察之人於96年6 月8 日下午2 時許,撥│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打k○○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個人資料外│財罪,累犯,處有期││ │ │洩遭冒用,需配合專案調查並辦理網路銀行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號密碼,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內,以利保管。被害人於告知其網路密碼後,│收。 ││ │ │即遭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先後將445,224 元│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第一筆)、17(第二筆)、200,371 元(第│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三筆),共計645,612 元匯入吳耀楊臺灣銀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D○○│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6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起,撥打D○○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遭│財罪,累犯,處有期││ │ │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指示前往中國信託商銀先後將10,000元(第一│收。 ││ │ │筆)、190,000 元匯入陳進隆臺灣銀行三重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行(帳號:000000000000),共計200,000 元│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匯入該指定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A○○│自稱李警官之人於96年6 月12日上午11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撥打A○○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財罪,累犯,處有期││ │ │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個人帳戶│收。 ││ │ │內存款共計240,000 元匯入陳進隆臺灣郵政公│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司三重溪尾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巳○○│自稱台北市警察局人員之人於96年6 月13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午11時45分許,撥打巳○○之電話,向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謊稱其身分證遭冒用開戶及申辦信用卡,因涉│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及刑案現由檢察官偵辦中,其帳戶亦將被凍結│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收。 ││ │ │金流向控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前往台北富邦銀行而將個人帳戶內存款共計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110,000 元匯入廖永成橋頭郵局(帳號: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庚○○│自稱台北市警察局人員之人於96年6 月13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午8 時30分許,撥打庚○○之電話,向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謊稱其銀行帳號遭盜用,需配合調查並傳真偽│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造「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要求被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收。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將共計100,000 元匯入柳正吉高雄市左營郵局│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四│甲巳○│自稱執行處書記官「林義盛」之人於96年6 月│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13日上午10時許,撥打甲巳○之電話,向被害│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謊稱其帳戶涉及刑事案件要求配合清空帳戶│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金錢,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當日下午│收。 ││ │ │2 時許前往中國信託銀行以現金轉帳方式將44│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 元匯入柳正吉臺灣郵政高雄左營郵局(│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000000000000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宇○○│自稱台北市警察局員警「李振東」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6月13 日中午12時許,撥打宇○○之電話,向│財罪,累犯,處有期││ │ │被害人謊稱其帳戶涉及刑事案件要求配合清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帳戶金錢,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新│收。 ││ │ │竹商銀以臨櫃方式將550,000 元匯入王浴沂臺│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灣郵政台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a○○│自稱警員之人於96年6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撥打a○○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財罪,累犯,處有期││ │ │盜用,需將帳戶清空並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前往台灣土地銀行將共計120,000 │收。 ││ │ │元匯入鄭淑娟臺灣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辰○○│自稱執行署陳書記官之人於96年6 月14日下午│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3 時許,撥打辰○○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 │ │帳戶遭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內,以利資金流向控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先後以郵政匯款將420,000 元(第│收。 ││ │ │一筆)、200,000 元(第二筆)、30,000元(│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第三筆)、250,000 元(第四筆),共計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900,000 元匯入王法震臺灣郵政蘆洲郵局(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甲G○│自稱執行處書記官之人於96年6 月21日上午10│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時許,撥打甲G○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財罪,累犯,處有期││ │ │戶遭盜用,請求協助調查,要求被害人匯款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誤,而依其指示於下午3 時許以郵政匯款將 │收。 ││ │ │218,000 元(第一筆)、以中國信託ATM 轉帳│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將30,000 元 (第二筆),共計248,000 元匯│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入王將清臺灣郵政鳳山一甲郵局(帳號:00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甲甲○│自稱書記官於96年6 月23日上午9 時許,撥打│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甲甲○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冒用,│財罪,累犯,處有期││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下午3 時│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許前往合作金庫銀行以臨櫃匯款將共計380,0 │收。 ││ │ │00元匯入吳益木臺灣郵政大肚蔗廊郵局(帳號│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甲戊○│自稱法務部專案人員於96年6 月23日下午4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50分許,撥打甲戊○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 │ │身分證遭冒用開立人頭帳戶,要求被害人匯款│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查證。致被害人陷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380,000 元匯│收。 ││ │ │入吳益木臺灣郵政大肚蔗廊郵局(帳號: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甲壬○│自稱警方及書記官之人於96年6 月26日下午12│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時10分許,撥打甲壬○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帳戶被用以洗錢,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依其指示於下午4 時30分前往台灣銀行以臨櫃│收。 ││ │ │匯款將共計350,000 元匯入楊啟隴臺灣郵政彰│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丑○○│自稱書記官及警官之人於96年6 月26日,撥打│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丑○○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財罪,累犯,處有期││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流向控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中午12時25分許以臨櫃方式,將共計650,000 │收。 ││ │ │元匯入廖竹模合作金庫臺中分行(帳號:1966│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宙○○│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承辦人「鍾小姐│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警官之人於96年6 月27日下午3 時30分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撥打宙○○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被害人帳戶│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遭盜用以洗錢,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收。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230,030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元款項匯入何崑銘臺灣中小企銀大昌分行帳戶│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五│G○○│自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人員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6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G○○之電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向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資料遭盜用,要求被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控管│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96年6 月│收。 ││ │ │28日下午1 時45分許,以臨櫃方式將共計44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 元匯入何崑銘臺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00000000000000 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酉○○│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李振東」警官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6 月28日,撥打酉○○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身分證遭盜用開設人頭帳戶,其帳戶即將凍│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結,以維護自身權益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收。 ││ │ │,而依其指示分別於6 月28日將900,000 元匯│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入孫金寶臺灣郵政旗津郵局(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535108)、於6 月29日將330,000 元匯入江彥│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龍臺灣郵政和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示之物,均沒收。 ││ │ │),共計1230,000元分別匯入上開帳戶內。 │ │├─┼───┼────────────────────┼─────────┤│六│Y○○│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6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起,撥打Y○○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其指示分別將400,000 元、30,000元,共計 │收。 ││ │ │430,000 元匯入黃啟展臺灣郵政烏日明道郵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寅○○│自稱書記官之人於96年6 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許,撥打寅○○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盜用,即將被凍結,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控管。致被害人陷│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收。 ││ │ │臨櫃匯款將共計230,000 元匯入林進忠臺灣郵│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政台南關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d○○│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李振東」警官│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之人於96年7 月6 日下午4 時9 分許,撥打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淑卿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並│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傳真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佯稱要執行假扣押,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收。 ││ │ │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控管。致被害人陷於│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將320,000 元(第一筆│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30,000元(第二筆)、10,000元(第三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共計360,000 元匯入張桐綸臺灣郵政板橋│示之物,均沒收。 ││ │ │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 │ ││ │ │戶內。 │ │├─┼───┼────────────────────┼─────────┤│六│陳詹秀│自稱中華電信員工於96年7 月9 日下午4 時50│辛○○共同犯詐欺取││四│雲 │分許,撥打t○○○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 │ │名義申請之電話費未繳,帳戶即將被凍結,要│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收。 ││ │ │1850,000元匯入吳小玲臺灣郵政三重介壽郵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丙○○│自稱台北市警察局「李正冬」員警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7月9日上午9 時30分許,撥打丙○○之電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並傳真偽造之「│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佯稱要執行假│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扣押,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收。 ││ │ │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第一商業銀行先後於當天下午2 時許將21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元(第一筆)、30000 元(第二筆),共計24│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元匯入吳小玲臺灣郵政三重介壽郵局(帳│示之物,均沒收。 ││ │ │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六│w○○│自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人員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7 月9 日下午2 時許,撥打w○○之電話,向│財罪,累犯,處有期││ │ │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資料遭盜用,要求被害人匯│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控管。致│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9 日│收。 ││ │ │下午2 時許前往台灣銀行以臨櫃方式將160,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 元匯入吳小玲臺灣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甲庚○│自稱執行處專案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9 日,以│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撥打甲庚○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財罪,累犯,處有期││ │ │用為洗錢帳戶,需據實陳報財產狀況,要求被│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七次│收。 ││ │ │將共計1440,000元匯入周翰林中國信託銀行中│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謝婉容│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7 月13日,撥打謝婉容│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之電話,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財罪,累犯,處有期││ │ │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往華南銀行先後於當天上午11時30分將430,00│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0 元(第一筆)、30,000元(第二筆),共計│收。 ││ │ │460,000 元匯入楊秀瑋合作金庫雙和分行(帳│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六│x○○│自稱法務部執行署執行處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13日下午3 時許,撥打x○○之電話,向被害│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謊稱其身分資料遭冒用開立帳戶,且為釐清│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真相,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利資金流向控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收。 ││ │ │指示以郵政匯款將共計100,000 元匯入郭炎明│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臺灣郵政公司江翠支局(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55)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甲I○│自稱警官之人於96年7 月16日下午1 時38分許│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撥打甲I○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證│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詐騙集團盜用開戶,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先後前往上海商銀將510,000 元(│收。 ││ │ │第一筆)、30,000元,共計540,000 元匯入蔡│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宗穎臺灣郵政台北六張犁郵局(帳號:000157│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g○○│自稱法務部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17日下午1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7 分許,撥打g○○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 │ │身分證遭冒用而開立人頭帳戶,並傳真「法務│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佯稱為避免再被冒│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名,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收。 ││ │ │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示將120,000 元款項匯入楊士盈臺灣郵政三重│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蘆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內。 │示之物,均沒收。 │├─┼───┼────────────────────┼─────────┤│七│W○○│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7 月17日中午12時3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許,撥打W○○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冒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當天下午2 時50分以郵政匯款將110 ,000 元 │收。 ││ │ │以臨櫃方式匯入吳振銘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甲戌○│自稱台北市警察局員警之人於96年7 月18日下│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午1 時許,撥打甲戌○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資料遭冒用開立人頭帳戶,要求被害人匯款│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監控。致被害人陷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錯誤,而依其指示於當天下午2 時30分將100,│收。 ││ │ │000 元匯入吳振銘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號:│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Z○○│自稱警察機關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19日中午12│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時30分許,撥打Z○○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帳戶遭冒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指示前往台中商業銀行先後於7 月19日中午12│收。 ││ │ │時30分匯款210,000 元(第一筆)、7 月20日│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下午2 時匯款45,000元(第二筆)共計255,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 元匯至蔡瀚誼台新銀行鳳山分行(帳號:20│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 │├─┼───┼────────────────────┼─────────┤│七│甲未○│自稱台北地檢署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20日上午│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8 時許,撥打甲未○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 │ │涉嫌人頭帳戶即將被凍結,要求被害人匯款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指定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前往新光銀行以臨櫃匯款將170,00│收。 ││ │ │0 元匯蔡瀚誼台新銀行鳳山分行(帳號:2039│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b○○│自稱高雄調查局人員及高雄地檢署書記官之人│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於96年7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撥打b○○之│財罪,累犯,處有期││ │ │電話,謊稱被害人帳戶遭盜用,為免涉及刑案│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要強制託管被害人金融帳戶內所有金錢,致│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當日下午1 時│收。 ││ │ │40分許前往第一商業銀行以臨櫃方式將26,0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元匯入洪月珠華南銀行屏東分行(帳號:8002│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戌○○│自稱法務部台北執行署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23│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日上午9 時許,撥打戌○○之電話,向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謊稱帳戶遭盜用,為免涉及刑案,要強制託管│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被害人金融帳戶內所有金錢,要求被害人依指│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示匯入所指定帳戶,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收。 ││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彰化銀行以臨│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櫃將共計100,000 元匯至楊耀德華南銀行前鎮│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Q○○│自稱執行處書記官「陳宏源」之人於96年7 月│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24日下午3 時許,撥打Q○○之電話,向被害│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謊稱其遭人冒用名義開戶,經核對資料後,│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於│收。 ││ │ │合作金庫銀行將100,000 元(第一筆)、合作│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金庫ATM 轉帳將10,000元(第二筆)共計11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 元匯入蘇韋璋合作金庫埔里分行(帳號:│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0) 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七│黃吳阿│自稱高雄調查局人員及高雄地檢署書記官之人│辛○○共同犯詐欺取││九│密 │於96年7 月24日上午11時許,撥打z○○○之│財罪,累犯,處有期││ │ │電話,謊稱被害人帳戶遭盜用,為免涉及刑案│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要強制託管被害人金融帳戶內所有金錢,致│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當日前往彰化│收。 ││ │ │銀行以臨櫃方式將109,000 元匯入洪月珠華南│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E○○│自稱台北市警察局警官及檢察官之人於96年7 │辛○○共同犯詐欺取││十│ │月25日上午11時許,撥打E○○之電話,向被│財罪,累犯,處有期││ │ │害人謊稱其涉嫌詐騙,即將凍結其所有之梧棲│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郵局帳戶,而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台中商業│收。 ││ │ │銀行依指示匯款38,000元至蔡瀚誼台新國際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j○○│自稱中正機場盧姓檢察官之人於96年7 月27日│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撥打j○○之電話,謊稱在嫌犯身上搜到被│財罪,累犯,處有期││ │ │害人身分證及個人資料,為釐清案情,而要求│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於下午3 時25分前往第一銀行以│收。 ││ │ │臨櫃方式將200,000 元匯入駱仁富第一銀行(│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帳號:00000000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V○○│自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書記官「鄭智文│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之人於96年7 月30日,撥打V○○之電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向被害人謊稱其個人資料外洩,要求被害人匯│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控管。致被害人陷│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600,000 元│收。 ││ │ │匯入陳韋達臺灣郵政高雄左營郵局(帳號: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甲E○│自稱巴黎春天會館人員之人於96年7 月31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午,撥打甲E○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中獎│財罪,累犯,處有期││ │ │,要求被害人支付公正費並匯款至指定人頭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戶內。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96年│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8月3日上午10時將63000 元(第一筆)、100,│收。 ││ │ │000 元(第二筆)匯至臺灣郵政員林三橋郵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戶名:張錦崑帳號:00000000000000)、3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 元(第三筆)匯至陳微雯臺灣中小企銀彰│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400,000 元│示之物,均沒收。 ││ │ │(第四筆)匯至賴秀螢臺灣郵政通宵郵局(帳│ ││ │ │號:00000000000000)、300,000 元(第五筆│ ││ │ │)匯至蘇世銘復華銀行草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 、650,000 元(第六筆)匯│ ││ │ │入大眾商銀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700,000 元(第七筆)匯入李志哲台灣中小│ ││ │ │企銀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共計 │ ││ │ │2513,000元匯入各該帳戶內。 │ │├─┼───┼────────────────────┼─────────┤│八│玄○○│自稱法務部專案書記官之人於96年8 月1 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午8 時10分許,撥打玄○○之電話,向被害人│財罪,累犯,處有期││ │ │謊稱其身分遭冒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頭帳戶內,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依其指示前往合作金庫分別於當天上午10時45│收。 ││ │ │分將120,000 元、30,000元,共計150,000 元│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匯入趙仲仁合作金庫內灣分行(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h○○│自稱監理所人員之人於96年8 月2 日上午9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許,撥打h○○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欠稅│財罪,累犯,處有期││ │ │及身分被冒用以開戶其存款將被管收,並派員│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前來收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分│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別於8 月2 、3 日將9900,000元(第一筆)交│收。 ││ │ │付被告,並依指示於8 月3 日下午4 時許將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1000,000元(第二筆)匯入潘智平聯邦銀行桃│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後陸續匯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15筆款項合計11,177,500元,共計詐騙金額 │示之物,均沒收。 ││ │ │00000000元。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甲F○│自稱郵局人員及台北市警察局員警之人於96年│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8 月3 日,撥打甲F○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 │其涉嫌詐欺,並由檢察官偵辦中且財產即將被│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凍結,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收。 ││ │ │指示先後於8 月3 日將110,000 元(第一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匯入潘智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8 月6 日將160,000 元(第二筆)及8 月7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日將150,000 (第三筆)、150,000 元(第四│示之物,均沒收。 ││ │ │筆)匯入鄭春梅臺灣中小企銀(帳號:892626│壬○○共同犯詐欺取││ │ │39143)、於8 月8 日將100,000 元(第五筆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匯入李華鈴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 、將510,000 元(第六筆)匯入鄭鈱俊華│示之物,均沒收。 ││ │ │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於8 月9 日│ ││ │ │將500,000 元(第七筆)、8 月10日將500,00│ ││ │ │0元 (第八筆)匯入陶仁傑上海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共計2180,000元匯入該指│ ││ │ │定帳戶內。 │ │├─┼───┼────────────────────┼─────────┤│八│u○○│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7 日,撥打u○○│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之電話,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財罪,累犯,處有期││ │ │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其指示前往台北富邦銀行將共計220,000 元匯│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入蔡美雲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收。 ││ │ │)帳戶內。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張智翔│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7 日上午11時3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撥打張智翔之電話,詐騙被害人欲與女網友│財罪,累犯,處有期││ │ │見面需先匯款,要求被害人依指示匯入所指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之人頭帳戶(黎啟華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帳號:0000 00000000) 。致被害人陷於錯│收。 ││ │ │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台北富邦銀行以ATM 轉帳│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先後於96年8 月7 日晚上8 時34分匯款4,0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元(第一筆)晚上9 時4 分於同一地點再匯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10.000元(第二筆),共計14,000元至被告指│示之物,均沒收。 ││ │ │定帳戶內。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八│戊○○│詐欺集團之成員被告於96年8 月7 日下午3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33分,撥打戊○○之電話,詐騙被害人以ATM │財罪,累犯,處有期││ │ │繳款時,轉帳方式有誤需更正,要求被害人依│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指示更正,匯入所指定之帳戶,致被害人陷於│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錯誤,而依其指示於晚上6 點19分前往台北富│收。 ││ │ │邦銀行先以ATM 金融卡提款47000 元,再以無│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存摺存款方式存入指定何振洋台北富邦銀行(│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林黃玉│自稱書記官「王美惠」之人於96年8 月8 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十│色 │午8 時40分許,撥打F○○○之電話,向被害│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謊稱被害人身分遭冒用向銀行貸款及申辦電│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話,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致被│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合作金庫將 │收。 ││ │ │290,000 元款項匯入葉文源臺中商銀社頭分行│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甲丙○│自稱警察局員警之人於96年8 月9 日上午9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許,撥打甲丙○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財罪,累犯,處有期││ │ │遭盜用,並傳真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分命令」,佯稱要執行假扣押,要求被害人匯│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收。 ││ │ │依其指示以臨櫃方式分別將將140,000 元(第│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一筆)匯入蘇世銘元大商銀草屯分行(帳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 、760,000 元(第二筆)匯│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入李華鈴陽信銀行大順分行(帳號:00000000│示之物,均沒收。 ││ │ │5642)、40,000元(第三筆)匯入蘇英豪第一│壬○○共同犯詐欺取││ │ │商銀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共│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計940,000 元匯入各該指定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申○○│自稱台北地檢署張檢察官於96年8 月9 日中午│辛○○共同犯詐欺取││二│ │12時30分許,撥打申○○之電話,向被害人謊│財罪,累犯,處有期││ │ │稱其涉及空頭公司人頭,將凍結資產,要求被│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害人支付保證金並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致被│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於華南商業銀│收。 ││ │ │行將70,000元(第一筆)匯入鄭銘俊銀行高雄│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大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於合作金│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庫銀行將150000元(第二筆匯入黃俊昊合作金│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庫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共計 │示之物,均沒收。 ││ │ │220,000 元匯入各該帳戶內。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K○○│自稱郵局人員之人於96年8 月9 日上午9 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三│ │,撥打K○○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有警察│財罪,累犯,處有期││ │ │局信件未領且涉及刑案並由檢察官偵辦中,因│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帳戶將被凍結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收。 ││ │ │而依其指示將共計80,000元匯入鄭銘峻華南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行大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甲癸○│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張淑鳳」警官之人│辛○○共同犯詐欺取││四│ │於96年8 月10日下午1 時30分許,撥打甲癸○│財罪,累犯,處有期││ │ │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盜用,需向執│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行處書記官「陳玫玲」報告個人財產,並傳真│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命令」,且要求│收。 ││ │ │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監控。致│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以郵政匯款│財罪,處有期徒刑叄││ │ │將100,000 元(第一筆)臨櫃匯款、以ATM 轉│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帳將30,000元(第二筆),共計130,000 元匯│示之物,均沒收。 ││ │ │入華志偉臺灣郵政公司高雄楠梓右昌分行(帳│壬○○共同犯詐欺取││ │ │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叄││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九│M○○│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羅警官之人於96年8 月10日│辛○○共同犯詐欺取││五│ │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M○○之電話,向被害│財罪,累犯,處有期││ │ │人謊稱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人頭,需配合調查│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並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以利保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收。 ││ │ │當日先後前往彰化銀行以臨櫃匯款將100,000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元(第一筆)、以ATM 轉帳將30,000元(第二│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筆)匯入周品璋彰化銀行北斗分行(帳號: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午○○│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13日下午5 時許,│辛○○共同犯詐欺取││六│ │以電話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向網站購物時,│財罪,累犯,處有期││ │ │轉帳方式有誤需更正,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更正│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並匯款至指定之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前往附近郵局匯款30.002元(第一│收。 ││ │ │筆)匯入陳文明兆豐銀行高雄分行(帳號: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70,000元(第二筆)匯入│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第一商銀五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甲丑○│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13日下午5 時30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七│ │許,撥打甲丑○之電話,詐騙被害人向網站購│財罪,累犯,處有期││ │ │物時,轉帳方式有誤需更正,要求被害人依指│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示前往提款機更正。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其指示將金額28,998元匯入指定之帳戶陳文明│收。 ││ │ │兆豐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甲辰○│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13日,以電話詐騙│辛○○共同犯詐欺取││八│ │方式,詐騙被害人向網站購物時,誤設為按月│財罪,累犯,處有期││ │ │扣款方式需作更正,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更正,│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並要求被害人需先補足全額10,525元以證明有│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還款能力。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收。 ││ │ │中華郵政公司ATM 轉帳匯至指定之帳戶楊勝發│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合作金庫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九│l○○│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13日下午6 時46分│辛○○共同犯詐欺取││九│ │,以電話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向網站購物時│財罪,累犯,處有期││ │ │,誤設為按月扣款方式需作更正,要求被害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依指示更正。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於晚上7 時1 分以中華郵政公司ATM 轉帳將 │收。 ││ │ │17,000元匯至指定之帳戶楊勝發合作金庫土城│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I○○│自稱高雄地院員警及書記官之人於96年8 月13│辛○○共同犯詐欺取││○│ │日上午10時10分許,撥打I○○之電話,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被害人帳戶遭中保局監管凍結,要求被害人依│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指示匯入所指定之帳戶洪俊龍新光銀行和生分│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致被害人陷於│收。 ││ │ │錯誤,而依其指示以郵政匯款將189,000 元匯│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至上開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未○○│自稱書記官之人於96年8 月13日上午9 時5 分│辛○○共同犯詐欺取││○│ │許,撥打未○○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財罪,累犯,處有期││一│ │證遭冒用,財產即將遭假扣押,要求被害人匯│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共計200,000 │收。 ││ │ │元匯入梁智偉大寮郵局大發支局(帳號: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000000000000 )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s○○│詐欺集團之成員於96年8 月13日,以電話詐騙│辛○○共同犯詐欺取││○│ │方式,詐騙被害人向網站購物時,轉帳方式有│財罪,累犯,處有期││二│ │誤需更正,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更正。致被害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以中華郵政公司ATM 轉│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帳將金額4,650 元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陳文明│收。 ││ │ │兆豐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甲H○│自稱警察之人於96年8 月17日上午10時許,撥│辛○○共同犯詐欺取││○│ │打甲H○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冒用│財罪,累犯,處有期││三│ │,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頭帳戶內,以免帳戶遭凍結並利資金流向查│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合作│收。 ││ │ │金庫先後將100,000 元(第一筆)、100,000 │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元(第二筆)共計200,000 元款項匯入陳清榮│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合作金庫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甲B○│自稱法務部陳先生之人於96年8 月17日上午11│辛○○共同犯詐欺取││○│ │時許,撥打甲B○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個人│財未遂罪,累犯,處││四│ │資料外洩,並傳真假扣押處分命令,要求被害│有期徒刑肆月,扣案││ │ │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監控│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共計1 元│均沒收。 ││ │ │匯入臺灣郵政高雄楠梓郵局(帳號:000000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577868)帳戶內。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扣案如附表││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一│甲子○│自稱台北市警察局警官之人於96年8 月20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 │午10時許,撥打甲子○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五│ │帳戶遭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華南商業│收。 ││ │ │銀行將共計210,000 元匯入盧廷桂華南銀行楠│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梓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甲玄○│自稱法務部「陳美玲」書記官之人於96年8 月│辛○○共同犯詐欺取││○│ │21 日 上午8 時30分許及次日上午9 時30分許│財罪,累犯,處有期││六│ │,撥打甲玄○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身分資│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料外洩遭人盜用開戶,要求被害人提供資料配│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合調查,為避免帳戶被凍結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收。 ││ │ │指定帳戶內,以利監控,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而依其指示前往華南銀行以臨櫃匯款將21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 元匯入林裕斌臺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帳號│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 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甲丁○│自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書記官「陳│辛○○共同犯詐欺取││○│ │宏源」之人於96年8 月22日上午11時38分許,│財罪,累犯,處有期││七│ │撥打甲丁○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遭盜用│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收。 ││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彰化銀行將共計90,0│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00元匯入林裕斌第一商銀博愛分行(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J○○│自稱警方之人於96年8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許│辛○○共同犯詐欺取││○│ │,撥打J○○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財罪,累犯,處有期││八│ │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人匯款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將個人帳戶存款260,│收。 ││ │ │000 元匯入李米琪臺灣郵政公司六龜寶來郵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卯○共同犯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丁○○│自稱北市警察局員警之人於96年8 月23日上午│辛○○共同犯詐欺取││○│ │8 時30分許,撥打丁○○之電話,向被害人謊│財罪,累犯,處有期││九│ │稱其身分證冒用,需提供銀行帳戶,要求被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於台北│收。 ││ │ │富邦銀行以臨櫃方式將440 ,000 元 (第一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以ATM 轉帳方式將30,00 0 元(第二筆)│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共計470,000 元匯入臺灣郵政公司(帳號:│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示之物,均沒收。 │├─┼───┼────────────────────┼─────────┤│一│甲A○│自稱台北執行處書記官之人於96年8 月27日上│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午10時許,撥打甲A○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 │其帳戶遭盜用,並由檢察官偵辦中,要求被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先後將 │收。 ││ │ │450,000 元(第一筆)、100,000 元(第二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共計550,000 元匯入李怡萱臺灣郵政屏東│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T○○│自稱台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張淑鳳」警官│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之人於96年8 月27日上午10時13分許,撥打張│財罪,累犯,處有期││一│ │宸瑄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遭人用以洗│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錢,並傳真偽造之「法務部假扣押處份命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內,以利資│收。 ││ │ │金控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合作金庫將共計80,000元匯入蕭家雄兆豐銀銀│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r○○│自稱中華電信員工之人於96年8 月28日上午10│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時58分許,撥打r○○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財罪,累犯,處有期││二│ │其手機費未繳,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戶內。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合│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作金庫銀行先後將35,088元(第一筆)、65,0│收。 ││ │ │76元(第二筆),共計100,164 元匯入陳清榮│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合作金庫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帳戶內。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一│i○○│自稱「鄭智文」之人於96年8 月28日下午3 時│辛○○共同犯詐欺取││一│ │8分 許,撥打i○○之電話,向被害人謊稱其│財罪,累犯,處有期││三│ │帳戶遭盜用,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內,以利資金流向查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而依其指示前往合作金庫將個人帳戶內存款 │收。 ││ │ │240,00 0元匯入潘文傑合作金庫銀行北潮州分│甲午○共同犯詐欺取││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扣案如附表四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被 告│ 參與犯罪時間 │├───┼───────────────────────────┤│甲午○│96年3月16日起至96年8月28日止 │├───┼───────────────────────────┤│C○○│96年1月12日起至96年5月21日止(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天○○│96年3月19日起至96年5月21日止 │├───┼───────────────────────────┤│甲卯○│96年8月13日起至96年8月22日止(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壬○○│96年5月21日起至96年6月27日止 ││ │96年8月1日起至96年8月17日止(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附表三:
┌─┬───┬───────┬──────────────────────┐│編│被害人│證明之犯罪事實│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號│ │ │ │├─┼───┼───────┼──────────────────────┤│一│子○○│附表一編號一之│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犯罪事實 │ │├─┼───┼───────┼──────────────────────┤│二│N○○│附表一編號二之│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犯罪事實 │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三│P○○│附表一編號三之│⒈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語音轉帳轉入帳號查詢單、││ │ │犯罪事實 │ 交易明細。 ││ │ │ │⒉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四│X○○│附表一編號四之│⒈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簡芝伊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五│戴顏麗│附表一編號五之│⒈日盛商銀國內匯款執據。 ││ │華 │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寶華商銀大安分行函江金峰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六│甲辛○│附表一編號六之│⒈台新銀行帳戶明細。 ││ │ │犯罪事實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七│甲己○│附表一編號七之│⒈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犯罪事實 │⒉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⒊台中市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八│甲宙○│附表一編號八之│⒈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犯罪事實 │⒉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九│H○○│附表一編號九之│⒈合作金庫銀行及楠梓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犯罪事實 │ 。 ││ │ │ │⒉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十│v○○│附表一編號十之│⒈台新商銀對帳單交易明細。 ││ │ │犯罪事實 │⒉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張育耿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十│L○○│附表一編號十一│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一│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刑案陳││ │ │ │ 報單。 ││ │ │ │ │├─┼───┼───────┼──────────────────────┤│十│甲天○│附表一編號十二│⒈中國信託商銀存摺明細影本。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⒍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十│U○○│附表一編號十三│⒈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各類存款交易明細表。 ││三│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十│甲酉○│附表一編號十四│⒈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四│ │之犯罪事實 │ 。 ││ │ │ │⒉台灣郵政台中郵局函賈頡麟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十│甲○○│附表一編號十五│⒈台灣中小企銀存摺明細交易明細。 ││五│ │之犯罪事實 │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張育耿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管制表。 ││ │ │ │⒍彰化縣警察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紀錄表、詐騙電││ │ │ │ 話斷話格式表。 │├─┼───┼───────┼──────────────────────┤│十│甲宇○│附表一編號十六│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十│O○○│附表一編號十七│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七│ │之犯罪事實 │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屏東郵局函陳義峰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十│黃○○│附表一編號十八│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八│ │之待證事實 │⒉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高雄郵局函郭榮祿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一般呈報單。│├─┼───┼───────┼──────────────────────┤│十│o○○│附表一編號十九│⒈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明細。 ││九│ │之待證事實 │⒉台灣郵政台南郵局、新營郵局函陳鴻偉、紀威君││ │ │ │ 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甲地○│附表一編號二十│⒈兆豐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 ││十│ │之待證事實 │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張育耿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⒎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二│S○○│附表一編號二一│⒈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及第一商銀匯款單。 ││一│ │之犯罪事實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中華商銀東興分行函許羽華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二│q○○│附表一編號二二│⒈遠銀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新光銀行台中北屯分行函柯鑑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⒍台南市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詐騙電話斷││ │ │ │ 話」通報單。 │├─┼───┼───────┼──────────────────────┤│二│乙○○│附表一編號二三│⒈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三│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台中民權路郵局函安若帆立帳申請書及││ │ │ │ 交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⒎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二│梁家銘│附表一編號二四│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四│ │之犯罪事實 │⒉台灣郵政台中民權郵局函安若帆立帳申請書及交││ │ │ │ 易清單。 │├─┼───┼───────┼──────────────────────┤│二│e○○│附表一編號二五│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五│ │之犯罪事實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二│B○○│附表一編號二六│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二│己○○│附表一編號二七│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七│ │之犯罪事實 │ │├─┼───┼───────┼──────────────────────┤│二│甲亥○│附表一編號二七│⒈兆豐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 ││八│ │之犯罪事實 │⒉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萬淑惠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 │ │ │ 機制通報單。 ││ │ │ │⒏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二│R○○│附表一編號二九│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九│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萬淑惠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y○○│附表一編號三十│⒈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十│ │之犯罪事實 │ 報案三聯單。 ││ │ │ │⒉台灣郵政豐原郵局函曾興榮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諞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甲申○│附表一編號三一│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一│ │之犯罪事實 │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三│地○○│附表一編號三二│⒈郵政匯款及台灣土地銀行匯款執據。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報案三聯││ │ │ │ 單。 ││ │ │ │⒌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三│f○○│附表一編號三二│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三│ │之犯罪事實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上註明已提領)。││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三│c○○│附表一編號三四│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四│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灣郵政高雄郵局函王梵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三│甲寅○│附表一編號三五│⒈國內郵政匯款執據。 ││五│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三│m○○│附表一編號三六│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報案三聯單。 │ ││ │ │ │⒊台灣郵政鳳山郵局函邱安田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交易清單。 │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⒌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⒍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紀錄表。 │ │├─┼───┼───────┼──────────────────────┤│三│甲D○│附表一編號三七│⒈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七│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中商銀北台中分行函韓獲擇開戶及交易明細表││ │ │ │ 。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按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吳佳聰│附表一編號三八│⒈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八│ │之犯罪事實 │ 報案三聯單。 ││ │ │ │⒉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函郭柏宗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⒍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 │ │ │ 機制通報單。 ││ │ │ │⒎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三│甲黃○│附表一編號三九│⒈華南銀行匯款委託書、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九│ │之犯罪事實 │ 、第一商銀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 │ │ │⒉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新商銀新竹分行函區詠晴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台灣郵政桃園郵局函連淑真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⒌華南商銀屏東分行函洪月珠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⒍台灣郵政台中郵局函宋征益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⒎台灣郵政彰化郵局函李建霆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⒏合作金庫大樹分行函洪月珠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⒑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⒒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四│p○○│附表一編號四十│⒈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及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十│ │之犯罪事實 │ 儲戶交易明細表。 ││ │ │ │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中小企銀南嘉義分行函蔡盈敏開戶資料及交││ │ │ │ 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⒍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四│亥○○│附表一編號四一│⒈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莊志成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一│ │之犯罪事實 │ 單。 ││ │ │ │⒉內政部警政處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受理人頭帳戶││ │ │ │ 犯罪案件通報單。 │├─┼───┼───────┼──────────────────────┤│四│癸○○│附表一編號四二│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台灣郵政嘉義郵局函郭憲龍立帳戶申請書及交易││ │ │ │ 清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四│卯○○│附表一編號四三│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三│ │之犯罪事實 │⒉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台南郵局函陳明鉉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派出所陳報單。 │├─┼───┼───────┼──────────────────────┤│四│k○○│附表一編號四四│⒈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四│ │之犯罪事實 │⒉台灣銀行大里分行函吳耀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⒍台北縣政府幾茶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⒎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四│D○○│附表一編號四五│⒈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 ││五│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銀行三重分行函陳進隆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⒎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四│A○○│附表一編號四六│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桃園縣政府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 │├─┼───┼───────┼──────────────────────┤│四│巳○○│附表一編號四七│⒈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七│ │之犯罪事實 │⒉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⒊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刑事││ │ │ │ 報案三聯單。 │├─┼───┼───────┼──────────────────────┤│四│庚○○│附表一編號四八│⒈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八│ │之犯罪事實 │⒉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四│甲巳○│附表一編號四九│⒈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九│ │之待證事實 │⒉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高雄郵局函柳正吉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五│宇○○│附表一編號五十│⒈新竹商銀匯款之匯款通知書。 ││十│ │之待證事實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台南郵局函王浴沂基本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五│a○○│附表一編號五一│⒈台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一│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高雄郵局函鄭淑娟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各││ │ │ │ 類案件紀錄表。 │├─┼───┼───────┼──────────────────────┤│五│辰○○│附表一編號五二│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執據、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儲││二│ │之犯罪事實 │ 戶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及中國信託││ │ │ │ 商銀匯款申請書。 ││ │ │ │⒉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三重郵局函王法震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陳報單。 ││ │ │ │⒏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五│甲G○│附表一編號五三│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中國信託││三│ │之犯罪事實 │ 自動櫃員機儲蓄交易明細表。 ││ │ │ │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鳳山郵局函王將清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五│甲甲○│附表一編號五四│⒈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四│ │之犯罪事實 │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豐原郵局函吳益木基本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五│甲戊○│附表一編號五五│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五│ │之犯罪事實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豐原郵局函吳益木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 │├─┼───┼───────┼──────────────────────┤│五│甲壬○│附表一編號五六│⒈臺灣銀行匯款回執聯。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台灣郵政彰化郵局函楊啟隴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警察機關函索資料詳情表。 │├─┼───┼───────┼──────────────────────┤│五│丑○○│附表一編號五七│⒈合作金庫廖竹模當月交易資料查詢單。 ││七│ │之犯罪事實 │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函廖竹模基本開戶資料及交││ │ │ │ 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五│宙○○│附表一編號五八│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八│ │之犯罪事實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⒉台灣中小企銀大昌分行函何崑銘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交易清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五│G○○│附表一編號之五│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刑事││九│ │九犯罪事實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⒉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函何崑銘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六│酉○○│附表一編號六十│⒈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陳報單。 ││十│ │之犯罪事實 │⒉台灣郵政彰化、高雄郵局函江彥龍、孫金寶立帳││ │ │ │ 申請書及交易清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六│Y○○│附表一編號六一│⒈台灣郵政公司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永豐銀行││一│ │之犯罪事實 │ 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 │ │ │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台中郵局函黃啟展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 │ │ │ 單。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六│寅○○│附表一編號六二│⒈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關廟郵局函林進忠開戶資料及交易清單││ │ │ │ 。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東社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六│d○○│附表一編號六三│⒈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三│ │之犯罪事實 │ 機制通報單。 ││ │ │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板橋郵局函張桐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六│陳詹秀│附表一編號六四│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四│雲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灣郵政三重郵局函吳小玲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六│丙○○│附表一編號六五│⒈第一商銀匯款申請書回條及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五│ │之犯罪事實 │ 單。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灣郵政三重郵局函吳小玲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六│w○○│附表一編號六六│⒈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憑證。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函吳小玲開戶基本資料││ │ │ │ 及交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六│甲庚○│附表一編號六七│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永豐銀行匯款委託││七│ │之犯罪事實 │ 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合作金庫││ │ │ │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 │ │ │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受理刑事案││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六│謝婉容│附表一編號六八│⒈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 ││八│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合作金庫雙和分行函楊秀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六│x○○│附表一編號六九│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九│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公司板橋分局函郭炎明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七│甲I○│附表一編號七十│⒈上海商銀匯出匯款申請書。 ││十│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公司台北郵局函蔡宗穎開戶帳戶交易明││ │ │ │ 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七│g○○│附表一編號七一│⒈台灣郵政三重郵局函楊士盈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清││一│ │之犯罪事實 │ 單。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 │ │ │ 類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 │⒍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七│W○○│附表一編號七二│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函吳振銘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七│甲戌○│附表一編號七三│⒈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函吳振銘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三│ │之犯罪事實 │ 表。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七│Z○○│附表一編號七四│⒈台中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執據。 ││四│ │之犯罪事實 │⒉台新銀行和生分行函蔡瀚誼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彰化縣警察局詢問筆錄。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⒍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⒎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七│甲未○│附表一編號七五│⒈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執據。 ││五│ │之犯罪事實 │⒉台新銀行和生分行函蔡瀚誼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扣││ │ │ │ 押命令。 ││ │ │ │⒋彰化縣警察局詢問筆錄。 │├─┼───┼───────┼──────────────────────┤│七│b○○│附表一編號七六│⒈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申請書回條。 ││六│ │之犯罪事實 │⒉門號0000000000手機於96.07.24,09:13 及12 ││ │ │ │ :20之通訊監察譯文。 │├─┼───┼───────┼──────────────────────┤│七│戌○○│附表一編號七七│⒈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 ││七│ │之犯罪事實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被害人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⒋華南銀行前鎮分行函楊耀德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七│Q○○│附表一編號七八│⒈合作金庫匯款存款憑條及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除││八│ │之犯罪事實 │ 戶交易明細表。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 │ │ │ 類案件紀錄表。 │├─┼───┼───────┼──────────────────────┤│七│黃吳阿│附表一編號七九│⒈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九│密 │之犯罪事實 │⒉門號0000000000手機於96.07.24,13:52 及14 ││ │ │ │ :08之通訊監察譯文。 │├─┼───┼───────┼──────────────────────┤│八│E○○│附表一編號八十│⒈台中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執據。 ││十│ │之犯罪事實 │⒉台新銀行和生分和函蔡瀚誼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彰化縣警察局詢問筆錄。 │├─┼───┼───────┼──────────────────────┤│八│j○○│附表一編號八一│⒈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 ││一│ │之犯罪事實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八│V○○│附表一編號八二│⒈郵政國內匯款執聯、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 ││二│ │之犯罪事實 │⒉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八│甲E○│附表一編號八三│⒈大眾銀行存款憑條、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三│ │之犯罪事實 │ 台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影本。 ││ │ │ │⒉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元大商銀草屯分行函蘇世銘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台灣郵政通宵郵局函賴秀螢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⒌台灣中小企銀八德分行函李志哲開戶相關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表。 ││ │ │ │⒍台灣郵政彰化郵局函張錦崑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⒎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分行函陳微雯開戶相關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表。 │├─┼───┼───────┼──────────────────────┤│八│玄○○│附表一編號八四│⒈合作金庫活期存款存款憑條。 ││四│ │之犯罪事實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合作金庫內灣分行函趙仲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 │ │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八│h○○│附表一編號八五│⒈被害人遭詐欺臨櫃匯款一覽表。 ││五│ │之犯罪事實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路派出所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聯邦銀行桃園分行函潘智平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⒌國泰世華銀行竹蓮分行函王均達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⒍台灣郵政函錢家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⒎台北富邦銀行鼓山分行函吳水松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⒏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函郭耀聰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⒐上海商銀南崁分行函陳安定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⒑合作金庫龜山分行函潘智平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⒒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函黃俊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⒓板信商銀函朱家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八│甲F○│附表一編號八六│⒈辛○○門號為0000000000手機於96.08.03 上午 ││六│ │之犯罪事實 │ 10:04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⒉人頭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三民分行李華玲基本開戶││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匯款單之憑條。 ││ │ │ │⒌偽造之偵察卷宗封面、台灣台北地檢署強制凍結││ │ │ │ 執行令。 │├─┼───┼───────┼──────────────────────┤│八│u○○│附表一編號八七│⒈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存入存根。 ││七│ │之犯罪事實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函蔡美雲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 │ │ │ 單。 │├─┼───┼───────┼──────────────────────┤│八│張智翔│附表一編號八八│⒈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八│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函黎啟華開戶相關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八│戊○○│附表一編號八九│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九│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 │ │ │⒌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九│林黃玉│附表一編號九十│⒈合作金庫匯款回條聯。 ││十│色 │之犯罪事實 │⒉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中商銀社頭分行函葉文源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 ││ │ │ │⒏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 │ │ │ 機制通報單。 ││ │ │ │⒐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九│甲丙○│附表一編號九一│⒈復華銀行全行活期存款收入憑條及第一商銀匯款││一│ │之犯罪事實 │ 申請書回條。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⒌陽信銀行大順分行函李華鈴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⒍元大商銀草屯分行函蘇世銘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⒎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九│申○○│附表一編號九二│⒈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副根、合作金庫銀行存款││二│ │之犯罪事實 │ 憑條。 ││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偽造之偵察卷封面、台灣台北地檢署公文強制凍││ │ │ │ 結執行令。 │├─┼───┼───────┼──────────────────────┤│九│K○○│附表一編號九三│⒈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三│ │之犯罪事實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⒉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九│甲癸○│附表一編號九四│⒈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郵政││四│ │之犯罪事實 │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 │ │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灣郵政公司高雄郵局函華志偉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⒎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九│M○○│附表一編號九五│⒈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五│ │之犯罪事實 │⒉彰化銀行北斗分行函周品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清單。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九│午○○│附表一編號九六│⒈台灣郵政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六│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台南縣警察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 ││ │ │ │⒌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 │ │ │⒍兆豐銀行高雄分行函陳文明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九│甲丑○│附表一編號九七│⒈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七│ │之犯罪事實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⒉台中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 ││ │ │ │⒊兆豐銀行高雄分行函陳文明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⒋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九│甲辰○│附表一編號九八│⒈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八│ │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合作金庫土城分行函楊勝發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九│l○○│附表一編號九九│⒈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九│ │之犯罪事實 │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⒊合作金庫土城分行函楊勝發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表。 ││ │ │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一│I○○│附表一編號一○│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⒊新光銀行和生分行函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⒋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⒌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⒍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中央保險││ │ │ │ 局公文。 ││ │ │ │⒎華南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 │ │ │⒏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詢問筆錄。 │├─┼───┼───────┼──────────────────────┤│一│未○○│附表一編號一○│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一之犯罪事實 │ ││一│ │ │ │├─┼───┼───────┼──────────────────────┤│一│s○○│附表一編號一○│⒈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 │二之犯罪事實 │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二│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⒊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⒋兆豐銀行高雄分行函陳文明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⒍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 │├─┼───┼───────┼──────────────────────┤│一│甲H○│附表一編號一○│⒈合作金庫匯款執據。 ││○│ │三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三│ │ │⒊合作金庫佳里分行函陳清榮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 │├─┼───┼───────┼──────────────────────┤│一│甲B○│附表一編號一○│⒈新竹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四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四│ │ │⒊新竹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⒋新竹縣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⒌新竹縣警察局陳報單。 │├─┼───┼───────┼──────────────────────┤│一│甲子○│附表一編號一○│⒈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 ││○│ │五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五│ │ │⒊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 │ │ │ 類案件紀錄表。 ││ │ │ │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⒎華南銀行楠梓分行函盧廷桂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一│甲玄○│附表一編號一○│⒈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 ││○│ │六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各類││六│ │ │ 案件紀錄表。 ││ │ │ │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⒍臺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函林裕斌立帳申請書及交││ │ │ │ 易清單。 ││ │ │ │⒎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一│甲丁○│附表一編號一○│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七之犯罪事實 │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刑││七│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 │ │ │ 類案件紀錄表。 ││ │ │ │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第一商銀博愛分行函林裕斌開戶資料及交易清單││ │ │ │ 。 │├─┼───┼───────┼──────────────────────┤│一│J○○│附表一編號一○│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八之犯罪事實 │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八│ │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⒋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一│丁○○│附表一編號一○│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九之犯罪事實 │⒉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九│ │ │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中國信託銀行ATM交 ││ │ │ │ 易明細表 │├─┼───┼───────┼──────────────────────┤│一│甲A○│附表一編號一一│⒈第一商銀匯款之轉帳匯款單及華南銀行匯款回條││一│ │○之犯罪事實 │ 聯。 ││○│ │ │⒉臺灣郵政屏東郵局函李怡萱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 │ │ │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表。││ │ │ │⒎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及法務部執││ │ │ │ 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一│T○○│附表一編號一一│⒈蕭家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一│ │一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一│ │ │⒊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㈡。 ││ │ │ │⒋於辛○○住處扣得之上開人頭帳戶存摺。 │├─┼───┼───────┼──────────────────────┤│一│r○○│附表一編號一一│⒈合作金庫匯款執據。 ││一│ │二之犯罪事實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二│ │ │⒊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⒋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 ││ │ │ │⒌合作金庫佳里分行函陳清榮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表。 │├─┼───┼───────┼──────────────────────┤│一│i○○│附表一編號一一│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一│ │三之犯罪事實 │⒉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三│ │ │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一 │洪俊龍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 │辛○○│├──┼─────────────────────────────┼───┤│二 │吳家政國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 ) │辛○○│├──┼─────────────────────────────┼───┤│三 │溫金鳳中國信託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 ) │辛○○│├──┼─────────────────────────────┼───┤│四 │蕭家雄兆豐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0) │辛○○│├──┼─────────────────────────────┼───┤│五 │張月秀世華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 ) │辛○○│├──┼─────────────────────────────┼───┤│六 │陳清榮台灣土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 │辛○○│├──┼─────────────────────────────┼───┤│七 │陳清榮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 │辛○○│├──┼─────────────────────────────┼───┤│八 │莊雅莉台灣土地銀行存摺1 本、提款卡1 張(帳號: │辛○○││ │000000000000) │ │├──┼─────────────────────────────┼───┤│九 │SIM卡3 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辛○○│├──┼─────────────────────────────┼───┤│十 │偽造賴福堂普通小型車駕照1 張 │辛○○│├──┼─────────────────────────────┼───┤│十一│偽造陳宗亮普通小型車駕照1 張 │辛○○│├──┼─────────────────────────────┼───┤│十二│現金新臺幣16,100 元 │辛○○│├──┼─────────────────────────────┼───┤│十三│點將錄廣告報紙1 疊 │辛○○│├──┼─────────────────────────────┼───┤│十四│行動電話6支: │辛○○││ │MOTOROL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 │ ││ │MOTOROL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 │ ││ │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 │ ││ │WIN牌,序號:000000000000000 │ ││ │LG牌,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NEC牌,序號:000000000000000 ,搭配門號:0000000000 │ │├──┼─────────────────────────────┼───┤│十五│楊耀德合庫銀行存摺1 本、提款卡1 張、印章1 枚 │壬○○│├──┼─────────────────────────────┼───┤│十六│楊耀德華南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提款卡1 張、│壬○○││ │印章1 枚 │ │├──┼─────────────────────────────┼───┤│十七│蔡瀚誼台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0)、印章1 枚、│壬○○││ │提款卡1 張 │ │├──┼─────────────────────────────┼───┤│十八│區詠晴台新銀行存摺1 本、印章1 枚、提款卡1 張 │壬○○│├──┼─────────────────────────────┼───┤│十九│張瑛秩台中銀行存摺1 本、印章1 枚 │壬○○│├──┼─────────────────────────────┼───┤│二十│台中市區各金融機構手抄地址5 張 │壬○○│├──┼─────────────────────────────┼───┤│二一│OKWAP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 │壬○○││ │0000000000) │ │├──┼─────────────────────────────┼───┤│二二│吳文凱印章1 枚 │壬○○│├──┼─────────────────────────────┼───┤│二三│朱榮年印章1 枚 │林世平│├──┼─────────────────────────────┼───┤│二四│NOKIA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搭配門號: │林世平││ │0000000000) │ │├──┼─────────────────────────────┼───┤│二五│朱榮年高雄鼎泰郵局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 │林世平│├──┼─────────────────────────────┼───┤│二六│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朱榮年上開帳號,填載金額新臺幣43萬元)│林世平│├──┼─────────────────────────────┼───┤│二七│偽造何政男普通小型車駕照1 張 │林世平│├──┼─────────────────────────────┼───┤│二八│SIM卡1 張,門號:0000000000000 │林世平│├──┼─────────────────────────────┼───┤│二九│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00 │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