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八月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年六月三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