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5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26日以法矯字第 097003362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99年8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