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0號聲 請 人 乙○○ 台中縣沙鹿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43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制式步槍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有共犯即綽號「牛皮」之王俊偉在逃,且同案被告陳鴻文、蔣唐緯侯永來等人述與被告供述不符,有勾串之虞,又其所涉上開2罪均係最輕本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件被告甲○○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