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許家瑜律師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475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以辯護人身份,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經詳述供述案情,應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因患有「左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須定期追蹤開刀治療,茲為被告聲請停止具保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若有戒護就醫必要,亦可向看守所衛生科聲請戒護就醫,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