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劉鴻基律師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共犯林武賢、遲瑞堂亦均坦承所為,而綽號「阿世」之人不知下落,被告亦不知其姓名年籍,並無勾串之虞,因此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先前據以禁止之理由已不存在,准予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