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5日入監服刑,原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因此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8月28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於96年12月5日入監服刑。茲因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准予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