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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80 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今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及通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訊。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裁定羈押,並因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業據本院於97年4 月2日審理終結,並已訊問證人完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