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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8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18號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年5月,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並檢具法務部97年3月26日法矯字第0970010238號函、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執保己字第86號指揮書、本院94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書、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1件為證,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等語。

二、經核屬實,上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