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乙○○具 保 人 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6年4月24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