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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4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4年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7409號、第9346號、第107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