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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5號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間,所犯連續施用第1 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8月確定在案,茲以聲請人犯罪日期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施用第1 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在案,惟其嗣後未遵傳到案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20日以96年彰檢良執丁緝字第498號發布通緝,於96年7月18日緝獲歸案撤銷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遭通緝,嗣為警緝獲歸案,依前述說明,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此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1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被告前因本案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經本院於96年6月22日以96年彰院賢緝字第173號發布通緝,於96年7月18日緝獲歸案撤銷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本院96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已明確指明聲請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遭通緝,嗣為警緝獲歸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

四、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而受刑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非有聲請權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合,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年慶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施用第1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1項 │2項 │1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7 月15日 │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5日 │96年1月3日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675號 │年度毒偵字第4675號 │年度毒偵字第4675號 │年度毒偵字第487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 │95年度訴字第2105號 │95年度訴字第210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96年11月1日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 │95年度訴字第2105號 │95年度訴字第210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7年2月12日 │97年2月12日 │97年2月12日 │96年11月1日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