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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字第2 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後(96年度聲減字第3572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97年度抗字第96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1 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為1 日。次按刑法第51條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參酌上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意旨,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 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修正後刑法已將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上限提高為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再按刑法施行法第3 之1 條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時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是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均分別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 1、2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53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4 │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 │月) │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1項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前│95年7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348號 │年度毒偵字第3348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事實審├───┼────────────┼────────────┤│ │判 決│95年11月2日 │95年11月2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95年度訴字第1675號 ││判 決├───┼────────────┼────────────┤│ │判決確│95年11月20日 │95年11月20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業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 │業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業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 │業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6日 │95年11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年度偵字第10925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89號 │95年度易字第489號 ││事實審│ │ │ ││ ├───┼───────────┼────────────┤│ │判 決│96年7月6日 │96年7月6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89號 │95年度易字第489號 ││判 決│ │ │ ││ ├───┼───────────┼────────────┤│ │判決確│96年8月13日 │96年8月13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