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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1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91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萬元及自

民國96年8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丙○○另應給付原告154萬元及自9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均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被告於96年8月30日、96年9月1日共同毀損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號建物,被告丙○○並應返還租金、押金,自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等語。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在案,根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紀佳良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