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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交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0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02-154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號異 議 人 甲○○即受處分人 國民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附表所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按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相關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民國

86 年4月23日修正、同年6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既未就裁罰時效設有規定,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在行政罰法未公佈施行前,自應類推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而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雖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所生之裁處權無涉,惟於行政罰法生效施行前,如裁處權之時效已消滅時,亦得類推適用。次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起算。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均適用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95年2月5日公布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行為人違反行政罰法之義務,依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而罹於時效者,自排除適用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即自95年2月5日起算3年之時效期間。換言之,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有權裁罰機關對於已逾5年以上之違規行為,仍未予裁罰者,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予裁罰。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且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早為學者及司法實務所肯認,此同為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8條所明文規定。上開行政法上一般性原則,本具有憲法位階之法律原則,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無論於行政程序法制定施行前或施行後,本應一體適用。因此,公路監理主管機關長期怠於對交通違規行為作成裁決,不但使裁處權長久處於懸而未決狀態,並使違規人遭受處罰機關突襲性之行政裁罰,恐蒙受重大之不利益,顯然違反人民對於交通裁罰制度之合理信賴,自與誠實信用原則有悖,且情節重大。況處罰機關長時間延宕而未作出裁決,或裁決後遲未執行,如人民對於違規事實有所爭執,常因時隔久遠,未能立即提出有利之證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故處分機關長時間怠於執行交通裁罰處分之不利益,應責由其承擔,尚無轉嫁人民承受之理。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88年至91年間,有如附表所示時、地及違規事實,為警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之處分。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對其所有車牌號碼000—291號重型機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及違規事實,為警逕行舉發乙節,並不爭執,惟如附表所示之違規通知單所載送達地址均誤載為:彰化縣○村鄉○○村○○路○段「72巷」5號,而受處分人之正確地址為:彰化縣○村鄉○○村○○路○段「192巷」5號,故上揭罰單均未曾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爰依法請求均撤銷54件處罰或從輕罰刑酌請裁定代表性罰鍰等語。

四、經查:㈠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

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 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以受處分人甲○○

有如附表所述違規事實而逕為舉發,依法應送達於受處分人甲○○時始發生效力。惟原舉發機關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車主地址為彰化縣○村鄉○○村○○路○段「72巷」5號,然受處分人之正確地址為彰化縣○村鄉○○村○○路○段「192巷」5號,且由受處分人之戶籍資料觀之,受處分人自77年間設籍住居於上址迄今,尚未變更;又受處分人經向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下稱彰化監理站)異議(誤載陳情)後,彰化監理站查明後自承對本件KSP—291號重機車之車籍地址因繕打錯誤等語,另於98 年1月5日為裁決如附表之處分,此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張、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全戶戶籍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7 年7月1日中彰監字第0970 014678號函及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前揭通知單均未曾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就上開違規事實,另於98年1月8日重新送達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共54紙,此有彰化監理站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由是,受處分人於98年1月23日對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程序上尚無違誤,合先敘明。

㈢次查,受處分人所有上開重型機車,於88年12月22日至91年

8 月19日止,由案外人吳雅菁騎乘,在臺北市○○街、汀州路、羅斯福路等處,因機車行駛禁行車道、機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行駛、跨越雙白線行駛等違規行為,經臺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並移送原處分機關裁決,固有臺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裁決書54紙在卷可稽。然上開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自違規期日或舉發期日起算,即無論自第一次違規期日(88年12月22日)或最後一次違規期日(自91年8月19日)起算至原處分機關裁決之日即98年1月5日止,已逾5年,按諸前開說明,自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認受處分人本件違規行為之裁罰時效,已罹於5年之消滅時效,不因嗣後行政罰法公布施行而有不同,原處分機關漏未斟酌時效相關規定,遲於98年1月5日始為前開裁罰,於法難謂為允洽,均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又本件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所為之裁罰,既因罹於時效而經本院撤銷,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實體事由,究否有據,自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得翔附表:

┌──┬───────┬──────────┬───────┬─────────┐│編號│ 裁決書文號 │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舉發通知單文號 ││ │ │ 違規地點 │ │ │├──┼───────┼──────────┼───────┼─────────┤│ 1 │彰監四字第裁 │88年12月22日9時19分 │機車行駛禁行車│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A0000000號│北市○○○路○段 │道 │AA0000000號 ││ │ │ │ │ │├──┼───────┼──────────┼───────┼─────────┤│ 2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5月23日9時33分 │機車行駛禁行車│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A0000000號│北市○○○路與基隆路│道 │AA0000000號 ││ │ │路口 │ │ │├──┼───────┼──────────┼───────┼─────────┤│ 3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12月5日8時35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北市○○路○段與思源 │車道 │AQ0000000號 ││ │ │街路口 │ │ │├──┼───────┼──────────┼───────┼─────────┤│ 4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11月30日7時52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北市○○路○段與思源 │車道 │AQ0000000號 ││ │ │街路口 │ │ │├──┼───────┼──────────┼───────┼─────────┤│ 5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8月8日8時39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A0000000 │北市○○路與思源街路│車道 │AQ0000000號 ││ │號 │口 │ │ │├──┼───────┼──────────┼───────┼─────────┤│ 6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8月10日8時31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北市○○路與思源街路│車道 │AQ0000000號 ││ │ │口 │ │ │├──┼───────┼──────────┼───────┼─────────┤│ 7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8月15日8時32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00000000號│北市○○路與汀州路口│車道 │A00000000號 ││ │ │ │ │ │├──┼───────┼──────────┼───────┼─────────┤│ 8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8月18日8時43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北市○○路與思源路口│車道 │AQ0000000號 ││ │ │ │ │ │├──┼───────┼──────────┼───────┼─────────┤│ 9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8月21日8時40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A0000000號│北市○○街與汀州路路│車道 │AA0000000號 ││ │ │口 │ │ │├──┼───────┼──────────┼───────┼─────────┤│ 10 │彰監四字第裁 │89年8月31日8時32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北市○○路與思源街路│車道 │AQ0000000號 ││ │ │口 │ │ │├──┼───────┼──────────┼───────┼─────────┤│ 11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9月4日8時28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2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9月18日8時46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3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9月25日8時29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4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0月3日8時33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5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0月4日8時35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6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0月5日8時13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7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0月6日7時51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8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0月12日8時20分│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19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0月27日8時18分│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20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1月8日8時31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21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1月15日8時44分│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22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1月23日8時18分│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3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1月24日8時3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4 │彰監四字第裁 │ 89年11月28日8時36分│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5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4月24日8時15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Z00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6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3月30日7時58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A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A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7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3月22日7時58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8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3月16日7時59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29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3月6日8時35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30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3月2日8時15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31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1月31日8時15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32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5月23日8時18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33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5月21日8時08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34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5月25日8時31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35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5月30日8時06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36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8月16日8時23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 │ │ │ │├──┼───────┼──────────┼───────┼─────────┤│ 37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9月12日8時43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巷 │ │AQ0000000號 ││ │ │ │ │ │├──┼───────┼──────────┼───────┼─────────┤│ 38 │彰監四字第裁 │ 90年10月8日8時35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39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2日8時30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0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10日8時35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1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15日8時59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2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16日8時38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3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29日8時32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A0000000號│ 北市○○街 ○○道 │AA0000000號 ││ │ │ │ │ │├──┼───────┼──────────┼───────┼─────────┤│ 44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24日8時37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5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5月30日8時37分 │跨越雙白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6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6月4日8時53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7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6月5日8時35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8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6月6日08時44分 │跨越雙白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49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6月7日8時24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路與思源街 │車道 │AQ0000000號 ││ │ │ 路口 │ │ │├──┼───────┼──────────┼───────┼─────────┤│ 50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6月14日8時12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A0000000號│ 北市○○街 ○○道 │AA0000000號 │├──┼───────┼──────────┼───────┼─────────┤│ 51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6月26日8時27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道 │AQ0000000號 │├──┼───────┼──────────┼───────┼─────────┤│ 52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7月5日8時30分 │跨越雙黃線行駛│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 │AQ0000000號 ││ │ │ │ │ │├──┼───────┼──────────┼───────┼─────────┤│ 53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8月16日8時24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道 │AQ0000000號 ││ │ │ │ │ │├──┼───────┼──────────┼───────┼─────────┤│ 54 │彰監四字第裁 │ 91年8月19日8時21分 │不依規定駛入來│北市警交大字第 ││ │64-AQ0000000號│ 北市○○街 ○○道 │AQ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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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