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4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案評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4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商標法第56條規定,於商標之評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業經台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以其註冊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由該局受理進行評定程序中,有該局98年9 月25日(98)慧商0603字第09890651940 號書函在卷可據。而上開商標評定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評定程序終結,無由判斷,本院認為於評決確定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商標法第56條、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