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8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被 告 丁○○被 告 宇○○被 告 N○○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被 告 辛○○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偵字第4116號、5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L○○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丁○○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
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
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宇○○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六、十、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六、十、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所示之刑(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N○○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二、四、五、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
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二、四、五、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九、二十、
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
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乙○○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
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辛○○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六、七、九、十、十一、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三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六、七、九、十、十一、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七、三十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L○○、丁○○、乙○○、宇○○、N○○、辛○○等6人與H○○(俟通緝到案後,再予審理),自民國96年7月間起至97年3月間止,分別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海」主持之詐欺集團(各人加入之時間如附表壹所示,後與「阿海」所屬各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下列分工方式,對於如附表貳所示之被害人辰○○等人,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
(一)先由「阿海」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先撥打電話予附表貳所示之辰○○等35人,向其等詐稱其等涉嫌洗錢刑案,需將其等存款移轉至監管帳戶中;或向其等詐稱其等中獎,需繳納手續費等費用;或向其等詐稱其等親友將人毆傷,需給付和解金等語,致使如附表貳所示之辰○○等35人先後陷於錯誤,而將自己之銀行存款以匯款或轉帳方式匯入「阿海」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附表貳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二)再由H○○負責統領L○○、乙○○、N○○、宇○○、丁○○與辛○○(渠等參與時間詳如附表壹所示),組成車手小組,與同一集團內其他車手小組共同負責提領前開犯罪所得之工作。H○○指揮L○○等6人向不詳人取得前開人頭帳戶之存簿、印章、提款卡與密碼後,依照「阿海」之指示,命L○○與N○○為一組、乙○○與辛○○為一組、宇○○與丁○○一組,至各銀行或提款機提領前開辛哲銘等人所匯出之款項,再交予H○○,而L○○、N○○則每週向H○○各拿取新台幣(下同)1萬元至1萬2千元,乙○○、宇○○則可從提領款項10萬元中各分得8000元,至於丁○○、辛○○2人則向乙○○與宇○○領取相當報酬,之後再由乙○○、L○○及N○○等人負責將所提領贓款與H○○結算,或依H○○指示將餘詐欺所得交付予「阿海」所屬詐欺集團。
三、嗣經附表貳所示之辰○○等35人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方於97年7月8日持搜索票,在H○○、L○○、N○○、宇○○、丁○○、乙○○之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叁之物品(該等物品扣於97年度偵字第6408號、8085號案中,雖該案已確定『即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案件』,且送執行,但證物尚在本院,故由本案調取之)。
四、案經被害人辰○○等35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並未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本案卷內之證據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案卷內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依據被告N○○參與犯罪時間,指如附表貳編號九、二十七、三十所示部分,被告N○○均不在起訴之列,是就被告N○○而言,有該部非係起訴範圍,合先說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乙○○、N○○、宇○○、丁○○與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辰○○、C○○、G○○、J○○、甲○○、庚○○、癸○○、B○○、宙○○○、子○○、未○○、K○○、A○○、戊○○、F○○、申○○、戌○○、黃○○、玄○○、壬○○、天○○、午○○、亥○○、地○○、M○○、酉○○、I○○、己○○、丙○○、E○○、D○○、巳○○、丑○○○、寅○○、卯○○等人於警詢中證述內容均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L○○、N○○、乙○○、丁○○、宇○○、辛○○至ATM提領現金錄影畫面、「竊車勒贖、詐欺案」跟監、蒐集情形一覽表、辰○○匯款單據影本1件、C○○匯款單據影本1件、G○○匯款單據影本1件、J○○匯款單據影本1件、甲○○匯款單據影本1件、庚○○匯款單據影本1件、癸○○匯款單據影本1件、B○○匯款單據影本1件、子○○匯款單據影本1件、戊○○匯款單據影本1件、F○○匯款單據影本1件、天○○匯款單據影本1件、林佳蓉匯款單據影本1件、陳志邦帳戶往來明細查詢報表1件、黃曉培匯款單據影本1件、莊世凱匯款單據影本1件、申○○匯款單據影本1件、劉怡宏匯款單據影本1件、D○○匯款單據影本1件、丙○○匯款單據影本1件、E○○匯款單據影本1件、I○○匯款單據影本1件、地○○匯款單據影本1件、M○○匯款單據影本1件、酉○○匯款單據影本1件、亥○○匯款單據影本1件、巳○○匯款單據影本1件、丑○○○匯款單據影本1件、寅○○匯款單據影本1件、玄○○匯款單據影本1件、戌○○匯款單據影本1件黃○○匯款單據影本1件、卯○○匯款單據影本1件、未○○活期存款簿內頁交易明細1件、謝聖仁星展銀行(原寶華商業銀行)帳戶往來明細查詢報表、謝聖仁大眾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1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件(K○○匯款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A○○匯款紀錄)、匯款單據影本各1件、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件(戊○○匯款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件(辰○○匯款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1件、、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1件(戶名:許焜旺)、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1件(戶名:陳曉忠)、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曾國華)、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往來明細表1件(戶名:李明錦)、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1件(戶名:林進瑜)、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件(戶名:林啟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件(戶名:王嘉豪)、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戶名:林進瑜)、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明細表(戶名:陳宏瑋)、戌○○匯款單據影本1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林啟明)、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王嘉豪)、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戶名:陳曉忠)、臺中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林瑞盈)、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戶名:蔡浚發)、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曾俊揚)、板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王崇宇)、、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許鴻瑞)、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王奕翔)、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曾國華)、臺灣郵政儲戶交易明細(戶名:楊明鴻)、臺灣郵政儲戶交易明細(戶名:楊明鴻)、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戶名:吳珮雯)、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戶名:陳春達)、星展銀行(原寶華商業銀行)帳戶往來明細查詢報表(戶名:陳志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許鴻瑞)、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曾俊揚)、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D○○)、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沈俊安)、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戶名:曾國華)、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1件(戶名:王德和)、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戶名:陳曉忠)、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李振輝)、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明細表(戶名:許焜旺)、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戶名:陳曉忠)及97年1月18日警方蒐證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肆所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憑,足認被告L○○、丁○○、乙○○、宇○○、N○○、辛○○等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L○○、丁○○、乙○○、宇○○、N○○、辛○○等之上開犯行等均洵堪認定。
四、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被告L○○、丁○○、乙○○、宇○○、N○○、辛○○與共犯H○○等,明知渠等所提領者,乃不特定之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入之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提領贓款之工作,顯見渠等均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推由一人或數人,在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先後撥打電話接續向同一被害人詐騙財物,客觀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罪。且就同一被害人之部分時間緊接、侵害法益同一,應皆本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是為接續犯。
五、核被告L○○就如附表貳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
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
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犯行;被告丁○○就如附表貳編號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犯行;被告宇○○就如附表貳編號六、十、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所示之犯行;被告N○○就如附表貳編號二、四、五、六、十
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二
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犯行;被告乙○○就如附表貳編號四、五、六、七、
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
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
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所示之犯行;被告辛○○就如附表貳編號六、七、九、十、十一、十六、十七、十九、二
十二、二十三、二十七、三十、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L○○、丁○○、乙○○、宇○○、N○○、辛○○等犯如附表貳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L○○、丁○○、乙○○、宇○○、N○○、辛○○與共犯H○○等人於附表貳所示之加入詐欺集團時間,與「阿海」等其他不詳成員之詐欺集團間對於附表貳所示之詐欺行為,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人均非直接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人,犯罪惡性較「阿海」等人為輕,惟渠等正值青年,不思正當工作,徒以提領贓款即得以此獲取不法利益,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且參酌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被害人所騙之金額、與被害人是否和解及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手機、行動電話SIM卡,均為被告丁○○、乙○○、宇○○及共犯H○○等人所有,並作為聯絡提款之用,係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肆所示之白色棒球帽及白色短褲1件,與上衣T恤1件,分別係被告L○○、N○○所有,均作為提領贓款掩飾身分所用,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各被告參與之犯行(即未參與者,即不得沒收其所有之物品),就各該物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至於其餘扣案物,並未發現係供本件犯罪所有之物或所得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億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98年度易字第782號附表壹:
┌──┬──────┬────────────────┐│編號│被告姓名 │加入「阿海」詐欺集團時間 │├──┼──────┼────────────────┤│ 1 │H○○ │96年7月間起至97年3月間止 │├──┼──────┼────────────────┤│ 2 │L○○ │96年7月25日起至96年12月間止 │├──┼──────┼────────────────┤│ 3 │丁○○ │96年9月間起至97年2月初止 │├──┼──────┼────────────────┤│ 4 │宇○○ │96年12月底起至97年3月中旬止 │├──┼──────┼────────────────┤│ 5 │N○○ │96年10月初起至96年11月10日止 │├──┼──────┼────────────────┤│ 6 │乙○○ │96年10月12日起至97年3月間止 │├──┼──────┼────────────────┤│ 7 │辛○○ │96年11月8日起至97年3月間止 │└──┴──────┴────────────────┘附表貳:
┌─┬───┬────────────────────┬────────────┐│編│被害人│ 犯罪手法 │主文 ││號│ │ │ │├─┼───┼────────────────────┼────────────┤│一│辰○○│自稱為警員及書記官之人,於96年8月13日11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撥打被害人之電話,佯稱其帳戶涉入洗│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錢案件,須將帳戶內存款轉入另一控管帳戶,│表肆編號1、2、3、4、5、6││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同日12時42分│、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6分許自高雄縣○○鄉○○村○○路○號之 │ ││ │ │統一超商內各將30,000元、5,000元;於同日 │ ││ │ │14時30分許自高雄市○○區○○路○○○號之日 │ ││ │ │盛銀行將100,000元;同日15時20分許自高雄 │ ││ │ │市○○區○○路○○號之永豐銀行將40,000元,│ ││ │ │均匯入游大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二│C○○│詐騙集團成員先以寄送北海道溫泉渡假旅遊資│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料,經被害人以電話聯絡後信以為真,致被害│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人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96年10月4日14時10 │表肆編號1、2、3、4、5、6││ │ │分許,自花蓮市○○路之華南銀行花蓮分行將│、7、8、12所示之物,均沒││ │ │62,030元匯入陳志邦所有寶華銀行汐止分行帳│收。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三│G○○│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9月26日撥打被害人之電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話,佯稱被害人參加抽獎活動中獎,須先匯款│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抵用稅金、手續費,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表肆編號1、2、3、4、5、6││ │ │示於同日自第一商業銀行將100,000元匯入陳 │、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春達所有華南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30號帳戶內;於同日自第一商業銀行將65,000│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元匯入歐陽杶所有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07號帳戶內;於同月27日自第一商業銀行將32│表肆編號1、2、3、4、5、6││ │ │0,000元匯入陳春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四│J○○│自稱為被害人之子服役部隊輔導長之人於96年│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1月1日7時許,撥打被害人之電話,佯稱其子│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與人打架,遭警拘捕,需要金錢與對方和解,│表肆編號1、2、3、4、5、6││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9時30分許 │、7、8、12、13所示之物,││ │ │,自台中縣潭子鄉之潭子郵局將116,700元匯 │均沒收。 ││ │ │入謝聖仁所有寶華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32004│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628111號帳戶內。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五│甲○○│自稱為宋先生之人於96年10月25日13時許,撥│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打被害人電話,佯稱其抽中北海道溫泉渡假村│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公司之3獎,經被害人表示不願領取獎品後, │表肆編號1、2、3、4、5、6││ │ │自稱宋先生之人即表示該公司願以90萬元買回│、7、8、12、13所示之物,││ │ │獎品,但須被害人繳交公證費用後再將90萬元│均沒收。 ││ │ │退還,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合│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將63,000元匯自陳榮傑│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所有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表肆編號1、2、3、4、5、6││ │ │帳戶內;又自稱為陳處長之人於96年10月26日│、7、8、12、13所示之物,││ │ │10 時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欲領 │均沒收。 ││ │ │回現金須先加入臨時會員並繳納會費,致被害│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北│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台中分行將100,000元匯自許焜旺所有第一銀 │表肆編號1、2、3、4、5、6││ │ │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 │、7、8、12、13所示之物,││ │ │自稱陳處長之人於96年10月29日13時許,撥打│均沒收。 ││ │ │被害人電話,佯稱之前被害人所繳10萬元,應│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係港幣而非台幣,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於同日自土地銀行台中分行將320,000元匯入 │表肆編號1、2、3、4、5、6││ │ │陳東益所有土地銀行蘇澳分行帳號:00000000│、7、8、12、13所示之物,││ │ │8229號帳戶內;又自稱香港恆生銀行蘇小姐之│均沒收。 ││ │ │人於96年10月30日10時30分許,撥打被害人電│ ││ │ │話,佯稱被害人須先繳納保險費及手續費等款│ ││ │ │項,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第一│ ││ │ │銀行北台中分行將721,050元匯自田玠淳所有 │ ││ │ │第一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又上開自稱蘇小姐之人於96年10月31日10│ ││ │ │時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須先匯款│ ││ │ │開立香港恆生銀行臨時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 ││ │ │誤,依指示於同日自大眾銀行將1,640,000元 │ ││ │ │匯入謝聖仁所有大眾銀行彰化分行帳號:1682│ ││ │ │00000000號帳戶內;又上開自稱蘇小姐之人於│ ││ │ │96年11月1日,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 │ ││ │ │須補繳開戶差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 │ │於同日自寶華銀行將615,000元匯自謝聖仁所 │ ││ │ │有寶華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戶內。 │ │├─┼───┼────────────────────┼────────────┤│六│庚○○│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10月26日12時許,撥打被│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中獎,但須繳交律師費│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用及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才能領獎,致被害人│表肆編號1、2、3、4、5、6││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2時許,自高雄縣五│、7、8、9、10、11、12、 ││ │ │甲華南商業銀行將65,030元匯自謝博仁所有遠│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後│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又依指示於96年10月29日,自第一商業銀行將│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60,000元匯自陳東益所有第一銀行帳號:2626│表肆編號1、2、3、4、5、6││ │ │0000000號帳戶內、96年10月30日自合作金庫 │、7、8、9、10、11、12、 ││ │ │銀行將150,000元匯自陳曉忠所有合作金庫銀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6年10月 │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31日自第一商業銀行將90,000元匯自許焜旺所│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97 │表肆編號1、2、3、4、5、6││ │ │年1月14日自華南商業銀行將80,000匯自林進 │、7、8、9、10、11、12、 ││ │ │瑜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最後一次N○○未參與)。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9、10、11、12、 ││ │ │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9、10、11、12、 ││ │ │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9、10、11、12、 ││ │ │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七│癸○○│自稱張佳文之人於96年12月11日10時許,撥打│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中春水閣SPA的泡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澡機,經被害人表示家中無法擺放,自稱張佳│表肆編號1、2、3、4、5、6││ │ │文之人即表示其公司可以90萬元回收該機器,│、7、12、13所示之物,均 ││ │ │但須被害人繳納稅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沒收。 ││ │ │指示於同日13時許、同年月12日11時許,自七│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賢一路249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別將35,03│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0元、30,000元匯自曾國華所有陽信銀行桃園 │表肆編號1、2、3、4、5、6││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八│B○○│自稱楊小姐之人於96年4月間先寄送「巴黎春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天SPA館」之VIP邀請卡予被害人,後於7月1日│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中第3獎高級浴 │表肆編號1、2、3、4、5、6││ │ │缸一組,可以折抵90萬元,但須先繳納稅金,│、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8月15日自合作 │。 ││ │ │金庫銀行將63,000元匯自陳進益合作金庫銀行│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大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自稱唐主任之人於96年8月16日,撥打被害人 │表肆編號1、2、3、4、5、6││ │ │電話,佯稱被害人須先加入公司會員繳納會費│、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始能領取上開款項,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 │ │同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50,000元匯自上開陳進│ ││ │ │益帳戶內;嗣後自稱唐主任之人又佯稱被害人│ ││ │ │所中獎金經投資香港賽馬協會中獎1700萬元,│ ││ │ │須繳納交易稅、銀行保管金、匯差及手續費等│ ││ │ │款項,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同年│ ││ │ │8月20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100,000元、8月23 │ ││ │ │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120,000元、8月24日自合│ ││ │ │作金庫銀行將167,000元均匯自上開陳進益帳 │ ││ │ │戶內;於9月19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200,000元│ ││ │ │匯自劉崇進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 ││ │ │33677號帳戶內;於9月20日自高雄銀行將78,0│ ││ │ │00元匯自黃家蓉所有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 ││ │ │6704號帳戶內,於9月21日自華南商業銀行將 │ ││ │ │321,400元匯自陳春達所有華南銀行帳號:711│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九│陳鐘月│自稱蔡雅惠之人於96年12月10日,撥打被害人│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敏 │電話,佯稱退回被害人之前所匯款項,但程序│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上須先匯款運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同日│表肆編號1、2、3、4、5、6││ │ │11時30分許,自高雄市○○區○○路○號之第 │、7、12、13所示之物,均 ││ │ │一銀行將60,000元匯入李明錦所有華南銀行帳│沒收。 ││ │ │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十│子○○│自稱蔡經理之人於97年1月4日14時許,撥打被│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中春水閣國際溫泉渡│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假村3獎獎金90萬元,須先匯款後始能領獎, │表肆編號1、2、3、4、5、9││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0日自台南市金│、10、11、12、13所示之物││ │ │華路379號之聯邦銀行,依指示分別將30,000 │均沒收。 ││ │ │元、34,030元匯自潘文俊所有土地銀行帳號:│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分別指示被害人於│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同月11日自上開之聯邦銀行將100,000元、同 │表肆編號1、2、3、4、5、9││ │ │月14日、15日自台南市○○路○段○○○號之合作│、10、11、12、13所示之物││ │ │金庫銀行分別將100,000元、300,000元均匯自│均沒收。 ││ │ │林進瑜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號帳戶內;於同月16日自台南市○○路○段30│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5號之上海銀行將400,000元匯自廖進雄所有上│表肆編號1、2、3、4、5、9││ │ │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10、11、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1、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十│未○○│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9月間,撥打被害人電話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 │,佯稱被害人抽中高級衛浴設備,可折換90萬│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元,須先繳納律師見證費、手續費及會員費用│表肆編號1、2、3、4、5、6││ │ │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自台新銀行右│、7、8、12、13所示之物,││ │ │昌分行分別於同月31日將35,030元匯自陳曉忠│均沒收。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於11月5日將50,000元匯自王嘉豪所有上海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表肆編號1、2、3、4、5、6││ │ │11月8日將127,000元匯自陳曉忠上開帳戶內、│、7、8、12、13所示之物,││ │ │於11月12日將152,000元匯自林啟明所有臺灣 │均沒收。 ││ │ │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內。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十│K○○│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8月間,撥打被害人電話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二│ │,佯稱被害人抽中高級衛浴設備,須先繳納稅│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金、加入會員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6年│表肆編號1、2、3、4、5、6││ │ │10月18日依指示將63,030元匯自謝忠旻所有中│、7、8、12、13所示之物,││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沒收。 ││ │ │。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十│A○○│詐騙集團成員先於96年7月間寄送「北海道溫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 │泉渡假村」之VIP邀請卡及目錄予被害人,並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佯稱被害人抽中該公司提供之高級衛浴設備價│表肆編號1、2、3、4、5、6││ │ │值100多萬元,但須先加入會員繳交會費及稅 │、7、8、12、13所示之物,││ │ │金始能領取,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6│均沒收。 ││ │ │年10月17日自彰化縣線西鄉農會將35,030元;│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96年10月18日自彰化縣線西鄉線西郵局將30,0│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00元均匯自謝忠旻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表肆編號1、2、3、4、5、6││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十│戊○○│自稱反詐欺警察之人於96年10月31日,撥打被│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四│ │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是詐騙集團成員共犯,│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被害人須將金融機構存款存入國庫暫時保管以│表肆編號1、2、3、4、5、6││ │ │示清白,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7、8、12、13所示之物,││ │ │京城銀行水上分行將270,000元匯自王楊登所 │均沒收。 ││ │ │有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十│F○○│自稱警察之人於96年9月29日,撥打被害人電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五│ │話,佯稱被害人是詐騙集團成員共犯,被害人│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須將金融機構存款存入指定帳戶暫時保管以示│表肆編號1、2、3、4、5、6││ │ │清白,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彰│、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將97,000元匯自劉慶宗所│。 ││ │ │有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十│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六│ │中高級衛浴設備,後將獎品轉成現金投資賽馬│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獲利,被害人須先繳納稅金、會員金、律師費│表肆編號1、2、3、4、5、6││ │ │、手續費等款項始能領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7、9、10、11、12、13所││ │ │,依指示分別於96年12月25日自京城銀行將63│示之物,均沒收。 ││ │ │,000元匯自陳祥建所有彰化銀行帳號:815751│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號帳戶內、於12月26日自合作金庫銀│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行將20,000元匯自陳進榮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表肆編號1、2、3、4、5、6││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分別於12月 │、7、9、10、11、12、13所││ │ │27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50,000元、190,000元 │示之物,均沒收。 ││ │ │、於12月28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100,000元、 │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於12月31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247,000元均匯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自上開陳進榮帳戶內;又於97年1月2日自臺灣│表肆編號1、2、3、4、5、6││ │ │中小企業銀行將200,000元、同年月3日自臺灣│、7、9、10、11、12、13所││ │ │中小企業銀行將15,000元均匯自楊水生所有中│示之物,均沒收。 ││ │ │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於97年1月11日自合作金庫銀行將222,100元、│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同年月14日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將200,000元 │表肆編號1、2、3、4、5、6││ │ │均匯自林進瑜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44076│、7、9、10、11、12、13所││ │ │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97年1月16日自合作金│示之物,均沒收。 ││ │ │庫銀行將231,000元匯自蔡進福所有合作金庫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9、10、11、12、13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十│戌○○│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月間,撥打被害人電話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七│ │,佯稱被害人抽中高級衛浴設備,須先匯稅金│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始能領取獎品,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表肆編號1、2、3、4、5、9││ │ │97年1月11日自高雄市之高雄銀行左營分行將 │、10、12、13所示之物,均││ │ │63,000元匯自陳宏瑋所有第一銀行帳號:4315│沒收。 ││ │ │0000000號帳戶內。 │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2、13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2、13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2、13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十│黃○○│自稱警察及檢察官之人,撥打被害人電話,佯│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八│ │稱被害人為詐騙集團共犯,命令被害人依指示│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自ATM操作、確認,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表肆編號1、2、3、4、5、6││ │ │示於96年10月17日自其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將15│、7、8、12、13所示之物,││ │ │,800元匯自翁林根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均沒收。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十│玄○○│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九│ │中高級衛浴設備,被害人須先繳納稅金、會員│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金、代書費等款項始能領獎,致被害人陷於錯│表肆編號1、2、3、4、5、6││ │ │誤,依指示分別於96年11月7日將100,000元匯│、7、8、9、10、11、12、 ││ │ │自王嘉豪所有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00號帳戶內、於同日將64,030元匯自陳曉忠所│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內、於同年月8日自華南商業銀行將320,000元│表肆編號1、2、3、4、5、6││ │ │匯自顏奕杰所有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7、8、9、10、11、12、 ││ │ │號帳戶內、於同年月12日自玉山銀行將247,00│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0元匯自林啟明所有中小企業銀行帳號:67162│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827518號帳戶內、於同年月13日自玉山銀行將│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165,000元匯自黃信傑所有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表肆編號1、2、3、4、5、6││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97年1月21日自玉│、7、8、9、10、11、12、 ││ │ │山銀行將260,000元匯自蔡進福所有合作金庫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97年1│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月22日自華南商業銀行竹田分行將404,000元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匯自施宏杰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表肆編號1、2、3、4、5、6││ │ │號帳戶內。 │、7、8、9、10、11、12、 ││ │ │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9、10、11、12、 ││ │ │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9、10、11、12、 ││ │ │ │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壬○○│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中高級衛浴設備可以折換現金,但被害人須先│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繳納稅金、會員金、律師費及匯兌手續費等款│表肆編號1、2、3、4、5、6││ │ │項始能領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7、8、12、13所示之物,││ │ │於96年10月11日自華南銀行內埔分行將65,030│均沒收。 ││ │ │元匯自林瑞盈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36201│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23095號帳戶內、於同月12日自華南銀行內埔│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分行將100,000元匯自蔡浚發所有華南銀行帳 │表肆編號1、2、3、4、5、6││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同月15日華南│、7、8、12、13所示之物,││ │ │銀行內埔分行將170,000元匯自蔡浚發所有京 │均沒收。 ││ │ │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同月16日自玉山銀行內埔分行將247,000元匯 │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自曾俊揚所有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表肆編號1、2、3、4、5、6││ │ │8002號帳戶內。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二│天○○│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中高級電器產品,可以折換現金,後又佯稱該│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一│ │筆資金投資香港六合彩又中特獎,累積獎金達│表肆編號1、3、4、5、6 、││ │ │1千多萬元,須被害人先繳納會員金、稅金及 │7、8、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手續費等始能領取,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 │ │示分別於96年10月5日自士林農會將100,000元│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匯自許鴻瑞所有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107797號帳戶內、同日自台北市陽信銀行石牌│表肆編號1、3、4、5、6、7││ │ │分行將300,000元匯自王崇宇所有板信商業銀 │、8、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3、4、5、6、7││ │ │ │、8、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二│午○○│自稱檢察官之人於97年1月11日,撥打被害人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電話,佯稱被害人是詐騙集團共犯,須先將帳│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二│ │戶內存款匯自指定帳戶凍結以示清白,致被害│表肆編號1、2、3、4、5、9││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彰化銀行文心分│、10、11、12、13所示之物││ │ │行將30,000元匯自王奕翔所有京城商業銀行帳│,均沒收。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1、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1、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9││ │ │ │、10、11、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二│亥○○│自稱警察之人於96年12月12日,撥打被害人電│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話,佯稱被害人是詐騙集團共犯,須先將帳戶│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三│ │內存款匯至指定帳戶做24小時監控以示清白,│表肆編號1、2、3、4、5、6││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京城銀行│、7、12、13所示之物,均 ││ │ │ATM將30,000元、於同日自京城銀行佳里分行 │沒收。 ││ │ │19,000元均匯至曾國華所有陽信銀行帳號:03│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二│地○○│自稱警察之人於96年7月27日,撥打被害人電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話,佯稱被害人是詐騙集團共犯,須先將帳戶│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四│ │內存款匯至指定帳戶做24小時監控以示清白,│表肆編號1、2、3、4、5、6││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豐原郵局│、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神岡岸裡郵局將8,000元匯至楊明鴻所有中華 │ ││ │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二│M○○│自稱警察及書記官之人,撥打被害人電話,佯│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稱被害人是詐騙集團共犯,須先將帳戶內存款│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五│ │匯至指定帳戶內監控以示清白,致被害人陷於│表肆編號1、2、3、4、5、6││ │ │錯誤,依指示於96年7月25日自合作金庫銀行 │、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中壢分行將120,000元匯至楊明鴻所有中華郵 │ ││ │ │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二│酉○○│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10月16日9時35分許,撥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涉嫌洗錢罪名,須│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六│ │將帳戶內存款匯至中央保管局保管,致被害人│表肆編號1、2、3、4、5、6││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0時18分、20分許在│、7、8、12、13所示之物,││ │ │花蓮市○○路○○○號統一超商內ATM,以金融卡│均沒收。 ││ │ │自台灣企銀帳戶將30,000元、自郵局帳戶將20│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00元均匯至黃志平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660│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00000000號帳戶內。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二│I○○│自稱「黃金海岸溫泉會館」人員,撥打被害人│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電話,佯稱被害人抽中高級電器產品,可折現│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七│ │119萬元,後復佯稱該筆獎金經投資獲利達2千│表肆編號1、2、3、4、5、6││ │ │多萬元,被害人須先繳納會員金、稅金、手續│、7、8、12、13所示之物,││ │ │費等始能領取,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均沒收。 ││ │ │96年9月26日自郵局將64,300元匯至吳珮雯合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於9月27日將100,000元匯至陳志邦所有寶華銀│表肆編號1、2、3、4、5、6││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9月29日 │、7、8、12、13所示之物,││ │ │、10月1日自兆豐銀行仁武簡易行分別將247,0│均沒收。 ││ │ │00元、481,400元均匯至陳春達所有華南銀行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月4日自兆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豐銀行仁武簡易行將1,260,000元匯至許鴻瑞 │表肆編號1、2、3、4、5、6││ │ │所有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7、8、12、13所示之物,││ │ │、於10月5日自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將340,000│均沒收。 ││ │ │ 元匯至D○○所有臺北富邦銀行帳號:72316│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號帳戶內、於10月9日自臺東區中小企│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業銀行將120,000 元匯至沈俊安所有中小企業│表肆編號1、2、3、4、5、6││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於10月16│、7、8、12、13所示之物,││ │ │日、17日分別自兆豐銀行仁武簡易行將130,00│均沒收。 ││ │ │0元、160,000元,10月18 日自臺東區中小企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業銀行將210,000元均匯至曾俊揚所有上海銀 │處有期徒刑 7月。扣案如附││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2月4 │表肆編號1、2、3、4、5、6││ │ │日、5日分別自兆豐銀行仁武簡易行將60,000 │、7、8、12、13所示之物,││ │ │元、50,000元均匯至曾國華所有聯邦銀行帳號│均沒收。 ││ │ │: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2月10日、11 │ ││ │ │日自兆豐銀行仁武簡易行分別將118,000元、 │ ││ │ │100,000元均匯至曾國華所有陽信銀行帳號:0│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二│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中西德高級衛浴設備,可以折換現金,後復佯│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八│ │稱已將該獎金投資建設案獲利2千多萬元,但 │表肆編號1、2、3、4、5、6││ │ │被害人須繳納會員金、稅金、手續費等,始能│、7、8、12所示之物,均沒││ │ │領取,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96年│收。 ││ │ │10月9日、11日將100,000元、320,000元均匯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至王德和所有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帳戶內。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5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二│丙○○│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抽│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中高級衛浴設備,可以折換現金90萬元,但須│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九│ │先繳納會員金、稅金及保證金等,始能領取,│表肆編號1、2、3、4、5、6││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6年11月6日自 │、7、8、12、13所示之物,││ │ │華南銀行佳冬分行將64,000元匯至陳曉忠所有│均沒收。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三│E○○│自稱高雄地檢署丑股書記官謝銘成之人於96年│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12月5日12時17分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被害人涉入詐騙案件,要將帳戶內存款匯至指│表肆編號1、2、3、4、5、6││ │ │定控管帳戶內監控,以示清白,致被害人陷於│、7、12、13所示之物,均 ││ │ │錯誤,依指示在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ATM, │沒收。 ││ │ │於同日12時17分許將30,000元匯至林瑞德所有│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12、13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三│D○○│自稱台北地檢署書記官之人於96年8月9日,撥│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帳戶涉入詐騙案件│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一│ │,須將存款匯至指定「監管帳戶」內調查,致│表肆編號1、2、3、4、5、6││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自陽信商業銀│、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行右昌分行將75,000元匯至李振輝所有土地銀│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三│巳○○│自稱台北市刑事局警察之人於96年10月17日9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時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涉及詐騙│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二│ │案件,要先凍結被害人帳戶並將存款匯至指定│表肆編號1、2、3、4、5、6││ │ │帳戶協助調查,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同日自│、7、8、12、13所示之物,││ │ │臺灣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將250,000元匯至李俊 │均沒收。 ││ │ │杰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三│高橋淳│自稱高雄市警察局警員之人於96年10月11日10│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子 │時15分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涉入│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三│ │詐騙案件,後復有自稱書記官之人要求被害人│表肆編號1、2、3、4、5、6││ │ │配合至ATM查詢帳戶內所餘金額,致被害人陷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於錯誤,依指示至金山南路上統一超商之中 │收。 ││ │ │國信託ATM,於同日11時38分、43分許分別將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7,000元、4,000元,於同日自信義路2段之聯│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邦銀行將33,000元均匯至王德和所有高雄銀行│表肆編號1、2、3、4、5、6││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三│寅○○│被害人於96年9月17日接獲中獎通知信,致被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害人陷於錯誤,於96年10月19日依指示自台北│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四│ │縣深坑鄉永豐銀行分別將35,030元、30,000元│表肆編號1、2、3、4、5、6││ │ │均匯至謝忠旻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33│、7、8、12、13所示之物,││ │ │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復於96│均沒收。 ││ │ │年10月22日,撥打被害人電話,致被害人陷於│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錯誤,於同日自上開永豐銀行將50,000元匯至│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上開謝忠旻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復於96年10│表肆編號1、2、3、4、5、6││ │ │月23日撥打被害人電話,要求被害人購買會員│、7、8、12、13所示之物,││ │ │編碼及補中獎匯率差,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均沒收。 ││ │ │同日自台北縣深坑鄉農會將90,000元匯至王崇│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宇所有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戶內,於10月24日自台北縣深坑鄉深坑郵局將│表肆編號1、2、3、4、5、6││ │ │100,000元匯至謝忠旻上開帳戶內;後詐騙集 │、7、8、12、13所示之物,││ │ │團成員復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中獎獎│均沒收。 ││ │ │金遭台灣金融機構退回,因此須在香港銀行開│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立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6年10月26日│處有期徒刑 6月。扣案如附││ │ │自台北縣深坑鄉深坑農會信用部將7,000元匯 │表肆編號1、2、3、4、5、6││ │ │至許焜旺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7、8、12、13所示之物,││ │ │帳戶內。 │均沒收。 │├─┼───┼────────────────────┼────────────┤│三│卯○○│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被害人中│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十│ │獎價值110萬元,須繳納手續費,致被害人陷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五│ │於錯誤,於96年11月2日自合作金庫銀行花蓮 │表肆編號1、2、3、4、5、6││ │ │分行分別將43,030元、20,000元均匯至陳曉忠│、7、8、12、13所示之物,││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均沒收。 ││ │ │。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處有期徒刑 4月。扣案如附││ │ │ │表肆編號1、2、3、4、5、6││ │ │ │、7、8、12、13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附表叁:
┌──┬────────────────────────┬───┐│編號│扣案物品 │持有人│├──┼────────────────────────┼───┤│ 1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2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3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4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5 │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H○○│├──┼────────────────────────┼───┤│ 6 │臺中銀行西屯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 │H○○│├──┼────────────────────────┼───┤│ 7 │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 │H○○│├──┼────────────────────────┼───┤│ 8 │彰化銀行水湳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 │H○○│├──┼────────────────────────┼───┤│ 9 │台新銀行西台中分行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00) │H○○│├──┼────────────────────────┼───┤│ 10 │記事本2本 │H○○│├──┼────────────────────────┼───┤│ 11 │提款時所戴白色棒球帽1頂 │L○○│├──┼────────────────────────┼───┤│ 12 │提款時所穿白色短褲1件 │L○○│├──┼────────────────────────┼───┤│ 13 │手機1支(內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N○○│├──┼────────────────────────┼───┤│ 14 │上衣T恤1件 │N○○│├──┼────────────────────────┼───┤│ 15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宇○○││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6 │SONY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話│宇○○││ │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7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宇○○││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8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宇○○││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9 │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丁○○│├──┼────────────────────────┼───┤│ 20 │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丁○○│├──┼────────────────────────┼───┤│ 21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2張(門號不詳) │丁○○│├──┼────────────────────────┼───┤│ 22 │SONY ERICSSON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內 │乙○○││ │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23 │SONY ERICSSON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 │乙○○│├──┼────────────────────────┼───┤│ 24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乙○○│├──┼────────────────────────┼───┤│ 25 │LG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內含行動電話 │乙○○││ │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26 │中國聯通行動電話SIM卡1張(門號不詳) │乙○○│└──┴────────────────────────┴───┘附表肆:
┌──┬────────────────────────┬───┐│編號│扣案物品 │持有人│├──┼────────────────────────┼───┤│ 1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2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3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4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H○○││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5 │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H○○│├──┼────────────────────────┼───┤│ 6 │提款時所戴白色棒球帽1頂 │L○○│├──┼────────────────────────┼───┤│ 7 │提款時所穿白色短褲1件 │L○○│├──┼────────────────────────┼───┤│ 8 │上衣T恤1件 │N○○│├──┼────────────────────────┼───┤│ 9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宇○○││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0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宇○○││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1 │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行動電 │宇○○││ │話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12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2張(門號不詳) │丁○○│├──┼────────────────────────┼───┤│ 13 │SONY ERICSSON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