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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簡上附民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法 官 羅永安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年慶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