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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3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三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

23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玖陸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毛重壹公克、含空包裝袋叁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三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3

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96 公克、含空包裝袋1 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合計毛重1 公克、含空包裝袋3 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396 公克、含空包裝袋1 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民國98年2 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80200111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堪認該白色粉末1 包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列管之毒品,係違禁物;又扣案之白色晶體3包(合計毛重1 公克、含空包裝袋3 個),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依聯勤204 廠製造之煙毒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紙附卷可證,堪認該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列管之毒品,係違禁物。又被告黃三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裁判日期: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