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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侵占 │偽造有價證卷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 │項 │ │├───────┼───────────┼──────────┤│ 犯 罪 日 期 │八十一年八月三日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案號 │年度自字第七三號 │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 │ │七0二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事實審│ │四號 │一號 ││ ├───┼───────────┼──────────┤│ │判 決│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九十七年三月五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判 決│ │四號 │一號 ││ ├───┼───────────┼──────────┤│ │判決確│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九十七年四月七日 ││ │定日期│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