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