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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特別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03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法書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