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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9年度簡字第1352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813、1814、1815、1955、1956、1958、1959、427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8434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清江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清江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交簡字第3035號、95年度北交簡字第31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又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51號判處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共2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民國於97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於98年7月6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2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甫於99年1月5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

二、陳清江與林淑芬為夫妻,林淑芬(業經本院簡易庭99年度簡字第1352號判決確定)前為「巨勳廣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巨勳公司」,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登記負責人,陳清江則為巨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9年4月2日起接任為巨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詎陳清江於上揭有期徒刑及罰金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其與林淑芬均明知渠等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而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旁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上所興建之違法大型廣告看板(即俗稱「T霸」),業經彰化縣政府以如附表所示之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裁處應予拆除,且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拆除時間,為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完畢,竟仍於99年1月間(詳細時間參見附表所示),和林淑芬與出租附表所示土地之人林聖豐、邱紹和、陳有財、侯朝文、葉瑞福、施慶宗、洪美麗及黃瑞文等人(均另為職權處分,其中黃瑞文部分未在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內,係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之部分),共同基於重建已強制拆除建築物之犯意聯絡,在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上,僱請不知情之工人重建違法「T霸」,並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廣告。嗣為彰化縣政府及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公局)中區工程處承辦人員於99年1、2月間陸續發現發現而查獲。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對於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有何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有關本案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資料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揭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江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淑芬、陳萬生、陳連財、黃瑞文、證人郭永進、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聖豐、邱紹和、陳有財、侯朝文、葉瑞福、施慶宗等人於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㈠99年度偵字第1814號卷附之彰化縣政府98年8月24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年8月24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1月5日中斗字第09960000571號函暨檢附之發現重建照片、查報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彰化縣政府99年1月7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暨檢附之拆除照片、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99年3月10日彰地一字第0990002492號函暨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拆除照片、彰化縣轄區違規樹立廣告查報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3月26日中斗字第0996002783號函暨檢附之土地所有權人收件回執;㈡99年度他字第490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2月8日中斗字第09960 01572號函暨檢附之發現重建照片、違規樹立廣告查報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彰化縣政府98年6月26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F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書、高速公路T霸土地合約書、支票、土地所有權狀、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次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發現重建照片;㈢99年度偵字第18 15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1月26 日中斗字第0996000 864號、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1月14 日中斗字第0996000402 1號函暨檢附之查報表、發現重建照片、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彰化縣政府98年12月1日府建使字第0980290342號函暨檢附之98年高速公路違規樹立廣告物附表、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5日府建使字第000 0000000I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書、拆除照片、土地租賃合約書、支票、彰化轄區違規樹立廣告查報表、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㈣99年度偵字第1813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1月27日中斗字第0996001019號函暨檢附之發現重建照片、查報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C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高速公路T霸合約書、支票、彰化縣轄區違規樹立廣告查報表、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高速公路T霸土地租賃合約終止切結書;㈤99年度偵字第1955 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2月2日中斗字第0996001227 號函暨檢附之查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發現重建照片、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2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5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G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土地租賃合約書、支票影本、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拆除後情形照片、彰化縣轄區違規樹立廣告查報表;㈥99年度偵字第1956 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2月4日中斗字第0996001268 1號函暨檢附之查報表、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5日府建使字第000 0000000E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彰化縣政府99年1月21日府建字第0000000000F號函暨檢附之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照片、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謄本、彰化縣轄區惟樹立廣告查報表、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高速公路T霸合約書、支票;㈦99年度偵字第1958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2月4日中斗字第0996001257號函暨檢附之查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發現重建照片、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5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5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5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C號函、彰化縣政府99年1月21日府建字第0000000000D號函、高速公路T霸合約書、支票、拆除後照片、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查報表、地籍圖謄本;㈧99年度偵字第1959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2月4日中斗字第0996001255號函暨檢附之查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發現重建照片、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0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8 年6月1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4 日府建字第0000000000B號函、土地租賃合約書、支票、查報表、高公局辦理查報高速公路兩側違規樹立廣告(新增或重建)情形表;㈨99年度他字第1014號及99年度偵字第8434 號卷附之高公局中區工程處99年2月3日中斗字第09 96001282號函暨檢附之發現重建照片、查報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彰化縣政府97年5月21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彰化縣政府97年5月21 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4日府建字第0000000000B號函、彰化縣政府99年1月7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A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書、違章建築拆除工程作業現場紀錄、拆除照片、彰化縣政府99年2月12日府建使字第099 0033153號函、高速公路T霸合約書、支票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陳清江所為,係犯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陳清江、林淑芬與林聖豐、邱紹和、陳有財、侯朝文、葉瑞福、施慶宗、洪美麗及黃瑞文等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上開違法重建之「T霸」外觀巨大,顯非被告等人單獨所能豎立,應係僱用工人所為,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人為其等違法重建上開「T霸」,應為間接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陳清江為「巨勳公司」之實際經營者,以架設「T霸」刊登廣告為業,其上開違反建築法第95條犯行,顯有職業及營業性質,而屬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附表編號⒐部分雖未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內,然因此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又被告陳清江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交簡字第3035號、95年度北交簡字第31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又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51號判處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共2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於97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判決認被告陳清江有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違法重建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陳清江所犯如附表編號⒐所示違法重建之事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違法重建之事實為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如附表編號⒐所示違法重建之事實,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漏未裁判,顯有理由;㈡又查被告陳清江等人係僱用不知情之工人為其等豎立本件違建之「T霸」,應論以間接正犯,原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敘明,亦屬失當;㈢再者,被告陳清江係以經營刊登廣告為業,其前已曾多次因重建違法T霸刊登廣告之違反建築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罰金確定,且分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及繳交罰金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重建違法T霸刊登廣告之犯行,又其本件重建違法T霸之土地多達9筆,違法情節更勝以往,顯然無視於建築法令之規定及政府公權力之執行,理應予嚴懲,故本院認原判決雖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然僅併科罰金20萬元,且就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僅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尚不足以達到懲儆被告之刑罰效果,應就罰金數額及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予提高,始足收儆懲之效。綜上,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陳清江前有多次公共危險、違反建築法等之前科,素行非佳,又其曾有多次因重建違法T霸刊登廣告之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重建違法T霸刊登廣告之犯行,且本件重建違法T霸之土地多達9筆,違法情節更勝以往,無視於建築法令之規定,應予嚴懲,然其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係本於商業活動而觸犯建築法規之犯罪動機,及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檢察官雖建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惟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促使被告知所警惕,爰不予採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得翔附表:

┌─┬────────┬────┬──────┬──────┬─────┬─────┬────────┐│編│地號(「T霸」坐 │提供土地│土地租賃期間│違章建築拆除│拆除時間 │發現重建時│廣告內容 ││號│落位置) │者 │ │裁處書 │ │間 │ │├─┼────────┼────┼──────┼──────┼─────┼─────┼────────┤│⒈│彰化縣田尾鄉仁豐│陳清江 │無。 │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8 │99年1月4日│「情人蜂蜜」、 ││ │段1146地號(國道│ │ │年8月24日府 │至9日 │ │「統力電池」 ││ │一號217K+280N⑵ │ │ │建使字第0980│ │ │ ││ │北上側路權外21 │ │ │199174A號 │ │ │ ││ │公尺處)。 │ │ │ │ │ │ │├─┼────────┼────┼──────┼──────┼─────┼─────┼────────┤│⒉│彰化縣彰化市西勢│陳萬生 │98年6月1日起│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21│99年1月12 │「舒爾漫名床」、││ │子段西勢子小段 │ │至103年5月31│年6月26日府 │日 │日 │「蕾瑞思名床」 ││ │127-2 地號(國道│ │日止 │建使字第0980│ │ │ ││ │一號195K +950S⑵│ │ │146965A號 │ │ │ ││ │南下側路權外20公│ │ │ │ │ │ ││ │尺處)。 │ │ │ │ │ │ │├─┼────────┼────┼──────┼──────┼─────┼─────┼────────┤│⒊│彰化縣彰化市茄苳│林聖豐(│95年9月10日 │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25│99年1月11 │「親家市政國際中││ │段1059地號(國道│所有權人│起至100年9月│年6月10日府 │至29日 │日 │心」、「正記消痔││ │一號193K+450N⑵ │:陳連財│9日止 │建使字第0980│ │ │丸」 ││ │北上側路權外7 公│) │ │130806A號 │ │ │ ││ │尺處)。 │ │ │ │ │ │ │├─┼────────┼────┼──────┼──────┼─────┼─────┼────────┤│⒋│彰化縣彰化市西勢│邱紹和 │95年2月1日起│彰化縣政府98│98.12.21 │99年1月12 │「帝凡諾時尚磁磚││ │子段西勢子小段 │ │5年 │年6月10日府 │ │日 │」、「正新輪胎」││ │147-3 地號(國道│ │ │建使字第0980│ │ │。 ││ │一號196K +160S⑻│ │ │130812A號 │ │ │ ││ │南下側路權外5 公│ │ │ │ │ │ ││ │尺處)。 │ │ │ │ │ │ │├─┼────────┼────┼──────┼──────┼─────┼─────┼────────┤│⒌│彰化縣牛稠子段下│陳有財 │94年5月1日起│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25│99年1月15 │「友露安」、「痛││ │廍小段185-8地號 │ │至99月30日止│年6月10日府 │至29日 │日 │都好」 ││ │(國道一號193K+ │ │ │建使字第0980│ │ │ ││ │730S⑺南下側路權│ │ │134708A號 │ │ │ ││ │外12公尺處) │ │ │ │ │ │ │├─┼────────┼────┼──────┼──────┼─────┼─────┼────────┤│⒍│彰化縣彰化市牛稠│侯朝文 │94年5月15日 │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25│99年2月5日│「大葉大學」 ││ │子段下廍小段192-│ │起至99年5月 │年6月10日府 │至29日 │ │ ││ │14地號(國道一號│ │14日止 │建使字第0980│ │ │ ││ │194K+1 20S⑸南下│ │ │130815A號 │ │ │ ││ │側路權外18公尺處│ │ │ │ │ │ ││ │)。 │ │ │ │ │ │ │├─┼────────┼────┼──────┼──────┼─────┼─────┼────────┤│⒎│彰化縣和美鎮新賢│葉瑞福 │94年4月20日 │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25│99年1月15 │「依必朗」、「抗││ │段415-1地號(國 │ │起至99年4月 │年6月15日府 │至29日 │日 │痛寧」 ││ │道一號194K+380S │ │19日止 │建使字第0980│ │ │ ││ │⑹南下側路權外10│ │ │137996A號 │ │ │ ││ │公尺處) │ │ │ │ │ │ ││ │ │ │ │ │ │ │ │├─┼────────┼────┼──────┼──────┼─────┼─────┼────────┤│⒏│彰化縣彰化市西勢│洪美麗、│96年1月15日 │彰化縣政府98│98年12月21│99.01.15 │「龍喀散」、「咳││ │子段西勢子小段 │施慶宗 │起至101年1月│年6月10日府 │日 │ │精」 ││ │169-7 地號(國道│ │14日 │建使字第0980│ │ │ ││ │一號196K +415S⑸│ │ │130793A號 │ │ │ ││ │南下側路權外18公│ │ │ │ │ │ ││ │尺處)。 │ │ │ │ │ │ │├─┼────────┼────┼──────┼──────┼─────┼─────┼────────┤│⒐│彰化縣彰化市西門│黃瑞文 │95年12月10日│彰化縣政府97│98年12月7 │99.01.15 │「大同鋁門窗」 ││ │口段347之4地號土│ │起至100年12 │年5月21 日府│日 │ │ ││ │地上(離國道一號│ │月9日止。 │建使字第 │ │ │ ││ │中山高速公路 │ │ │0000000000 │ │ │ ││ │197K+540S⑶南下 │ │ │號 │ │ │ ││ │側路權外20.5公尺│ │ │ │ │ │ ││ │處)。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