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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0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責付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曾經本院裁定准予新臺幣(下同)4 萬元交保,惟因被告家庭生活貧困,無法籌得

4 萬元保證金,被告家中有年邁父母,均無賺錢能力,被告心中掛心家中父母生活情形,請考量被告家庭狀況,改以限制住居或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於偵查中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駁回羈押聲請,准予限制住居(99年度聲羈字第35號),惟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案件繫屬本院後,經本院依法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始緝獲到案,而被告所犯之毒品及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審結,並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在案,經本院諭知以4 萬元交保,然被告覓保無著,因認有逃亡之虞,執行羈押在案。本件聲請意旨請求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具保,惟本院審酌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如未出具一定金額之保證金,而僅予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尚難對被告產生一定之強制力或心理壓力,仍難避免其有逃亡之虞,聲請人聲請責付並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