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0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順吉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已坦承大部分犯行,其餘少部分犯行相關證人亦已在偵查中具結證述,已無勾串之虞,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因強佔財物、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所述與證人先前供述多有不符,本院尚須傳喚多名證人行交互詰問,此亦將影響本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被告仍有勾串之虞,不因證人先前已在偵查中具結證述而有異,從而被告聲請解除禁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