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凌宏毅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凌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凌宏毅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7年4 月又29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9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86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9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