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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29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張玉絹被 告 曾柏源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柏源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柏源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被告已當庭認罪,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9年9 月8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復裁定自99年12月8 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2 月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