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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即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是自行到案,絕對沒有逃亡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 號解釋不得以重罪羈押被告,請准予交保出去籌錢,被害人有要給被告一個機會,具保部分用口頭聲請交保,審判長請辯護律師幫被告和解,辯護人沒辦法幫被告和解,因為被害人只要被告把錢還他們,才要與被告和解,辯護人不可能幫被告借錢,律師辯護費用也是父親分三次給的,而小孩還要喝牛奶、奶粉,我於看守所羈押九個月,當時和公司請假跟老闆說要到警察局一下,就被收押,至今少賺了新臺幣(下同)二十幾萬,這些可以給被害人,和解一個算一個,把事情減到最小,被告一時糊塗、無知,被告父母親身體真的沒辦法撐到被告執行完畢,被告沒辦法孝順到父母,被告希望能交保,多籌些錢,跟老闆借個幾十萬,給被害人、貼補家用,被告小孩三歲,要用尿布、喝牛奶,已經沒有母親,我被關在裡面日用品要錢,希望能讓被告出去,多少賺些錢,籌些錢貼補家用,順便照顧母親,母親子宮頸癌,父親每兩三天要打針,有肝病,被告真的走投無路,到處跟別人借錢,有的被判的很重,還是可以交保,被告不可能隨便用生命擔保,交保出去後再去犯案,被告沒有那麼笨,被告還有小孩和父母親要養,被告的父親只有我一個兒子,他們等我回去養他們,被告不可能跟審判長說要交保後再犯案,被告如果可以交保,被告有辦法把性交易的證據交給審判長,本來被告想請家人父親找徵信社找證據,但是徵信社開口要好幾萬元,父親沒辦法,父親只是籌錢要給被害人,被害人很好說,多少拿些錢給他們,會給被告一個自新機會。每位小姐都還在店裡上班,一樣酒照喝歌照唱,除了那位越南籍女子沒有做,其他都還在上班,也是需要用到錢過生活,他們希望被告多少給些錢,他們是一個人要二十萬元,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甲○○因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制猥褻、強盜得利、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再犯刑法第224 條之1 加重強制猥褻罪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予以執行羈押在案。雖被告表明被告父母親身體狀況欠佳,家中經濟不好,需賺錢養家,又需由被告本人親自向被害人道歉與和解,而且被告不可能出去再犯案等等,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日期: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