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7509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佰元紙鈔肆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8年8月26日下午4時35分許,駕車行經彰化縣○○鎮○○路與中正路口,為警攔查扣得其偽造之新臺幣100元紙鈔4張,惟因被告甲○○已於98年10月15日死亡,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509號、98年度偵字第9879號不起訴確定,爰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