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景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30、4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就蕭景元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蕭景元於民國100年5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蕭景元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98年度偵字第4220號98年度偵字第4577號98年度偵緝字第610號被 告 楊蕙鎂
住臺北縣中和市○○里○○街103巷2弄1之3號居苗栗縣公館鄉○○村○○街2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被 告 黃碧珠 女
住臺北縣中和市○○里○○街103巷2弄1之3號居栗縣公館鄉福星村42之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被 告 林俞伶 女
住臺北縣中和市○○里○○街418巷18弄6號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 律師被 告 何乾坤 男
住苗縣銅鑼鄉中平村中平2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景元 男
住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仁雅巷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文成 男 43歲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玉瑜 女 51歲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801巷1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石漢武 男 34歲
住臺中縣清水鎮○○里○○路326巷5號居臺中市○○○路11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被 告 溫火平 男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185號居彰化縣和美鎮○○路51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楊蕙鎂與林俞伶為向銀行詐取貸款花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楊蕙鎂於民國94年11月4日,以林俞伶之名義申請設立暐智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街418巷18弄6號1樓,下稱暐智公司),於96年3月29日起,楊蕙鎂提供款項給林俞伶,由林俞伶以昕瑞企業、勝鴻國際、詠勝國際、臺灣大學、國寶國際等事業之名義,匯入暐智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申辦之帳戶,充當客戶支付之貨款,製造暐智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正常之假象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謝文成、蕭景元明知黃春梅並未任職於暐智公司,明知何乾
坤尋找名義借款人係在向銀行詐取貸款,為貪圖按月收取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不法利益,竟與何乾坤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蕭景元、謝文成找尋無不良信用紀錄且無識別能力之黃春梅(經鑑定為中度智障)給何乾坤作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之名義人後,於96年12月28日前某日,謝文成帶黃春梅前往彰化縣員林鎮員林火車站,由蕭景元帶領謝文成、黃春梅搭車前往臺北市中正區○○○路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與何乾坤會面,謝文成、蕭景元依何乾坤指示,帶黃春梅前往聯徵中心查詢黃春梅之信用狀況並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何乾坤、楊蕙鎂、林俞伶決定以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部經理之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嗣後,林俞伶、楊蕙鎂明知黃春梅並未承購暐智公司之股份,仍於96年12月28日,持暐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份轉讓同意書、公司章程等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暐智公司股東轉讓150萬元出資給黃春梅之變更登記,使承辦公務員誤以為上開出資額轉讓為真,將該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股東變更、股份轉讓事項資料之正確性。
㈡嗣於97年1月4日起,楊蕙鎂按月交付款項給林俞伶匯入黃春
梅之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帳戶,製造黃春梅任職於暐智公司之薪資轉帳紀錄,並教導黃春梅背誦在暐智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及每月薪資之相關任職資料,以便應付行員對保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楊蕙鎂委託房屋仲介代為尋找桃園縣中壢市○○街7巷15號
之房地,以便作為貸款擔保品後,於97年7月11日,謝文成、楊蕙鎂帶黃春梅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代書事務所,由黃春梅在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上簽名,復於97年7月16日,帶黃春梅前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南崁分行簽署430萬元之抵押貸款申請書後,連同黃春梅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前揭合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文件(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持向渣打銀行南崁分行申請430萬元之指數型房貸,以此方式實施詐術,致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審核貸款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部經理、年薪60萬元、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良好,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後,於97年8月26日核准貸款,於同年9月4日如數撥款(其中0000000元撥入指定之宋玉珠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
⒉石漢武明知黃春梅並未在暐智公司任職,且僅為楊蕙鎂覓得
之人頭借款人,為賺取代辦佣金,竟與何乾坤、楊蕙鎂、林俞伶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9月17日,楊蕙鎂在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755號6樓之3,下稱普立美公司)指示黃春梅在已填寫完畢之50萬元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林俞伶則以暐智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在職證明,佯裝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經理、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良好之假象後,連同黃春梅之合庫員林分行帳戶存摺影本、中壢市○○街7巷15號之建物所有權狀,委由石漢武轉交渣打銀行勸募人持向林俊宏向渣打銀行申請50萬元信用貸款(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以此方式實施詐術,嗣因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以內部評分不足或負債比過高為由,未予核貸而未遂。
⒊97年11月17日,楊蕙鎂、黃碧珠、石漢武、林俞伶另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春梅同意或授權,楊蕙鎂即在普立美公司,以黃春梅名義填寫40萬元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偽造黃春梅之署押1枚而偽造該私文書後,翌日,林俞伶則以暐智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在職證明、員工薪資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佯裝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經理、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良好之假象後,連同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黃春梅之合庫員林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委由石漢武轉交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申請40萬元信用貸款而行使之(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以此方式實施詐術,足以生損害於黃春梅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嗣因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以內部評分不足為由,未予核貸而未遂。
㈢楊蕙鎂、林俞伶明知暐智公司並無營業之實,仍於97年1月
14 日,林俞伶以暐智公司負責人名義,在渣打銀行抵押貸款申請書填寫年收入150萬元等不實職業資訊,佯裝工作與收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後,連同暐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及楊蕙鎂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之暐智公司96年5月至10月401報表等資料,持向渣打銀行莊敬分行申請新台幣(下同)530萬元抵押貸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惟渣打銀行貸款審核人員以內部評分不足、負債比過高為由,未予核貸而未遂。
㈣林俞伶與楊蕙鎂均明知暐智公司並無實際營運,竟於97年5
月28日,由林俞伶在合作金庫銀行貸款申請書填寫暐智公司為借款人、以林俞伶與黃春梅為連帶保證人,連同不實之暐智公司資料表及楊蕙鎂委由不詳姓名之人製作之暐智公司
401 報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股東權益變動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林俞伶、黃春梅個人資料表等資料,持向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申請500萬元貸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貸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暐智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正常,林俞伶與黃春梅均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足以擔保該筆債務,而核准並撥付貸款500萬元給暐智公司後,暐智公司自同年11月28日起,即不再償還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0000000元。
㈤楊蕙鎂、黃碧珠與林俞伶為向銀行詐取貸款花用,石漢武為
圖賺取代辦貸款之手續費,渠等明知暐智公司並無營業之實,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8月11日,林俞伶以暐智公司負責人名義,在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填寫年收入350萬元等不實職業資訊,製造工作與收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之假象,並以黃碧珠為聯絡人後,由楊蕙鎂連同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文件交給石漢武,石漢武則轉交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申請130萬元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致渣打銀行貸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俞伶工作穩定、收入豐厚、還款能力良好,於97年8月19日核准並撥付貸款100萬元(迄今尚欠963071元)。
㈥楊蕙鎂與林俞伶珠明知王儷蓁(另案通緝中)並未任職於暐
智公司,詎渠等為向銀行詐取貸款花用,王儷蓁即應林俞伶之邀,同意擔任貸款申請人,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7月5日前某時許,王儷蓁提供以其名義申辦之三重正義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給林俞伶,楊蕙鎂自95年7月5日起,按月交付款項給林俞伶匯入王儷蓁前揭帳戶,充當王儷蓁任職於暐智公司之薪資,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於96年8月13日,林俞伶在暐智公司製作不實之在職證明,
製造王儷蓁擔任暐智公司副理、工作穩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後,林俞伶即依楊蕙鎂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一所示時間,以王儷蓁名義填寫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簽名後,楊蕙鎂即持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文書向渣打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50萬元,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致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俞伶之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與清償能力良好,於96年8月15日核貸40萬元,同年月24日撥款給王儷蓁,由楊蕙鎂、林俞伶花用(迄今尚有346470元貸款未償還,致渣打銀行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⒉於97年12月5日,林俞伶在暐智公司製作不實之在職證明,
製造王儷蓁擔任暐智公司副理、工作穩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後,林俞伶即依楊蕙鎂之指示,於97年12月9日,以王儷蓁名義填寫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簽名後,交由楊蕙鎂連同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之文書持向渣打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30萬元,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惟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未予核准貸款而未遂。
二、蕭景元明知謝玉瑜、溫火平均未任職於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設於中和市○○路755號6樓之3,下稱普立美公司),及何乾坤、楊蕙鎂尋找名義借款人係在向銀行詐取貸款,詎蕭景元為貪圖每位人頭每月收取1萬元之不法利益,竟與何乾坤、楊蕙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蕭景元覓得無不良信用紀錄之謝玉瑜後,於96年10月間某日
,邀集謝玉瑜、何乾坤、楊蕙鎂前來其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仁雅巷2號住處,將謝玉瑜交給何乾坤、楊蕙鎂帶往聯徵中心查詢信用狀況,並確認謝玉瑜並無信用不良紀錄後,謝玉瑜明知未曾在普立美公司任職,為按月領取1萬元之貸款名義人報酬,竟同意楊蕙鎂以其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石漢武明知前情,仍與謝玉瑜、何乾坤、楊蕙鎂、黃碧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2月12日,楊蕙鎂、何乾坤陪同謝玉瑜前往板信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申辦帳戶後,謝玉瑜將帳戶存摺、提款卡交給何乾坤、楊蕙鎂製造薪資轉帳紀錄,楊蕙鎂則自97年3月5日起,按月交付款項給黃碧珠匯入謝玉瑜前揭帳戶,充當謝玉瑜任職於普立美公司之薪資,楊蕙鎂並為謝玉瑜辦理勞工保險,製造謝玉瑜任職於普立美公司、工作穩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後,黃碧珠明知謝玉瑜未曾實際出資購買普立美公司之股份,仍於97年7月29日,持普立美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普立美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給謝玉瑜之變更登記,使承辦公務員誤以為上開出資額轉讓為真,將該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股東變更、股份轉讓事項資料之正確性;嗣後,楊蕙鎂即委由黃碧珠在謝玉瑜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並由楊蕙鎂先後將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書,交給石漢武傳真給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中和個金部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惟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以評分不足或資料不足為由,未予核准貸款而未遂。
㈡溫火平於96年10月18日,在彰化縣社頭火車站前結識蕭景元
,經蕭景元詢問信用紀錄及告知擔任何乾坤、楊蕙鎂之名義借款人,每月可收取1萬元之利益後,溫火平明知提供帳戶、身分證予他人使用,足供何乾坤等人作為向銀行詐取貸款之工具,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基於縱使何乾坤以其名義及所交付之帳戶向金融機構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蕭景元邀集何乾坤前往彰化縣員林火車站與溫火平會面,溫火平同意擔任何乾坤等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名義人後,何乾坤即與蕭景元、楊蕙鎂、黃碧珠、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及「小廖」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9日,由蕭景元、何乾坤陪同溫火平前往板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以溫火平名義申辦帳戶後,溫火平將所取得之存摺、提款卡交給何乾坤,以便製造薪資轉帳紀錄;嗣於96年11月13日,楊蕙鎂、黃碧珠即同意何乾坤以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為由,向勞工保險局投保溫火平之勞工保險,「二姐」則自96年12月5日起,按月交付款項給何乾坤轉交楊蕙鎂、黃碧珠匯入溫火平前揭帳戶,充當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之薪資,以製造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工作穩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後,溫火平陸續收取何乾坤交付40萬元之報酬後,分別為下列行為;⒈於97年3月22日某時許,溫火平與何乾坤一同前往桃園縣中
壢市某土地代書事務所,由溫火平簽署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街15之7號所在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溫火平即反悔,嗣後,嗣「二姐」、「小廖」、何乾坤、蕭景元與某姓名年籍不詳、冒充「溫火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景元在不詳時、地向溫火平取得97年3月10日換發之身分證並轉交何乾坤後,溫火平即以此等方式幫助何乾坤等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嗣後,何乾坤即依「二姐」指示將溫火平之身分證交給「小廖」,由「小廖」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以換貼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照片之方式,變造屬於特種文書之溫火平身分證後,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溫火平」之印章,由該照片之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假冒「溫火平」,於4月2日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在普立美公司,分別於填寫不實職業內容之600萬元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聲明書「申請人親簽」欄、偽造「溫火平」之簽名(署押)各一枚,及於4月14日11時許,在渣打銀行莊敬分行,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於抵押貸款約定書上偽造溫火平之署押5枚、印文11枚,何乾坤則均在聯絡人欄偽造「何志偉」之簽名各1枚,而偽造完成該等私文書後,連同勞工保險卡、變造之溫火平身分證影本、前揭存摺影本等資料,交付給渣打銀行莊敬分行貸款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渣打商業銀行貸款審核人員誤認為真正的溫火平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及工作與收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而據以核貸,並撥款52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溫火平、何志偉及渣打銀行對於抵押貸款審核之正確性。
⒉於97年6月4日,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在渣打銀行莊敬分
行,於填寫不實職業內容之30萬元抵押貸款聲明書「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溫火平」之署押各1枚,楊蕙鎂則在前揭申請書「聯絡人」欄偽造「何志偉」之署押1枚,而偽造完成該私文書後,連同溫火平之變造身分證影本、前揭板信商銀存摺影本,交給該銀行信用貸款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溫火平、何志偉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貸款審核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嗣於同年6月6日,該銀行審核人員核准以追加第二順位之方式,另核貸35萬元後,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乃於98年6月17日11時許,在渣打銀行莊敬分行,接續於35萬元貸ME MORE約定書「立約人」欄、偽造「溫火平」之署押8枚、印文25枚,及對保單借款人欄偽造「溫火平」之署押與印文各1枚而偽造完成該等私文書,並持向該銀行行使而接續施用詐術,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渣打商業銀行貸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真實之溫火平有意申請貸款,及工作與收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而據以核貸並撥款3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溫火平、何志偉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貸款審核之正確性。
三、黃碧珠、楊蕙鎂明知普立美公司並無營業之實,為向銀行詐得款項花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5年3月31日起,楊蕙鎂交付款項給黃碧珠,由黃碧珠佯以頂神科技、天下企業、上泰儀器、高展儀器、中國銲條、榮基資訊等事業之名義,匯入普立美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楊梅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申辦之帳戶,製造普立美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與客戶付款狀況正常之假象,並自96年3月5日起,楊蕙鎂按月交付款項給黃碧珠匯入黃碧珠之土地銀行帳戶,充當黃碧珠擔任普立美公司負責人之薪資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楊蕙鎂、黃碧珠另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不實之普立美
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報表),黃碧珠於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分別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渣打銀行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申請書填寫不實之年收入等職業資料並簽名,製造黃碧珠之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與清償能力良好之假象後,連同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書,分別經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渣打銀行勸募人持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渣打銀行申請貸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日期、銀行、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均未准予核貸而未遂。
㈡楊蕙鎂、黃碧珠另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不實之普立美
公司96年7月至97年6月之401報表後,於97年8月26日,黃碧珠在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填寫年收入200萬元等不實職業資料並簽名,由楊蕙鎂將申請書、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文書交由石漢武轉交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申請80萬元信用貸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請貸款日期、金額及貸款時所行使之文書詳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致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普立美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正常,黃碧珠之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與清償能力良好,於97年9月2日核貸並撥款25萬元給黃碧珠,迄今尚有238034元貸款未償還,致渣打銀行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四、黃碧珠、楊蕙鎂、何乾坤與石漢武均明知普立美公司未實際營運,為向銀行詐取貸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19日前某日,何乾坤以普立美公司業務經理名義,前往土地銀行永和分行(下稱土銀永和分行)向放款部襄理黎惠美表示普立美公司之資金需求,並填寫查詢公司票據信用、債務信用與授信往來同意書後,於2月19日上午某時許,黎惠美與該分行經理俞乃金、副理胡慧貞、襄理方肇德、承辦人程慶輝等人前往普立美公司查看營運狀況時,黃碧珠以普立美公司負責人之名接待,何乾坤佯稱公司營運狀況、解說模具製造過程及資金需求,石漢武則充當普立美公司財務顧問,並由楊蕙鎂雇用不知情之吳怡婷(另為不起訴處分)充當普立美公司員工佯裝辦公,製造業務繁忙、營運正常之假象後,楊蕙鎂將其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先生」購買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虛偽之普立美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報表),營造普立美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正常,及有意生產、製造模具之假象後,由黃碧珠在普立美公司填妥貸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等申貸資料後,交由何乾坤於98年3月11日持向土銀永和分行申請企業金融貸款而施用詐術,嗣於98年3月12日,本署檢察官向土銀永和分行函調前揭貸款資料始發覺上情,未予核貸而未遂。
五、石漢武明知並未任職於合償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23巷28號7樓之6),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2月11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為合償公司業務部經理、年薪82萬元之不實職業資料填寫於渣打銀行信貸申請書,製造其工作與收入穩定、清償能力良好之假象後,連同其委由不詳姓名之人以合償公司名義偽造之97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中和個金部門申請信用貸款80萬元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足以生損害於合償公司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貸款審核之正確性;嗣因渣打銀行未予核准貸款而未遂。
六、案經渣打銀行告訴暨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臺南縣新營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種類 │證據內容 │待證事實 │├──┼──────┼────────────────────┼───────────┤│ 一 │被告楊蕙鎂之│坦承: │㈠0000-000000號為楊蕙 ││ │供述 │㈠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曾使用│ 鎂使用,此門號之譯文││ │ │0000-000000號,因無意償還貸款,才要找人 │ 均為楊蕙鎂與石漢武之││ │ │頭向銀行申貸。 │ 對話。 ││ │ │㈡對外自稱羅秀敏,以蕭景元介紹的人頭謝玉│㈡坦承找人頭謝玉瑜、黃││ │ │ 瑜、黃春梅作為詐貸之人頭,並付款給蕭景│ 春梅充當普立美公司、││ │ │ 元作為尋找詐貸人頭的代價,由人頭配合向│ 暐智公司員工,並向銀││ │ │ 銀行詐貸而獲利,蕭景元直接與其聯繫,並│ 行詐貸之事實。 ││ │ │ 負責看顧人頭及配合向銀行貸款;黃春梅、│ ││ │ │ 謝玉瑜均未在暐智公司、普立美公司上班,│ ││ │ │ 其出資設立普立美公司。 │ ││ │ │㈢98年3月11日在普立美公司查扣的訂單、出 │ ││ │ │ 貨單是其與黃碧珠共同製作,上面的數據是│ ││ │ │ 經過美化,以便向銀行貸款時,佯裝公司營│ ││ │ │ 運正常,該等數據與實情不符。 │ ││ │ │㈣蕭景元、謝文成介紹貸款人頭黃春梅後,林│㈢楊蕙鎂、林俞伶、謝文││ │ │ 俞伶向經濟部申請轉讓股份給黃春梅之方式│ 成、蕭景元共同向渣打││ │ │ ,使黃春梅充當暐智公司人頭股東,其找仲│ 銀行南崁分行詐貸430 ││ │ │ 介居間購屋,並以黃春梅名義購買桃園縣中│ 萬元;並以偽造黃春梅││ │ │ 壢市○○街7巷15號房屋,在中壢市環中東 │ 名義之申貸書,於97年││ │ │ 路麥當勞速食店或某代書事務所填寫430萬 │ 11月17日向渣打銀行詐││ │ │ 元房貸申請書,帶黃春梅去中壢市渣打銀行│ 貸未遂之事實。 ││ │ │ 南崁分行,其填寫貸款申請書、黃春梅簽署│ ││ │ │ 房屋抵押貸款文件、對保、開戶,並教黃春│ ││ │ │ 梅於對保時如何應答,貸得430萬元並支付 │ ││ │ │ 400 萬元房價後,取走餘款,並按月經由王│ ││ │ │ 儷蓁之郵局帳戶支付2萬元報酬給蕭景元( │ ││ │ │ 至少20萬元);黃春梅之97年11月17日信貸│ ││ │ │ 申請書為其所填寫,黃春梅並未同意。 │ ││ │ │㈤約從96年10月間就與謝玉瑜接洽,經謝玉瑜│㈣楊蕙鎂、黃碧珠、謝玉││ │ │ 同意,以謝玉瑜為普立美公司員工並投保勞│ 瑜、蕭景元共同向渣打││ │ │ 、健保,及支付每月1萬至1.5萬元的作保人│ 銀行詐貸之事實。 ││ │ │ 頭費給謝玉瑜,並以謝玉瑜名義向荷蘭銀行│ ││ │ │ 貸款29萬元,其獲利約25萬元;申請書上電│ ││ │ │ 話為其所使用,故行員以電話照會時,是撥│ ││ │ │ 打其電話並由其回答;其親自匯款至謝玉瑜│ ││ │ │ 板信商銀帳戶內,或交錢給黃碧珠匯入該帳│ ││ │ │ 戶,以充當普立美公司發放的薪資,假裝謝│ ││ │ │ 玉瑜任職於普立美公司,以便向銀行貸款;│ ││ │ │ 蕭景元也知道是要找謝玉瑜辦個人貸款,而│ ││ │ │ 非為謝玉瑜找工作。 │ ││ │ │㈥其找石漢武幫人頭黃春梅向花旗銀行、渣打│㈤石漢武亦參與以黃春梅││ │ │ 銀行、荷蘭銀行申請貸款100、80、29萬元 │ 、謝玉瑜名義申辦之信││ │ │ ,只有花旗銀行核貸29萬元,石漢武獲利 │ 用貸款之事實。 ││ │ │ 3.5 萬元,申請書是石漢武提供;石漢武知│ ││ │ │ 道黃春梅、謝玉瑜沒有在暐智、普立美公司│ ││ │ │ 上班,也知道所經手黃春梅、謝玉瑜信貸案│ ││ │ │ 件內的在職證明是假的。 │ ││ │ │㈦其與林俞伶共同設立暐智公司,王儷蓁是林│㈥林俞伶亦參與以暐智公││ │ │ 俞伶找來的,其與林俞伶同意王儷蓁以暐智│ 司、暐智公司員工(黃││ │ │ 公司副理名義向銀行貸款,其自95年7月5日│ 春梅、王儷蓁、林俞伶││ │ │ 至96年5月4日,拿錢給林俞伶匯入王儷蓁之│ 、暐智公司)名義申貸││ │ │ 三重正義郵局帳戶充作薪資轉帳,以證明王│ 案件之事實。 ││ │ │ 儷蓁有上班、有資力,才能貸款,林俞伶在│ ││ │ │ 匯款後又把錢領出,王儷蓁沒在暐智公司上│ ││ │ │ 班,核貸的50萬元留在公司使用;林俞伶是│ ││ │ │ 暐智公司的老闆,也是人頭,沒有月薪,以│ ││ │ │ 林俞伶名義申辦信用貸款時,林俞伶也知道│ ││ │ │ 職業欄薪水部分的記載是假的,信用貸款下│ ││ │ │ 來後,有些花在暐智公司,但林俞伶拿走7 │ ││ │ │ 、80萬元。 │ ││ │ │㈧因為曾向朋友借約200萬元給林俞伶去還信 │ ││ │ │ 貸,故其與林俞伶以暐智公司名義向合庫南│ ││ │ │ 勢角分行詐貸的500萬元,由其拿200萬元還│ ││ │ │ 給朋友,剩餘300萬元的35%是代辦「莊先 │ ││ │ │ 生」拿走,當時向「張先生」買發票後,交│ ││ │ │ 給會計事務所製作401報表,持向合庫辦500│ ││ │ │ 萬元貸款。 │ ││ │ │㈨向土銀永和分行申請1000萬元貸款時所附之│ ││ │ │ 401報表是其委由「李先生」製作的,同意 │ ││ │ │ 按照李先生的方式申辦貸款,約定若核貸後│ ││ │ │ ,李先生拿取25%報酬。 │ ││ │ │㈩溫火平的600萬元、30萬元、80萬元貸款申 │楊蕙鎂、黃碧珠與何乾坤││ │ │ 請書公司欄資料為其在普立美公司填寫,溫│共同參與以溫火平名義申││ │ │ 火平沒在普立美公司上班,黃碧珠匯入溫火│貸之案件。 ││ │ │ 平帳戶內充當薪資的錢是何乾坤交付的。 │ │├──┼──────┼────────────────────┼───────────┤│ 二 │0000-000000 │98年1月23日11時40分,渣打銀行人員電話催 │楊蕙鎂為詐取該筆貸款之││ │號監聽譯文 │促黃春梅繳納98年1月份貸款,該門號實為楊 │行為人之一。 ││ │ │蕙鎂使用。 │ │├──┼──────┼────────────────────┼───────────┤│ 三 │0000-000000 │㈠0000-000000號為楊蕙鎂使用,0000-000000│石漢武就黃春梅之430萬 ││ │號與0000-000│ 、0000-000000號(詳參98年2月26日17時30│元房貸部分曾獲利,並參││ │470號監聽譯 │ 分之通聯譯文)0000-000000號(2月23日14│與謝玉瑜之信貸案件,石││ │文(偵六隊刑│ 時9分)均為石漢武使用,石漢武教導楊蕙 │漢武與楊蕙鎂就黃春梅房││ │事偵查卷) │ 鎂應如何申請企業金融或個人信貸,及告知│貸、謝玉瑜信貸部分均有││ │ │ 倒銀行的債務無妨,並詢問黃春梅之房貸已│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 │ 無繳納,並提及賺沒多少等語,足認石漢武│ ││ │ │ 曾從中獲利,亦參與黃春梅之房屋貸款部分│ ││ │ │ 。 │ ││ │ │㈡大眾銀行人員於98年2月7日13時許,撥打電│ ││ │ │ 話給林俞伶之貸款聯絡人楊蕙鎂,告知繳納│ ││ │ │ 貸款,足認林俞伶、楊蕙鎂就該筆貸款有犯│ ││ │ │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 │ │㈢此二門號於98年3月2日9時6分、3月2日2時 │ ││ │ │ 58分譯文,楊蕙鎂提及謝玉瑜的渣打、花旗│ ││ │ │ 案子都是「石先生」在處理等語,2月23日 │ ││ │ │ 15 時22分則討論黃碧珠的貸款對保案件, │ ││ │ │ 足認石漢武亦協助申辦謝玉瑜之信貸,及黃│ ││ │ │ 碧珠之1000萬元詐貸案件。 │ │├──┼──────┼────────────────────┼───────────┤│ 四 │被告(兼證人│坦承 │黃碧珠、謝玉瑜、楊蕙鎂││ │)黃碧珠之供│㈠擔任普立美公司總經理,曾以謝玉瑜為人頭│就申辦信貸部分有犯意聯││ │述 │ 向銀行申辦貸款,在普立美公司查扣之資料│絡與行為分擔。 ││ │ │ 是要用來向銀行辦貸款用的,曾填寫其(渣│ ││ │ │ 打銀行)與謝玉瑜(花旗銀行)名義之申貸│ ││ │ │ 資料(在石漢武臺北市○○○路居所查扣)│ ││ │ │ ,知道找人頭的目的是在向銀行詐取貸款,│ ││ │ │ 且製作假業績資料向銀行貸款;楊蕙鎂要其│ ││ │ │ 填寫謝玉瑜之97年8月13日、12月20日、98 │ ││ │ │ 年2月22日的渣打銀行75萬元、50萬元、100│ ││ │ │ 萬元信貸申請書,謝玉瑜未在普立美公司上│ ││ │ │ 班,楊蕙鎂則辦理謝玉瑜之勞、健保,並拿│ ││ │ │ 錢給其匯入謝玉瑜之板信銀行北臺中分行帳│ ││ │ │ 戶,製造薪資轉帳紀錄,假裝謝玉瑜任職於│ ││ │ │ 普立美公司並領薪之假象,並向渣打銀行申│ ││ │ │ 請信貸。 │ ││ │ │㈡楊蕙鎂決定要向土銀永和分行詐貸1000萬元│何乾坤、黃碧珠、楊蕙鎂││ │ │ ,土銀中和分行行員於98年2月19日前來普 │與石漢武就向土銀永和分││ │ │ 立美公司時,楊蕙鎂有叫石漢武前來,其在│行詐貸1000萬元(未遂)││ │ │ 會議室與行員洽談貸款事宜,楊蕙鎂也是普│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 │ 立美公司負責人,公司被查扣的貸款教戰手│擔。 ││ │ │ 冊是楊蕙鎂提供,以便應付銀行人員詢問的│ ││ │ │ 問題,2月19日是楊蕙鎂叫何乾坤來假裝是 │ ││ │ │ 公司負責模具業務的職員,解說模具操作的│ ││ │ │ 事給銀行行員聽,何乾坤知道送給銀行的普│ ││ │ │ 立美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401報表等資料 │ ││ │ │ 是要貸款用的,也知道當時所附之401報表 │ ││ │ │ 內容是假的。 │ ││ │ │㈢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 │ ││ │ │㈣以其名義所借之25萬元均由其花用, │ │├──┼──────┼────────────────────┼───────────┤│ 五 │普立美公司變│黃碧珠於97年7月29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同左。 ││ │更登記表影本│申請股東變更、股份移轉,涉有使公務員登載│ ││ │ │不實罪嫌之事實(98偵4220號警卷207至215頁│ ││ │ │)。 │ │├──┼──────┼────────────────────┼───────────┤│ 六 │黃碧珠之96年│㈠黃碧珠於96年8月8日,以擔任普立美公司負│黃碧珠、楊蕙鎂就此具有││ │8月8日渣打銀│ 責人、年薪300萬元、資力良好之假象,將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行150萬元信 │ 申貸書交給渣打銀行莊敬分行業務人員吳朝│ ││ │貸申請書影本│ 廷轉呈渣打銀行承辦人員,以此方式申辦 │ ││ │(98偵2730卷│ 150萬元信用貸款而施用詐術。 │ ││ │二第72頁) │㈡申請書聯絡人欄「羅秀敏」、「0000-00000│ ││ │ │ 4」分別為楊蕙鎂之化名及所使用之門號, │ ││ │ │ 顯見楊蕙鎂亦參與此部分犯行。 │ │├──┼──────┼────────────────────┼───────────┤│ 七 │黃碧珠之96年│㈠黃碧珠、楊蕙鎂共同製作虛偽之支薪紀錄,│黃碧珠、楊蕙鎂就此部分││ │8月9日渣打銀│ 佯裝普立美公司確實按月支付黃碧珠薪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行620萬元抵 │ 年薪300萬元、資力良好,並製作虛偽之普 │ ││ │押貸款申請書│ 立美公司96年度1月至6月之401報表、與其 │ ││ │、普立美公司│ 他公司之匯款紀錄,製造普立美公司營運正│ ││ │合作金庫與臺│ 常、交易狀況良好之假象後,以其名義於96│ ││ │灣企銀存摺、│ 年8月9日13時11分許,將此等資料交給渣打│ ││ │黃碧珠土銀存│ 銀行莊敬分行業務人員吳朝廷轉呈渣打銀行│ ││ │摺、401申報 │ 承辦人員,以此方式申辦620萬元房屋貸款 │ ││ │書等資料(均│ 而施用詐術(未核貸)。 │ ││ │影本,98偵 │㈡抵押貸款申請書聯絡人欄「羅秀敏」、「 │ ││ │2730卷二第51│0000-000000」分別為楊蕙鎂之化名及所使用 │ ││ │至71頁) │門號,顯見楊蕙鎂亦參與此部分犯行。 │ │├──┼──────┼────────────────────┼───────────┤│ 八 │黃碧珠之97年│黃碧珠製作虛偽之支薪紀錄,佯裝普立美公司│黃碧珠向渣打銀行詐貸之││ │1月17日渣打 │確實按月支付薪資、年薪120萬元、資力良好 │事實。 ││ │銀行80萬元信│,並製作虛偽之普立美公司96年7月至12月之 │ ││ │貸申請書、普│401報表、其他公司之匯款紀錄,製造普立美 │ ││ │立美公司臺灣│公司營運正常,交易狀況良好之假象後,以其│ ││ │企銀存摺、黃│名義於97年1月17日13時11分許,將此等資料 │ ││ │碧珠土銀存摺│傳真給渣打銀行業務人員鄔莉芬轉呈渣打銀行│ ││ │、401申報書 │承辦人員,以此方式申辦80萬元信用貸款而施│ ││ │等資料(均影│用詐術(未核貸,97年1月28日駁回申請) │ ││ │本,98偵2730│ │ ││ │卷二第33至50│ │ ││ │頁) │ │ │├──┼──────┼────────────────────┼───────────┤│ 九 │黃碧珠之97年│黃碧珠以擔任普立美公司負責人、年薪200萬 │黃碧珠向渣打銀行詐貸之││ │8月26日渣打 │元、資力良好,並製作虛偽之普立美公司96年│事實。 ││ │銀行80萬元信│7月至97年6月之401報表,製造普立美公司營 │ ││ │貸申請書、普│運正常,交易狀況良好之假象後,以其名義於│ ││ │立美公司401 │97年8月26日將申貸書、401報表交給渣打銀行│ ││ │報表(均影本│業務人員林俊宏轉呈渣打銀行承辦人員,以此│ ││ │,98偵2730卷│方式申辦80萬元信用貸款而施用詐術。 │ ││ │二第73至79頁│ │ ││ │) │ │ │├──┼──────┼────────────────────┼───────────┤│ 十 │黃碧珠之98年│㈠黃碧珠於填寫其為普立美公司負責人兼總經│黃碧珠、楊蕙鎂就此部分││ │3月5日土地銀│ 理之授信申請書,連同虛偽之普立美公司40│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行1000萬元授│ 1報表(96年1月至97年8月)、未分配盈餘 │。 ││ │信申請書、 │ 、資產負債表等資料,於98年3月5日持向土│ ││ │401報表等資 │ 銀永和分行申辦1000萬元貸款未遂。 │ ││ │料(98偵2730│㈡授信申請書連帶保證人欄「謝玉瑜」聯絡電│ ││ │卷二第218至 │ 話「0000-000000」號為楊蕙鎂所使用,足 │ ││ │248頁) │ 認楊蕙鎂亦以假冒謝玉瑜回答照會電話之方│ ││ │ │ 式,參與此部分犯行。 │ │├──┼──────┼────────────────────┼───────────┤│十一│兆豐銀行新店│黃碧珠以擔任普立美公司負責人、年薪120萬 │黃碧珠、謝玉瑜共同向兆││ │分行98年4月1│元之不實訊息,連帶保證人謝玉瑜擔任普立美│豐銀行新店分行詐得580 ││ │日(98)兆銀│公司副理、年薪48萬元等不實訊息,向兆豐銀│萬元貸款之事實。 ││ │新店字第68號│行新店分行申辦貸款,致該銀行承辦人員誤以│ ││ │函所附之貸款│為黃碧珠、謝玉瑜工作穩定、資力良好而陷於│ ││ │人、保證人等│錯誤,核准並撥給貸款580萬元得手(於95年7│ ││ │資料影本(98│月17日撥款)之事實。 │ ││ │偵2730卷三第│ │ ││ │1至5頁) │ │ │├──┼──────┼────────────────────┼───────────┤│十二│黃碧珠之渣打│黃碧珠以擔任普立美公司負責人、年收入200 │黃碧珠持不實資料向渣打││ │銀行80萬元信│萬元、工作穩定、資力良好,普立美公司營運│銀行行使並詐貸25萬元得││ │貸申請書、普│與獲利情形均正常之假象,連同不實之401報 │手之詐欺取財等事實。 ││ │立美公司不實│表(96年7月至97年6月),於97年8月26日交 │ ││ │之401報表、 │由林俊宏向渣打銀行申辦信用貸款80萬元,致│ ││ │營利事業登記│渣打銀行人員誤認黃碧珠資力良好而陷於錯誤│ ││ │證等資料(均│,同意貸款25萬元之事實。 │ ││ │影本,98偵第│ │ ││ │4220號警卷第│ │ ││ │335至366頁)│ │ ││ │,及彭如涵所│ │ ││ │提供黃碧珠之│ │ ││ │渣打銀行80萬│ │ ││ │元信貸申請書│ │ ││ │、個金部授信│ │ ││ │申覆單等資料│ │ ││ │影本 │ │ │├──┼──────┼────────────────────┼───────────┤│十三│新竹國際商業│黃碧珠以擔任普立美公司負責人、年收入200 │楊蕙鎂、黃碧珠共同向新││ │銀行信用貸款│萬元、工作穩定、資力良好,普立美公司之臺│竹國際商銀詐取貸款未遂││ │申請書(98偵│灣企銀帳戶存摺影本、營運與獲利情形均正常│之事實。 ││ │2730卷二第80│之假象,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實之401報 │ ││ │至96頁) │表(95年7月至12月),於96年2月8日向新竹 │ ││ │ │國際商銀申辦信用貸款150萬元,以此方式施 │ ││ │ │用詐術,惟該銀行人員並未核准貸款之事實。│ ││ │ │聯絡人「羅秀敏」、聯絡電話「0000-000000 │ ││ │ │號」分別為楊蕙鎂之化名、所使用之行動電話│ ││ │ │,足認楊蕙鎂亦參與此部分犯行。 │ │├──┼──────┼────────────────────┼───────────┤│十四│黃碧珠之授信│97年9月2日核貸25萬元(尚欠238034元),其│黃碧珠之詐貸案件中,僅││ │歸戶查詢作業│餘30、40、620萬元(96年8月10日)、150萬 │核貸25萬元,其餘均未遂││ │表(98偵2730│元與80萬元(97年1月28日駁回)申貸案件均 │之事實。 ││ │卷二第97頁、│遭駁回。 │ ││ │卷三第44、45│ │ ││ │頁 │ │ │├──┼──────┼────────────────────┼───────────┤│十五│被告(兼證人│㈠從96年6月起,帶人去臺北火車站給何乾坤 │㈠謝文成、蕭景元、何乾││ │)蕭景元之供│ (自稱陳文雄)帶去聯徵中心調閱信用資料│ 坤與楊蕙鎂就黃春梅擔││ │述 │ ,信用良好則由何乾坤帶回公司辦事情,每│ 任貸款人頭、向銀行詐││ │ │ 多1個人頭,每月可多領1萬元報酬;曾與謝│ 貸款項部分,有犯意聯││ │ │ 文成帶黃春梅去臺北火車站給何乾坤帶去查│ 絡與行為分擔。 ││ │ │ 信用及帶回公司,之後何乾坤按月寄2 萬元│ ││ │ │ 給伊(共1年,其中每月轉交1萬元給謝文成│ ││ │ │ ,剩餘每月1萬元為其介紹人頭的報酬), │ ││ │ │ 何乾坤、楊蕙鎂(自稱羅姐)處理黃春梅去│㈡蕭景元在住處介紹人頭││ │ │ 對保的事。 │ 謝玉瑜給何乾坤、楊蕙││ │ │㈡伊曾在社頭鄉住處介紹謝玉瑜給何乾坤、楊│ 鎂,4人就謝玉瑜詐貸 ││ │ │ 蕙鎂當人頭,之後楊蕙鎂直接跟謝玉瑜聯絡│ 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 │ ,謝玉瑜去聯徵中心查知信用良好後,伊每│ 分擔。 ││ │ │ 月可多領1萬元報酬。 │㈢與0000-000000號有關 ││ │ │㈢伊使用0000-000000號。 │ 之譯文可知尋找人頭之││ │ │ │ 目的在於貸款。 │├──┼──────┼────────────────────┼───────────┤│十六│被告謝玉瑜之│㈠因蕭太平介紹而結識蕭景元,並在蕭景元社│謝玉瑜明知未任職於普立││ │供述 │ 頭鄉住處將身分證、印章交給蕭景元找來的│美公司,卻依楊蕙鎂告知││ │ │ 羅秀敏(即楊蕙鎂),羅秀敏因此支付1萬 │之事項,以普立美公司經││ │ │ 元,羅秀敏曾詢問其銀行信用狀況,並到臺│理名義填寫貸款申請書,││ │ │ 北縣中和市○○街418巷18弄6號1樓、彰化 │並收取每月1萬元之代價 ││ │ │ 縣社頭鄉85 度C商店等地,依照羅秀敏、黃│,其與蕭景元、楊蕙鎂、││ │ │ 碧珠指示填寫單子,不曾在普立美公司任職│黃碧珠、何乾坤就詐欺取││ │ │ ,但羅秀敏曾說其為普立美公司員工,並要│財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 │ │ 其填寫資料後,才交付每月應支付之1萬元 │為分擔。 ││ │ │ 款項,有時則是經由「陳先生(即何乾坤)│ ││ │ │ 」交付。 │ ││ │ │㈡渣打銀行97年8月13日75萬元信貸申請書是 │ ││ │ │ 羅秀敏、黃碧珠拿來社頭鄉給其填寫,曾與│ ││ │ │ 羅秀敏、「陳先生」前往板信商業銀行北臺│ ││ │ │ 中分行申辦帳戶,帳戶資料由陳先生拿走。│ ││ │ │㈢97年11月20日的50萬元信貸申請書上身分證│ ││ │ │ 號碼為其所寫;98年2月22日100萬元信貸申│ ││ │ │ 請書為羅秀敏要其填寫,上面的0000-00000│ ││ │ │ 4號為羅秀敏所使用 。 │ ││ │ │㈣黃碧珠說要用房子借錢並找保證人,就跟黃│ ││ │ │ 碧珠前往銀行簽署保證人資料,兆豐銀行新│ ││ │ │ 店分行貸款之保證人資料為其填寫。 │ │├──┼──────┼────────────────────┼───────────┤│十七│謝玉瑜之渣打│㈠黃碧珠捏造謝玉瑜擔任普立美公司副理(8 │楊蕙鎂、黃碧珠、謝玉瑜││ │銀行75萬元、│ 月13日申請書)、經理(11月20日、2月22 │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 │50萬元與100 │ 日申請書),投保勞保、工作穩定,年薪分│為分擔之事實。 ││ │萬元信貸申請│ 別為72萬元、125萬元、150萬元,按月領薪│ ││ │書、勞工保險│ 、資力良好之假象,分別於97年8月13日、 │ ││ │卡、板信銀行│ 11月20日、98年2月22日經由石漢武、林俊 │ ││ │北臺中分行帳│ 宏向渣打銀行申辦貸款,先後欲詐取75萬、│ ││ │戶存摺(均影│ 50 萬元與100萬元(98偵2730號卷)之事實│ ││ │本,98偵2730│ 。 │ ││ │卷二第204至 │㈡申請書上申請人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均 │ ││ │210頁、276頁│ 為楊蕙鎂所使用、居所地址為楊蕙鎂住處,│ ││ │至307頁) │ 足見楊蕙鎂亦參與此部分犯行之事實。 │ │├──┼──────┼────────────────────┼───────────┤│十八│謝玉瑜之授信│97年8月14日、11月21日、98年2月24日分別申│以謝玉瑜名義申辦之此部││ │歸戶查詢作業│貸75萬元、50萬元、100萬元均遭駁回之事實 │分貸款,均未經核貸而未││ │表 │。 │遂之事實。 │├──┼──────┼────────────────────┼───────────┤│十九│被告(兼證人│坦承: │㈠何乾坤、黃碧珠、楊蕙││ │)何乾坤之供│㈠在外自稱「何志偉」,經由蕭景元介紹而認│ 鎂、溫火平合意以溫火││ │述 │ 識溫火平,並介紹溫火平給普立美公司當貸│ 平名義向渣打銀行詐貸││ │ │ 款人頭,黃碧珠、楊蕙鎂也知悉、同意並參│ 580萬元,彼此間有犯 ││ │ │ 與溫火平向渣打銀行申辦600萬元房貸案件 │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 │ ,其自96年11月12日起至97年4、5月止,陸│ ││ │ │ 續交錢給黃碧珠匯入溫火平之板信商銀臺中│ ││ │ │ 分行帳戶,捏造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並│ ││ │ │ 按月領取薪資之假象,溫火平之600萬元貸 │ ││ │ │ 款契約書是在普立美公司填寫,其在聯絡人│ ││ │ │ 欄上簽名,溫火平當人頭的40萬元報酬是其│ ││ │ │ 陸續在彰化火車站交給溫火平,溫火平的勞│ ││ │ │ 保資料則是普立美公司的人填寫,曾在溫火│ ││ │ │ 平的30萬元抵押貸款申請書簽名,30萬元是│ ││ │ │ 由溫火平拿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溫火平│ ││ │ │ 簽署;2次共核貸580萬元,97年4、5月的薪│ ││ │ │ 資轉帳是普立美公司人員執行;溫火平的渣│ ││ │ │ 打銀行80萬元信貸申請書上的「何志偉」是│ ││ │ │ 楊蕙鎂寫的,有送件申請,但未核貸。 │ ││ │ │㈡平常使用0000-000000號;因為楊蕙鎂說普 │㈡何乾坤、楊蕙鎂、蕭景││ │ │ 立美公司需要找人頭當保證人,其才將辦理│ 元與黃碧珠就黃春梅、││ │ │ 貸款的人頭的條件告訴蕭景元,蕭景元即找│ 謝玉瑜當貸款人頭部分││ │ │ 尋人頭並介紹黃春梅、謝玉瑜,由其帶給楊│ 之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 │ │ 蕙鎂當人頭,楊蕙鎂則帶人頭去向銀行辦理│ 與行為分擔。 ││ │ │ 貸款;約97年1月間,其與楊蕙鎂在蕭景元 │ ││ │ │ 之社頭鄉住處,透過蕭景元介紹而認識謝玉│ ││ │ │ 瑜,黃春梅曾擔任普立美公司的貸款保證人│ ││ │ │ ,黃春梅、謝玉瑜未在暐智公司、普立美公│ ││ │ │ 司上班。 │ ││ │ │㈢曾帶謝玉瑜前往板信商銀臺中分行開戶,以│ ││ │ │ 便普立美公司辦理轉帳,楊蕙鎂在謝玉瑜面│ ││ │ │ 前均自稱「羅秀敏」或「羅姐」。 │ ││ │ │㈣普立美公司與暐智公司均為空殼公司,普立│㈢何乾坤、黃碧珠、石漢││ │ │ 美公司實際並無製作模具,但98年2月間, │ 武、楊蕙鎂亦參與向土││ │ │ 楊蕙鎂叫其前往普立美公司,佯裝普立美公│ 銀永和分行詐貸1000萬││ │ │ 司業務經理名義,向給土銀永和分行人員解│ 元之事實。 ││ │ │ 說模具製造過程,當時有將楊蕙鎂交付的貸│ ││ │ │ 款資料交給行員,黃碧珠、楊蕙鎂、石漢武│ ││ │ │ 、工讀生當時亦在場;其於98年3月10日11 │ ││ │ │ 時40分許,曾前往普立美公司找黃碧珠拿公│ ││ │ │ 司資料去土地銀行(永和分行)辦理貸款;│ ││ │ │ 其與楊蕙鎂約定:若經核貸,其可分得核貸│ ││ │ │ 金額5%。 │ ││ │ │㈤蕭景元告知要帶黃春梅前往臺北(查詢信用│ ││ │ │ 狀況)時,其即聯絡楊蕙鎂前往聯徵中心會│ ││ │ │ 合、接應。 │ │├──┼──────┼────────────────────┼───────────┤│二十│被告林俞伶之│坦承 │林俞伶、楊蕙鎂共同向合││ │供述 │㈠94年間,其與楊蕙鎂合意後,共同成立暐智│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詐││ │ │ 公司並擔任暐智公司負責人,並與楊蕙鎂共│貸500萬元得手,並將詐 ││ │ │ 同為下列行為: │得資金購買房地,及以其││ │ │⒈97年5月間,暐智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辦 │名義詐得信用貸款共200 ││ │ │ 500萬元貸款資料之企業簡介、個人資料表 │萬元得手,2人有犯意聯 ││ │ │ 年籍資料、經營事業等事項為其填寫,(虛│絡與行為分擔等事實。 ││ │ │ 偽的)401報表是楊蕙鎂提出,其與楊蕙鎂 ├───────────┤│ │ │ 於合庫銀行行員前來公司稽核公司營業內容│林俞伶雖供稱暐智公司所││ │ │ 時在場,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得手,並以暐 │在地亦有倉庫堆放貨品云││ │ │ 智公司的資金購買中和市○○路418巷18弄6│云,然該公司營利事業登││ │ │ 樓房屋及桃園縣龍潭鄉○○路184巷18弄7號│記證記載:現場僅供辦公││ │ │ 之房地。 │室使用,及其將辦公處所││ │ │⒉以其擔任暐智公司負責人名義,向渣打銀行│分租給永泰來公司,顯見││ │ │ 、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分別貸款100萬 │已無多餘空間貯存商品,││ │ │ 元、80萬元、20萬元得手。 │參酌其不知公司營運狀況││ │ │ │等情,足認暐智公司實為││ │ │ │無營業事實之空殼公司,││ │ │ │該公司之401報表內容、 ││ │ │ │黃春梅之在職證明及以其││ │ │ │名義填寫之申請書上薪資││ │ │ │等記載均屬虛偽,卻仍向││ │ │ │銀行申辦貸款,林俞伶、││ │ │ │楊蕙鎂顯有犯意聯絡與行││ │ │ │為分擔。 │├──┼──────┼────────────────────┼───────────┤│二一│暐智公司資料│㈠林俞伶以擔任暐智公司負責人、保證人黃春│林俞伶、楊蕙鎂向合庫南││ │表、401報表 │ 梅為出資150萬元之股東之名義填寫申貸書 │勢角分行詐貸500萬元得 ││ │、股東權益變│ ,連同虛偽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結│手,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動表、資產負│ 算申報書、401報表等資料,於97年5月28日│之事實。 ││ │債表、林俞伶│ 持向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申辦500萬元 │ ││ │與黃春梅個人│ 貸款,致該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林俞伶、黃│ ││ │資料表、營利│ 春梅之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良好,暐智公│ ││ │事業所得稅結│ 司營運與獲利正常而陷於錯誤,進而核准暐│ ││ │算申報書、營│ 智公司申請之500 萬元貸款,目前尚積欠本│ ││ │利事業登記證│ 金0000000元之事實。 │ ││ │、公司變更登│㈡林俞伶於96年12月27日向經濟部申請股東出│ ││ │記表(98偵27│ 資轉讓給黃春梅、修正章程變更,涉有使公│ ││ │30卷二第249 │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事實(經濟部96年12月│ ││ │至273頁)、 │ 28日經授中字第09633358090號函)。 │ ││ │合庫南勢角分│ │ ││ │行98年4月6日│ │ ││ │合金南勢字第│ │ ││ │0000000000號│ │ ││ │函(卷三第10│ │ ││ │2至105頁) │ │ │├──┼──────┼────────────────────┼───────────┤│二二│林俞伶之渣打│㈠林俞伶、黃碧珠與楊蕙鎂共同以林俞伶擔任│林俞伶、黃碧珠、楊蕙鎂││ │銀行130萬元 │ 暐智公司負責人,捏造林俞伶年收入350萬 │與石漢武共同以林俞伶名││ │信貸申請書、│ 元,工作穩定、資力良好,暐智公司營運與│義申請貸款,向渣打銀行││ │暐智公司合庫│ 獲利情形均正常之假象,於97年8月11日傳 │詐貸100萬元得手,彼此 ││ │存摺、營利事│ 真該等文件給石漢武交給林俊宏持向渣打銀│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 │業登記證、不│ 行中和個金部門申辦信用貸款130萬元而施 │事實。 ││ │實之暐智公司│ 用詐術,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 │401報表等資 │ 認林俞伶工作穩定、資力良好,暐智公司營│ ││ │料(均影本,│ 運與獲利狀況良好,於97年8月19日貸款100│ ││ │98偵第4220號│ 萬元給林俞伶之事實(尚欠963071元)。 │ ││ │警卷第293至 │㈡參酌林俞伶、楊蕙鎂關於暐智公司運作、資│ ││ │334頁,98偵 │ 金運用之供述,及申貸書聯絡人欄「黃碧珠│ ││ │2730卷二第 │ 」之記載可知,楊蕙鎂、林俞伶與黃碧珠均│ ││ │155至173頁)│ 參與此部分犯行。 │ ││ ├──────┼────────────────────┤ ││ │0000-000000 │石漢武於98年2月23日14時9分譯文中,對楊蕙│ ││ │號監聽譯文 │鎂提及林俞伶之渣打銀行100萬元貸款於8月撥│ ││ │ │款,繳納(償還)4個月後,(隔年)1月就不│ ││ │ │再清償等語,足認石漢武亦參與此部分詐貸犯│ ││ │ │行。 │ │├──┼──────┼────────────────────┼───────────┤│二三│林俞伶之97年│㈠林俞伶、黃碧珠與楊蕙鎂共同以林俞伶擔任│林俞伶、楊蕙鎂共同向渣││ │1月14日渣打 │ 暐智公司負責人,捏造林俞伶年薪150萬元 │打銀行詐欺取財未遂之事││ │銀行530萬元 │ 、工作穩定、資力良好,暐智公司營運與獲│實。 ││ │房貸申請書、│ 利情形均正常(96年5月至10月之401報表)│ ││ │暐智公司合庫│ 之假象,於97年1月14日交付該等文件給吳 │ ││ │存摺、營利事│ 朝廷轉交渣打銀行莊敬分行,申辦房屋貸款│ ││ │業登記證、不│ 530萬元而施用詐術,經渣打銀行承辦人員 │ ││ │實之暐智公司│ 審核後,於同年1月15日駁回申請而未遂之 │ ││ │401報表等資 │ 事實。 │ ││ │料(均影本,│㈡參酌林俞伶、楊蕙鎂關於暐智公司運作、資│ ││ │98偵第2730號│ 金運用之供述,及申貸書聯絡人欄「黃碧珠│ ││ │卷二第139至 │ 」之記載可知,楊蕙鎂、林俞伶均參與此部│ ││ │154頁) │ 分犯行。 │ │├──┼──────┼────────────────────┼───────────┤│二四│被告謝文成之│㈠於96年間,與蕭景元共同介紹黃春梅給楊蕙│蕭景元、謝文成、楊蕙鎂││ │供述及扣案便│ 鎂(自稱羅姐)當貸款的人頭後,楊蕙鎂會│就以黃春梅為貸款人頭向││ │條紙 │ 帶黃春梅去暐智公司,並教黃春梅於對保時│銀行詐貸之犯行,有犯意││ │ │ 如何回答,並按照指示簽署貸款文件,核貸│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 │ │ 後,羅姐透過蕭景元按月支付1萬元報酬; │ ││ │ │ 其曾郵寄黃春梅的身分證件給楊蕙鎂;扣案│ ││ │ │ 便條紙是楊蕙鎂寫給黃春梅背誦之用,以便│ ││ │ │ 黃春梅去銀行填寫資料時,佯裝為暐智公司│ ││ │ │ 股東,並教黃春梅填寫貸款資料,黃春梅並│ ││ │ │ 未在暐智公司上班,亦無在中壢市買房子。│ ││ │ │㈡其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930-8│ ││ │ │ 92417號門號。 │ │├──┼──────┼────────────────────┼───────────┤│二五│被告石漢武之│坦承 │ ││ │供述、扣案謝│㈠只辦理個人信貸、公司貸款與信用卡業務,│ ││ │玉瑜、林俞伶│ 佣金為核貸金額的12%。 │石漢武明知以普立美公司││ │與黃碧珠之申│㈡羅姐(即楊蕙鎂)曾交付黃碧珠、黃春梅、│員工名義申辦之貸款案件││ │貸資料 │ 謝玉瑜、林俞伶之信貸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均為楊蕙鎂所主導,留在││ │ │ 、勞保卡與薪資轉帳資料,其傳真給各該銀│黃春梅之貸款申請書上電││ │ │ 行(林俞伶親自到各該銀行填寫資料)辦理│話號碼均為楊蕙鎂所使用││ │ │ ,林俞伶申辦之渣打銀行100萬元信貸、中 │,卻仍送件,顯見其知悉││ │ │ 國信託銀行80萬元信貸均核貸,謝玉瑜之萬│黃春梅為貸款人頭,其與││ │ │ 泰銀行金卡(額度8萬元)有核發,黃碧珠 │楊蕙鎂就詐欺取財犯行具││ │ │ 之渣打銀行24萬元信貸有核貸;但黃春梅向│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 渣打銀行申貸案件、向花旗銀行申辦信用卡│ ││ │ │ 案件均因身分證更換而未核准,因為貸款申│ ││ │ │ 請書會留羅姐的0000-000000號電話,所以 │ ││ │ │ 銀行人員撥電話要向貸款申請名義人對保時│ ││ │ │ ,都是羅姐代為應答的,普立美公司的貸款│ ││ │ │ 案件都是羅姐交付,12%的報酬也是羅姐同│ ││ │ │ 意及交付的。 │ ││ │ │㈢黃碧珠、林俞伶分別是普立美、暐智公司負│ ││ │ │ 責人,謝玉瑜的信貸資料都是羅姐交付,曾│ ││ │ │ 承辦黃春梅的97年9月、11月的渣打銀行信 │ ││ │ │ 貸及謝玉瑜97年8月13日、11月25日渣打銀 │ ││ │ │ 行信貸案件,黃春梅的98年2月貸款案件則 │ ││ │ │ 轉給林俊宏承辦,若核貸,楊蕙鎂同意給12│ ││ │ │ %佣金,申辦此2人信貸案件期間,均未見 │ ││ │ │ 過此2人。 │ ││ │ │㈣其於97年11月間,看到報紙廣告後,以3000│ ││ │ │ 元價格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林文進之│ ││ │ │ 花旗銀行70萬元信貸申請資料中之扣繳憑單│ ││ │ │ ,對方後來送到臺中來。 │ │├──┼──────┼────────────────────┼───────────┤│二六│石漢武之98年│石漢武以擔任合償公司業務經理,年薪82萬元│石漢武向渣打銀行詐取80││ │2月11日渣打 │、資力良好,並提出合償公司97年度薪資為 │萬元貸款未遂之事實。 ││ │銀行80萬元信│774866元之扣繳憑單,捏造工作穩定、資力良│ ││ │貸申請書、合│好等假象,於98年2月11日某時,將申貸資料 │ ││ │償有限公司扣│交由林俊宏轉交渣打銀行中和個金部門承辦人│ ││ │繳憑單、名片│員,以此方式申辦80萬元信用貸款而施用詐術│ ││ │、授信歸戶查│,惟同日即遭駁回而詐欺取財未遂。 │ ││ │詢作業單(均│ │ ││ │影本,98偵 │ │ ││ │2730卷二第98│ │ ││ │至105頁) │ │ │├──┼──────┼────────────────────┼───────────┤│二七│㈠王儷蓁之97│㈠王儷蓁、林俞伶、楊蕙鎂製作虛偽之支薪紀│王儷蓁、林俞伶與楊蕙鎂││ │年12月9日渣 │ 錄,佯裝王儷蓁之年薪120萬元、資力良好 │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 │打銀行30萬元│ ,林俞伶則於97年12月5日製作虛偽之暐智 │為分擔。 ││ │信貸申請書、│ 公司在職證明,捏造王儷蓁擔任暐智公司副│ ││ │三重正義郵局│ 理、工作穩定之假象後,以王儷蓁名義於97│ ││ │存摺、暐智公│ 年12月9日,將此等資料交給渣打銀行業務 │ ││ │司97年12月5 │ 人員轉呈渣打銀行第一個金部門承辦人員,│ ││ │日在職證明(│ 以此方式申辦30萬元信用貸款而施用詐術(│ ││ │均影本,98偵│ 未核貸,97年12月11日駁回申請)。 │ ││ │2730卷二第 │㈡依據申貸書聯絡人欄「林俞伶」、「0919-8│ ││ │106至114頁)│ 27467」號、在職證明及楊蕙鎂關於王儷蓁 │ ││ │ │ 之供述可知,林俞伶、王儷蓁與楊蕙鎂均參│ ││ │ │ 與此部分犯行。 │ ││ ├──────┼────────────────────┼───────────┤│ │㈡王儷蓁之渣│㈠王儷蓁、林俞伶、楊蕙鎂製作虛偽之支薪紀│同上。 ││ │打銀行信貸申│ 錄,佯裝王儷蓁之年薪70萬元、資力良好,│ ││ │請書、三重正│ 林俞伶則於96年8月13日製作虛偽之暐智公 │ ││ │義郵局存摺、│ 司在職證明,捏造王儷蓁擔任暐智公司副理│ ││ │暐智公司96年│ 、工作穩定之假象後,將此等資料傳真給渣│ ││ │8月13日在職 │ 打銀行業務人員林秋孌後,林秋孌於96年8 │ ││ │證明、授信歸│ 月15日前某時許,轉呈渣打銀行個金部門承│ ││ │戶查詢作業單│ 辦人員,以此方式申辦50萬元信用貸款而施│ ││ │(均影本,98│ 用詐術,致承辦人員於96年8月15日審核時 │ ││ │偵2730卷二第│ ,,以為王儷蓁為暐智公司辦事員,年資 │ ││ │115至126頁)│ 1.6 年、年薪68萬元、資力良好、工作穩定│ ││ │、渣打銀行個│ 而陷於錯誤,於8月24日核貸40萬元(尚欠 │ ││ │人基本資料表│ 34647 0元)。 │ ││ │影本 │㈡依據暐智公司負責人林俞伶名義製作之在職│ ││ │ │ 證明,及楊蕙鎂關於王儷蓁之供述可知,林│ ││ │ │ 俞伶、王儷蓁與楊蕙鎂均參與此部分犯行。│ │├──┼──────┼────────────────────┼───────────┤│二八│被告(兼證人│98年2月中旬某日上午,因同學羅蕙君介紹而 │黃碧珠、楊蕙鎂與何乾坤││ │)吳怡婷之供│曾前往普立美公司工作1小時,期間羅姐(即 │共同向土銀永和分行詐貸││ │述、指認照片│楊蕙鎂)要求佯裝打字,以便讓前來之銀行人│1000萬元(未遂)之事實││ │ │員以為普立美公司有很多員工,何乾坤(即何│。 ││ │ │經理)與老闆娘(即黃碧珠)則與銀行人員在│ ││ │ │會議室洽商,當時何乾坤經理、羅姐楊蕙鎂及│ ││ │ │黃碧珠在場,行員離開後,由羅姐支付500元 │ ││ │ │工資;數日後,羅姐騎機車載其至土銀永和分│ ││ │ │行送文件給行員。 │ │├──┼──────┼────────────────────┼───────────┤│二九│被告(兼證人│其任職於永泰來公司;沒看過普立美公司的客│普立美公司無實際營業,││ │)詹靜宜之供│戶前來,只有銀行的人前來,楊蕙鎂自稱姓羅│曾向多家銀行申辦貸款,││ │述、指認照片│,很多銀行人員前來普立美公司稽核時,楊蕙│石漢武亦參與普立美公司││ │ │鎂曾經要求詹靜宜暫時離開,黃碧珠則要求將│貸款之事實。 ││ │ │永泰來公司招牌拿下,假裝該辦公廳舍均為普│ ││ │ │立美公司員工使用,以利普立美公司通過銀行│ ││ │ │稽核,石漢武在銀行人員來普立美公司徵信時│ ││ │ │,也曾在場,嗣後表示其為普立美公司之財務│ ││ │ │顧問等情。 │ │├──┼──────┼────────────────────┼───────────┤│三十│被告(兼證人│98年2月中旬介紹吳怡婷前往普立美公司當臨 │楊蕙鎂僱用吳怡婷前往普││ │)羅蕙君之供│時工讀生,為楊蕙鎂倒茶水之事實。 │立美公司充當員工之事實││ │述 │ │。 │├──┼──────┼────────────────────┼───────────┤│三一│證人黃春梅之│並無在桃園縣市上班,亦無為了工作而居住在│黃春梅並無繳納貸款之能││ │證述、指認照│桃園縣中壢市之必要,無力繳納400多萬元貸 │力與購屋必要,實為貸款││ │片 │款,指認黃碧珠曾帶其前往銀行。 │之人頭,且黃碧珠曾帶黃││ │ │ │春梅前往銀行擔任保證人││ │ │ │之事實。 │├──┼──────┼────────────────────┼───────────┤│三二│證人黃俊旭之│㈠謝文成、蕭景元介紹黃春梅給使用0000-000│蕭景元、謝文成介紹黃春││ │證述、指認照│ 384號之「羅姐」作為貸款人頭,並以黃春 │梅給「羅姐」擔任貸款人││ │片及譯文(98│ 梅名義向渣打銀行南崁分行申辦430萬元長 │頭,蕭景元明知「羅姐」││ │他卷36第13頁│ 期擔保放款、擔任暐智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找黃春梅之用意在於充當││ │) │ 南勢角分行所申辦貸款之保證人;謝文成曾│貸款人頭等事實。 ││ │ │ 前來住處以領取黃春梅之薪水為由,要求黃│ ││ │ │ 俊旭提供黃春梅之證件,並以黃春梅名義向│ ││ │ │ 威寶、臺灣大哥大、遠傳與和信電信申辦門│ ││ │ │ 號(包含0000-000000號)等事實。 │ ││ │ │㈡譯文顯示蕭景元供稱先前曾以相同模式貸款│ ││ │ │ 200萬元,並拿取10多萬元報酬,其曾帶黃 │ ││ │ │ 春梅去查詢信用紀錄及貸款等語,足認蕭景│ ││ │ │ 元知悉「羅姐」係帶黃春梅前往銀行辦理貸│ ││ │ │ 款。 │ │├──┼──────┼────────────────────┼───────────┤│三三│財團法人金融│㈠楊蕙鎂於97年9月間,向該中心查詢黃春梅 │楊蕙鎂確曾利用黃春梅作││ │聯合徵信中心│ 之信用紀錄(包含有無被冒貸、冒辦信用卡│為房屋貸款之人頭。 ││ │97年11月19日│ 或現金卡)。 │ ││ │金徵(業)字│㈡於97年10月底,以黃春梅名義向渣打銀行南│ ││ │第0000000000│ 崁分行貸得430萬元,及擔任暐智公司向合 │ ││ │號簡便行文表│ 庫南勢角分行貸款之保證人 │ ││ │所附當事人綜│ │ ││ │合信用報告(│ │ ││ │98他36卷第17│ │ ││ │至21頁) │ │ │├──┼──────┼────────────────────┼───────────┤│三四│證人即中國信│謝玉瑜於98年3月6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謝玉瑜以虛偽資料申辦信││ │託商業銀行法│信用卡(沒補件、沒過卡,所以資料沒保留)│用卡而詐欺未遂之事實(││ │務人員林俊鴻│。 │有無申請書?) ││ │之證述 │ │ │├──┼──────┼────────────────────┼───────────┤│三五│證人即土銀永│98年2月19日前某日,自稱普立美公司「何經 │何乾坤、黃碧珠就行使偽││ │和分行徵信襄│理」之男子前來分行表示該公司有資金需求,│造私文書、詐貸犯行有犯││ │理黎惠美之證│經瞭解公司狀況,並由何經理填寫查詢公司票│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述 │據信用、債務信用與授信往來同意書後,其(│ ││ │ │時任放款部襄理)於2月18日聯繫何經理,並 │ ││ │ │於2月19日依約與分行經理俞乃金、副理胡慧 │ ││ │ │貞、襄理方肇德、經辦人程慶輝前往查看普立│ ││ │ │美公司之狀況,當時由黃碧珠接待,何經理則│ ││ │ │說明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公司另有其他│ ││ │ │人員佯裝辦公之事實。 │ │├──┼──────┼────────────────────┼───────────┤│三六│證人即土銀永│普立美公司於98年3月11日向土銀永和分行申 │黃碧珠、楊蕙鎂、何乾坤││ │和分行授信承│辦1000萬元之企業金融貸款,分行已經受理、│共同以普立美公司名義,││ │辦人汪佩穎之│編號並由汪佩穎建立基本客戶資料,分行襄理│持虛偽資料向土銀永和分││ │證述 │黎惠美於2月19日即已前往普立美公司瞭解公 │行申辦貸款,著手詐貸企││ │ │司狀況,因地檢署派員調走資料,才未進入審│業金融貸款1000萬元未遂││ │ │核程序等情。 │之事實。 │├──┼──────┼────────────────────┼───────────┤│三七│證人即渣打銀│黃春梅之430萬元房屋貸款(尚欠本金0000000│楊蕙鎂、黃碧珠與林俞伶││ │行風管處林明│元)、楊蕙鎂35萬元信貸(尚欠342687元)、│向渣打銀行詐貸款項後不││ │康之證述、渣│林俞伶100萬元信貸(尚欠963071元)、黃碧 │久,即停止償還之事實。││ │打銀行申貸案│珠之25萬元信貸(尚欠238034元)等情。 │ ││ │件一覽表 │ │ │├──┼──────┼────────────────────┼───────────┤│三八│證人即渣打銀│㈠黃碧珠向渣打銀行申辦80萬元信貸案件(97│楊蕙鎂、黃碧珠、何乾坤││ │行業務襄理彭│ 年8月26日送件),經審核後只核貸25萬元 │等人曾以謝玉瑜、黃春梅││ │如涵之證述、│ 。 │名義及虛偽資料,持向渣││ │黃碧珠之80萬│㈡其餘以謝玉瑜名義申辦之50、75、100萬元 │打銀行行使並申辦貸款(││ │元貸款撥貸通│ 、黃春梅名義申辦之40萬元(97年11月17日│詐欺)未遂,惟黃碧珠以││ │知書、信用貸│ 送件)、50萬元(97年9月17日送件)的案 │其名義申貸並持虛偽資料││ │款約定書等資│ 件經評分後,因評分不足或負債比過高而未│向渣打銀行詐貸案件,則││ │料影本(98偵│ 核貸;以謝玉瑜名義申辦之(98年2月送件 │得手25萬元(詐欺)等事││ │2730卷一) │ )案件,則仍需補件。 │實。 ││ │ │㈢以上案件均由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已於│ ││ │ │ 98年3月2日離職)招攬而來。 │ ││ │ │㈣渣打銀行行員因黃碧珠提出之虛偽資料(包│ ││ │ │ 含普立美公司401報表)致審核人員誤認其 │ ││ │ │ 年收入為70萬元,並陷於錯誤而於97年8月 │ ││ │ │ 28 日准予貸給25萬元,9月2日撥款。 │ │├──┼──────┼────────────────────┼───────────┤│三九│證人林俊宏之│㈠曾任職於渣打銀行(98年3月2日離職),石│石漢武轉介黃春梅、謝玉││ │證述、所提供│ 漢武曾轉介以黃春梅名義申辦之40、50萬元│瑜、黃碧珠名義申貸案件││ │謝玉瑜名義之│ 、謝玉瑜名義之75、50與100萬元信貸案件 │給渣打銀行之勸募人林俊││ │偽造扣繳憑單│ ,申貸資料均由石漢武提供,未直接接洽申│宏,石漢武亦參與此部分││ │ │ 請人,收到資料後,曾撥打申請書上電話照│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貸││ │ │ 會客戶及確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包含工作│犯行之事實。 ││ │ │ 狀況、收入是否與財力資料相符),但電話│ ││ │ │ 號碼未必是申請人使用。 │ ││ │ │㈡其所經手之黃碧珠97年8月26日申辦之80萬 │ ││ │ │ 元信貸案件也是石漢武轉介而來。 │ ││ │ │㈢收到98年2月以謝玉瑜之申貸案件資料後, │楊蕙鎂為貸款而偽造扣繳││ │ │ 曾收到普立美公司偽造謝玉瑜之97年度扣繳│憑單之事實。 ││ │ │ 憑單2份。 │ │├──┼──────┼────────────────────┼───────────┤│四十│證人即渣打銀│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29巷16號溫代書事 │黃春梅在他人陪同下,向││ │行行員朱彥郎│務所跟黃春梅對保,並告知貸款利率、期間與│渣打銀行辦理對保、開戶││ │之證述 │費用等授信條件,黃春梅當天另前往渣打銀行│之事實。 ││ │ │中壢分行開戶,當時有1、2人站在黃春梅旁邊│ ││ │ │等情。 │ │├──┼──────┼────────────────────┼───────────┤│四一│證人即渣打銀│97年7月21日接獲鑑價申請後,撥打鑑價申請 │以黃春梅名義申請貸款後││ │行鑑價人員陳│書上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楊小姐後 │,鑑價人員依指示前往楊││ │文彬之證述、│,於7月23日由楊小姐引導前往估計中壢市苑 │蕙鎂選定之房屋鑑價之事││ │鑑價資料 │平街7巷15號房屋價值約530萬元。 │實。 │├──┼──────┼────────────────────┼───────────┤│四二│扣案黃碧珠、│楊蕙鎂、何乾坤、黃碧珠明知普立美公司並無│楊蕙鎂以謝玉瑜、黃春梅││ │謝玉瑜、黃春│營業之實,卻共同以虛偽資料、人頭謝玉瑜、│為詐貸人頭,並與黃碧珠││ │梅等人資料,│黃春梅擔任公司主管之名義,分別向銀行申辦│、何乾坤(自稱何志偉)││ │及羅琇敏、何│貸款(98偵4220號警卷上冊)。 │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 │志偉與石漢武│ │分擔,以虛偽之進出貨資││ │名片、訂出貨│ │料佯裝普立美公司確有營││ │單、教戰手冊│ │運跡象,以便持向銀行貸││ │等資料、搜索│ │款等事實。 ││ │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 │ │├──┼──────┼────────────────────┼───────────┤│四三│彭如涵所提供│㈠楊蕙鎂、何乾坤、黃碧珠捏造黃春梅擔任於│楊蕙鎂、何乾坤、黃碧珠││ │黃春梅之渣打│ 暐智公司業務部經理,工作穩定、按月領取│以虛偽之資料向渣打銀行││ │銀行430萬元 │ 薪水、年薪60萬元、資力良好,因購買中壢│詐貸430萬元(撥入黃春 ││ │抵押貸款申請│ 市○○街7巷15號之房地而有資金需求之假 │梅之中壢分行0000-00000││ │書、抵押貸款│ 象,於97年7月16日持該等文件向渣打銀行 │7 號帳戶)得手之事實。││ │約定書、買賣│ 申辦(指數型房貸)抵押貸款430萬元,致 │ ││ │契約書、合庫│ 渣打銀行人員誤認黃春梅資力良好而陷於錯│ ││ │員林分行存摺│ 誤,而同意自97年9月4日起貸款(7月29日 │ ││ │、土地謄本等│ 對保)給黃春梅(其中0000000元匯入賣方 │ ││ │資料(均影本│ 宋玉珠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之事實。│ ││ │,98偵第4220│㈡指數型房貸申請書基本資料欄、聯絡人欄行│ ││ │號警卷第254 │ 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 │至292頁;98 │ 49」號分別為楊蕙鎂、黃碧珠所使用,故行│ ││ │偵2730卷一、│ 員以電話照會、確認基本資料時,實際為楊│ ││ │卷二第196至 │ 蕙鎂、黃碧珠所回答,2人亦參與此部分犯 │ ││ │203頁) │ 行之事實。 │ │├──┼──────┼────────────────────┼───────────┤│四四│彭如涵所提供│㈠楊蕙鎂、林俞伶於97年6月10日填寫黃春梅 │楊蕙鎂、林俞伶就詐欺取││ │黃春梅之渣打│ 擔任業務部經理、年薪60萬元、申貸金額50│財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銀行50萬、40│ 萬元之信貸申請書,連同黃春梅之合庫員林│分擔之事實。 ││ │萬元信貸申請│ 分行存摺影本,交由渣打銀行業務人員(代│ ││ │書、合庫員林│ 號73065)向渣打銀行莊敬分行申貸而著手 │ ││ │分行帳戶存摺│ 實施詐欺取財行為,遭駁回而未遂。 │ ││ │、在職證明、│㈡楊蕙鎂、林俞伶於97年9月17日(年薪90萬 │ ││ │個金部授信案│ 元、申貸金額50萬元)、11月17日(年薪 │ ││ │件申覆單影本│ 120萬元,申貸金額40萬元)分別填寫黃春 │ ││ │(98偵2730卷│ 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經理、支薪等虛偽事項│ ││ │一;卷二第 │ 之貸款申請書,並於97年9月17日、11月18 │ ││ │175至195頁)│ 日製作黃春梅之虛偽在職證明、支薪紀錄(│ ││ │ │ 含員工薪資表、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 ││ │ │ 利憑單),佯裝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經│ ││ │ │ 理後,一併交由林俊宏向渣打銀行申辦貸款│ ││ │ │ 而著手實施詐欺取財行為,因未核貸而未遂│ ││ │ │ 。 │ ││ │ │㈢6月10日申請書申請人欄行動電話0000-0000│ ││ │ │ 84號,及9月17日、11月17日申請書申請人 │ ││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均為楊蕙鎂所使 │ ││ │ │ 用,足見楊蕙鎂亦參與此部分犯行,並於照│ ││ │ │ 會時假冒黃春梅回答問題。 │ │├──┼──────┼────────────────────┼───────────┤│四五│黃春梅之授信│97年9月4日核貸430萬元(尚欠0000000元),│以黃春梅名義申貸案件之││ │歸戶查詢作業│其餘50萬元(000000)、50萬元(000000)、│准駁情形。 ││ │單(98偵2730│40 萬元(000000)申貸案件則駁回。 │ ││ │卷二第174頁 │ │ ││ │) │ │ │├──┼──────┼────────────────────┼───────────┤│四六│土銀永和分行│該分行於98年3月11日接獲普立美公司1000萬 │楊蕙鎂、黃碧珠、何乾坤││ │98年4月8日永│元貸款申請後,因同日接獲本署公文,而停止│共同向土銀永和分行詐貸││ │放字第098000│辦理該申貸案件之事實。 │1000 萬元未遂之事實。 ││ │0132號函(98│ │ ││ │偵2730卷三第│ │ ││ │113頁) │ │ │├──┼──────┼────────────────────┼───────────┤│四七│法務部調查局│楊蕙鎂前因詐貸案件(以興化國際公司負責人│楊蕙鎂本件所涉,與臺灣││ │臺北市調查處│名義申貸),於95年10月24日經傳訊後,於96│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4月6日肆│至98年間,再與黃碧珠、林俞伶合意以虛設暐│44號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 │字第00000000│智公司、普立美公司,及自行找尋貸款人頭之│,並無關連性。 ││ │290號函所附 │方式,向渣打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而觸犯│ ││ │調查筆錄影本│本案數件詐貸犯行,顯係另行起意而為之犯行│ ││ │(98偵2730卷│。 │ ││ │三第157至178│ │ ││ │頁) │ │ │├──┼──────┼────────────────────┼───────────┤│四八│共同被告溫火│溫火平受蕭景元之邀而交付身分證,並在員林│溫火平同意何乾坤、蕭景││ │平之供述 │火車站與何乾坤見面,與蕭景元、何乾坤一同│元以其名義申辦貸款,並││ │ │前往申辦板信申辦臺中分行帳戶後,交付帳戶│收取何乾坤交付之報酬,││ │ │存摺、提款卡給何乾坤,並收取何乾坤交付之│交付身分證及帳戶資料,││ │ │款項至少10萬元,嗣後反悔等事實。 │嗣後反悔之事實。 ││ │ │ ├───────────┤│ │ │ │溫火平雖辯稱不知道是要││ │ │ │作為貸款人頭云云,然依││ │ │ │何乾坤之證述可知溫火平││ │ │ │明知蕭景元告知申辦帳戶││ │ │ │及交付證件之用意,何乾││ │ │ │坤始會陸續交付相當數額││ │ │ │之報酬,也才有溫火平幾││ │ │ │經思考後之反悔與不配合││ │ │ │申辦之舉,因其先前之交││ │ │ │付帳戶、身份證之行為,││ │ │ │已有容任何乾坤、楊蕙鎂││ │ │ │以其名義申貸,此等情形││ │ │ │不因其嗣後不配合申貸而││ │ │ │受影響,且其未能將帳戶││ │ │ │資料掛失、停用,亦無阻││ │ │ │止何乾坤等人以其名義申││ │ │ │貸,致使交付帳戶之目的││ │ │ │發生,仍足認其有容任詐││ │ │ │貸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 │ │。是其所辯即不足採。 │├──┼──────┼────────────────────┼───────────┤│四九│溫火平名義之│楊蕙鎂配合「二姐」、何乾坤匯款至溫火平之│同左。 ││ │渣打銀行600 │帳戶,充當溫火平領取普立美公司之薪資,「│ ││ │萬元抵押貸款│二姐」、「小廖」、何乾坤明知溫火平已不願│ ││ │申請書、身分│親自配合申辦貸款,仍以變造溫火平身分證、│ ││ │證影本、板信│尋找不詳姓名之男子假冒溫火平簽訂不動產買│ ││ │商銀臺中分行│賣契約書、抵押貸款申請書等資料,何乾坤尚│ ││ │帳戶存摺影本│且在貸款申請書聯絡人欄偽造「何志偉」之署│ ││ │、勞工保險卡│押後,持向渣打銀行申貸而行使並施用詐術,│ ││ │、不動產鑑價│足認「二姐」、「小廖」、何乾坤、楊蕙鎂與│ ││ │申請書、不動│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就詐欺取財、行使偽│ ││ │產買賣契約書│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罪嫌間,具有犯意聯│ ││ │、授信約定書│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 │ ││ │(均影本) │ │ │├──┼──────┼────────────────────┼───────────┤│五十│溫火平名義之│何乾坤在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何志偉之署押,「│同左。 ││ │30萬元、80萬│二姐」、「小廖」帶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 ││ │元信用貸款申│偽造完成申請書後,連同存摺影本、變造身分│ ││ │請書、變造身│證向渣打銀行申請貸款,就詐得35萬元信用貸│ ││ │分證及存摺影│款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 ││ │本 │書罪嫌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 │└──┴──────┴────────────────────┴───────────┘
二、所犯法條┌──┬────┬───────┬─────────┬──┬──────────────┬──┐│編號│犯罪事實│涉犯被告姓名 │所犯罪嫌 │共同│ 罪數 │備註││ │ │ │ │正犯│ │ │├──┼────┼───────┼─────────┼──┼──────────────┼──┤│ 一 │一㈠ │林俞伶、楊蕙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 │是 │ │ ││ │ │何乾坤、謝文成│員登載不實罪嫌 │ │ │ ││ │ │蕭景元 │ │ │ │ │├──┼────┼───────┼─────────┼──┼──────────────┼──┤│ 二 │一㈡⒈ │林俞伶、楊蕙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是 │ │ ││ │ │ │欺取財罪嫌 │ │ │ │├──┼────┼───────┼─────────┼──┼──────────────┼──┤│ 三 │一㈡⒉ │林俞伶、楊蕙鎂│刑法第339條第3項、│是 │ │ ││ │ │何乾坤、石漢武│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 │ │ │ ││ │ │謝文成、蕭景元│罪嫌 │ │ │ │├──┼────┼───────┼─────────┼──┼──────────────┼──┤│ 四 │一㈡⒊ │林俞伶、楊蕙鎂│刑法第216條、第210│是 │左列數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 │ │何乾坤、石漢武│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 │ │謝文成、蕭景元│第339條第3項、第1 │ │重處斷。 │ ││ │ │ │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 │ │ ││ │ │ │嫌 │ │ │ │├──┼────┼───────┼─────────┼──┼──────────────┼──┤│ 五 │一㈢ │楊蕙鎂、林俞伶│刑法第339條第3項、│是 │同上。 │ ││ │ │ │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 │ │ │ ││ │ │ │罪嫌 │ │ │ │├──┼────┼───────┼─────────┼──┼──────────────┼──┤│ 六 │一㈣ │楊蕙鎂、林俞伶│刑法第214條、第210│是 │同上。 │ ││ │ │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 │ │ ││ │ │ │不實文書(公司變更│ │ │ ││ │ │ │登記表部分)、第 │ │ │ ││ │ │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 │ │等罪嫌 │ │ │ │├──┼────┼───────┼─────────┼──┼──────────────┼──┤│ 七 │一㈤ │楊蕙鎂、林俞伶│刑法第214條、第210│是 │同上。 │ ││ │ │、石漢武、黃碧│條(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珠 │部分)行使使公務員│ │ │ ││ │ │ │登載不實文書、第 │ │ │ ││ │ │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 │ │等罪嫌 │ │ │ │├──┼────┼───────┼─────────┼──┼──────────────┼──┤│ 八 │一㈥⒈ │楊蕙鎂、林俞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是 │ │ ││ │ │、王儷蓁 │欺取財罪嫌 │ │ │ │├──┼────┼───────┼─────────┼──┼──────────────┼──┤│ 九 │一㈥⒉ │楊蕙鎂、林俞伶│刑法第339條第3項、│是 │ │ ││ │ │、王儷蓁 │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 │ │ │ ││ │ │ │罪嫌 │ │ │ │├──┼────┼───────┼─────────┼──┼──────────────┼──┤│ 十 │二㈠出資│蕭景元、謝玉瑜│刑法第214條(出資 │是 │ │ ││ │轉讓變更│、何乾坤、楊蕙│轉讓變更登記部分)│ │ │ ││ │登記部分│鎂、黃碧珠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 ││ │ │ │嫌 │ │ │ ││ ├────┼───────┼─────────┼──┼──────────────┤ ││ │二㈠附表│蕭景元、謝玉瑜│第339條第3項、第1 │是 │ │ ││ │三編號一│、何乾坤、楊蕙│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至三部分│鎂、黃碧珠、石│ │ │ │ ││ │ │漢武 │ │ │ │ │├──┼────┼───────┼─────────┼──┼──────────────┼──┤│十一│二㈡⒈ │蕭景元、何乾坤│刑法第216條、第210│是 │㈠何乾坤接續偽造「何志偉」署│ ││ │ │、楊蕙鎂、黃碧│條、第212條行使偽 │ │ 押之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 ││ │ │珠 │造私文書、行使變造│ │ 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要│ ││ │ │ │特種文書、第339條 │ │ 件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 ││ │ │ │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 │ │ 行侵害同一法益,以實現同一│ ││ │ │ │嫌 │ │ 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各│ ││ │ │ │ │ │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 │ │ │ │ │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 │ │ │ │ │ 上,難以強行分開 │ ││ │ │ │ │ │㈡左列數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 │ │ │ │ │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 │ │ │ │ │ 從一重處斷。 │ │├──┼────┼───────┼─────────┼──┼──────────────┼──┤│十二│二㈡⒉ │蕭景元、何乾坤│刑法第216條、第210│是 │同上。 │ ││ │ │、楊蕙鎂、黃碧│條、第212條行使偽 │ │ │ ││ │ │珠 │造私文書、行使變造│ │ │ ││ │ │ │特種文書、第339條 │ │ │ ││ │ │ │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 │ │ │ ││ │ │ │嫌 │ │ │ │├──┼────┼───────┼─────────┼──┼──────────────┤ ││十三│二㈡⒈⒉│溫火平 │均為刑法第30條第1 │否 │ │ ││ │ │ │項、第339條第1項幫│ │ │ ││ │ │ │助詐欺取財罪嫌 │ │ │ │├──┼────┼───────┼─────────┼──┼──────────────┤ ││十四│三㈠ │楊蕙鎂、黃碧珠│第339條第3項、第1 │是 │ │ ││ │ │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十五│三㈡ │楊蕙鎂、黃碧珠│刑法第216條、第214│是 │左列數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 │ │、石漢武 │條(公司變更登記表│ │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 │ │ │部分)行使使公務員│ │重處斷。 │ ││ │ │ │登載不實文書、第 │ │ │ ││ │ │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 │ ││ │ │ │等罪嫌 │ │ │ │├──┼────┼───────┼─────────┼──┼──────────────┤ ││十六│四 │楊蕙鎂、黃碧珠│刑法第216條、第214│是 │同上。 │ ││ │ │、何乾坤、石漢│條(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武 │部分)行使使公務員│ │ │ ││ │ │ │登載不實文書、第 │ │ │ ││ │ │ │339條第3項、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 │ │├──┼────┼───────┼─────────┼──┼──────────────┤ ││十七│五 │石漢武 │刑法第216條、第210│是 │同上 │ ││ │ │ │條(扣繳憑單部分)│ │ │ ││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第│ │ │ ││ │ │ │339條第3項、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 │ │└──┴────┴───────┴─────────┴──┴──────────────┴──┘
被告等人所犯前揭數罪名,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之。請審酌被告楊蕙鎂於95年因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嫌為臺北市調查處查獲詐貸1800萬元後,不思警惕與悔改,反而變本加厲,自行尋找黃碧珠、林俞伶等人設立空殼公司,詐得款項全由渠等提領花用,已由配角躋升為主導犯罪之人,一再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貸得款項後,即拒不清償,仍透過何乾坤、蕭景元等人積極尋覓貸款人頭,並與石漢武交換詐貸心得與意見,另從石漢武臺中市租屋處、臺北市居所查獲之貸款資料可知,石漢武係以從事詐貸並收取高額報酬為業,林俞伶、黃碧珠則自甘墮落,與楊蕙鎂一同實施前揭犯行,以詐得款項購屋居住與花用,放任貸款成為呆帳,且林俞伶屢經傳拘均拒不到場,犯後態度欠佳,其等所為危害金融交易秩序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楊蕙鎂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量處石漢武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均量處黃碧珠、林俞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又被告楊蕙鎂、黃碧珠、石漢武、林俞伶於短期內涉嫌多件詐欺取財案件,且均以所詐得款項維生,足認其等顯已養成詐欺取財之犯罪習慣,請依刑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至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貸款申請書之偽造「黃春梅」署押,及偽造之「溫火平」署押6枚與印文12枚、偽造之「何志偉」署押3枚,請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朱 健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錦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貸款人林俞伶┌──┬─────┬────┬──┬────┬───────────┬─────┐│編號│申貸時間 │貸款銀行│貸款│申貸金額│向貸款銀行行使之文書名│ 撥款時間 ││ │ │ │性質│ │稱 │ │├──┼─────┼────┼──┼────┼───────────┼─────┤│ 一 │97年1月14 │渣打銀行│房貸│530萬元 │暐智公司之合庫帳戶存摺│97年1月15 ││ │日 │ │ │ │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日駁回申請││ │ │ │ │ │年收入(120萬元)與職 │。 ││ │ │ │ │ │業不實之信貸申請書、不│ ││ │ │ │ │ │實之暐智公司401報表( │ ││ │ │ │ │ │96年5月至10月)、不動 │ ││ │ │ │ │ │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 │├──┼─────┼────┼──┼────┼───────────┼─────┤│ 二 │97年8月11 │渣打銀行│信貸│申貸130 │暐智公司之合庫帳戶存摺│97年8月19 ││ │日 │ │ │萬元,核│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日(尚欠 ││ │ │ │ │貸100萬 │公司變更登記表、不實之│963071 元 ││ │ │ │ │元 │暐智公司401報表、年收 │) ││ │ │ │ │ │入(350萬元)與職業不 │ ││ │ │ │ │ │實之信貸申請書、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土地所有權狀│ │└──┴─────┴────┴──┴────┴───────────┴─────┘附表二:貸款人黃春梅┌──┬─────┬────┬──┬────┬─────────┬─────┐│編號│申貸時間 │貸款銀行│貸款│申貸金額│向銀行行使之文書名│ 撥款時間 ││ │ │ │性質│ │稱 │ │├──┼─────┼────┼──┼────┼─────────┼─────┤│ 一 │97年7月16 │渣打銀行│抵押│430萬元 │申請書、黃春梅之身│97年9月( ││ │日 │南崁分行│貸款│(如數核│分證、健保卡影本、│尚欠 ││ │ │ │ │貸) │合庫員林分行存摺影│0000000元 ││ │ │ │ │ │本、土地房屋買賣契│) ││ │ │ │ │ │約書、土地與建物謄│ ││ │ │ │ │ │本 │ │├──┼─────┼────┼──┼────┼─────────┼─────┤│ 二 │97年9月17 │渣打銀行│信貸│50萬元 │信用貸款申請書、在│評分不足 ││ │日 │ │ │ │職證明、黃春梅之合│ ││ │ │ │ │ │庫員林分行帳戶存摺│ ││ │ │ │ │ │影本、中壢市○○街│ ││ │ │ │ │ │7巷15號之建物所有 │ ││ │ │ │ │ │權狀 │ │├──┼─────┼────┼──┼────┼─────────┼─────┤│ 三 │97年11月17│渣打銀行│信貸│40萬元 │偽造之貸款申請書,│負債比過高││ │日 │ │ │ │不實之在職證明、員│ ││ │ │ │ │ │工薪資表、各類所得│ ││ │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 │ │ │ │類所得資料清單、黃│ ││ │ │ │ │ │春梅之合庫員林分行│ ││ │ │ │ │ │帳戶存摺影本 │ │└──┴─────┴────┴──┴────┴─────────┴─────┘附表二:貸款人謝玉瑜┌──┬─────┬────┬──┬────┬─────────┬─────┐│編號│申貸時間 │貸款銀行│貸款│申貸金額│向貸款銀行行使之文│ 撥款時間 ││ │ │ │性質│ │書名稱 │ │├──┼─────┼────┼──┼────┼─────────┼─────┤│ 一 │97年8月13 │渣打銀行│信貸│75萬元 │職業資料不實之申請│97年8月14 ││ │日 │ │ │ │書、普立美公司勞工│日駁回 ││ │ │ │ │ │保險卡、板信商銀北│ ││ │ │ │ │ │臺中分行存摺影本 │ │├──┼─────┼────┼──┼────┼─────────┼─────┤│ 二 │97年11月20│渣打銀行│信貸│50萬元 │職業資料不實之申請│97年11月21││ │日 │ │ │ │書、勞工保險卡、板│日駁回 ││ │ │ │ │ │信商銀北臺中分行存│ ││ │ │ │ │ │摺影本 │ │├──┼─────┼────┼──┼────┼─────────┼─────┤│ 三 │98年2月22 │渣打銀行│信貸│100萬元 │職業資料不實之申請│98年2月24 ││ │日 │ │ │ │書、勞工保險卡、板│日駁回(需││ │ │ │ │ │信商銀北臺中分行存│補件) ││ │ │ │ │ │摺影本、普立美公司│ ││ │ │ │ │ │基本資料 │ │└──┴─────┴────┴──┴────┴─────────┴─────┘附表三:貸款人黃碧珠┌──┬─────┬────┬──┬────┬─────────┬─────┐│編號│申貸時間 │貸款銀行│貸款│申貸金額│向貸款銀行行使之文│ 撥款時間 ││ │ │ │性質│ │書名稱 │ │├──┼─────┼────┼──┼────┼─────────┼─────┤│ 一 │96年2月8日│新竹國際│信用│150萬元 │年收入(200萬元) │同日駁回 ││ │ │商銀 │貸款│ │不實之申請書、普立│ ││ │ │ │ │ │美公司之臺灣企銀永│ ││ │ │ │ │ │和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不實之401報表(95 │ ││ │ │ │ │ │年7 月至12月) │ │├──┼─────┼────┼──┼────┼─────────┼─────┤│ 二 │96年8月9日│渣打銀行│抵押│620萬元 │年收入不實之申請書│未核貸 ││ │ │莊敬分行│貸款│ │、普立美公司之合庫│ ││ │ │ │ │ │與臺灣企銀帳戶存摺│ ││ │ │ │ │ │影本、不實之401報 │ ││ │ │ │ │ │表(96年1至6月)、│ ││ │ │ │ │ │黃碧珠之土銀帳戶存│ ││ │ │ │ │ │摺影本、營利事業登│ ││ │ │ │ │ │記證 │ │├──┼─────┼────┼──┼────┼─────────┼─────┤│ 三 │97年1月17 │渣打銀行│信貸│80萬元 │年收入不實之申請書│97年1月28 ││ │日 │ │ │ │、普立美公司之臺灣│日駁回 ││ │ │ │ │ │企銀永和分行帳戶存│ ││ │ │ │ │ │摺、黃碧珠土地銀行│ ││ │ │ │ │ │存摺影本、401報表 │ ││ │ │ │ │ │(96年7至12月)、 │ ││ │ │ │ │ │黃碧珠之土銀存摺影│ ││ │ │ │ │ │本 │ │├──┼─────┼────┼──┼────┼─────────┼─────┤│ 四 │97年8月26 │渣打銀行│信貸│申貸80萬│年收入(200萬元) │97年9月2日││ │日 │南崁分行│ │元,核貸│不實之申請書、普立│核貸(尚欠││ │ │ │ │25萬元 │美公司401報表(96 │238034元)││ │ │ │ │ │年7 月至97年6月) │ ││ │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 │ │├──┼─────┼────┼──┼────┼─────────┼─────┤│ 五 │98年3月5日│土地銀行│企業│1000萬元│年收入不實之申請書│未核貸 ││ │ │ │金融│ │、普立美公司401報 │ ││ │ │ │貸款│ │表(97年1至8月)、│ ││ │ │ │ │ │變更登記表、資產負│ ││ │ │ │ │ │債表、營利事業所得│ ││ │ │ │ │ │稅結算申報書等資料│ │└──┴─────┴────┴──┴────┴─────────┴─────┘附表四:貸款人王儷蓁┌──┬─────┬────┬──┬────┬───────────┬─────┐│編號│申貸時間 │貸款銀行│貸款│申貸金額│向貸款銀行行使之偽造文│ 撥款時間││ │ │ │性質│(即核貸│書名稱 │ ││ │ │ │ │金額) │ │ │├──┼─────┼────┼──┼────┼───────────┼─────┤│ 一 │96年8月13 │渣打銀行│信貸│申貸50萬│職業不實之信貸申請書、│96年8月15 ││ │日後、8月 │ │ │元,核貸│三重正義郵局存摺影本、│日核准,24││ │15日前某時│ │ │40萬元 │暐智公司96年8月13日在 │日撥款(尚││ │許 │ │ │ │職證明、授信歸戶查詢作│欠346470元││ │ │ │ │ │業單、個人基本資料表 │) │├──┼─────┼────┼──┼────┼───────────┼─────┤│ 二 │97年12月9 │渣打銀行│信貸│30萬元 │三重正義郵局存摺、信貸│97年12月11││ │日 │ │ │ │申請書、暐智公司97年12│日駁回 ││ │ │ │ │ │月5日在職證明 │ │└──┴─────┴────┴──┴────┴───────────┴─────┘┌──┬─────┬────┬──┬────┬───────────┬─────┐│編號│申貸時間 │貸款銀行│貸款│申貸金額│向貸款銀行行使之文書名│ 撥款時間 ││ │ │ │性質│ │稱 │ │├──┼─────┼────┼──┼────┼───────────┼─────┤│ │98年4月2日│ │ │600萬元 │以溫火平名義偽造之不動│4月9日核准││ │ │ │ │ │產買賣契約書、抵押貸款│,4月14日 ││ │ │ │ │ │申請書、抵押貸款約定書│撥款520萬 ││ │ │ │ │ │變造之溫火平身分證 │元 │├──┼─────┼────┼──┼────┼───────────┼─────┤│ │98年6月10 │ │信貸│80萬元 │偽造之信用貸款申請書、│6月17日撥 ││ │日 │ │ │ │溫火平板信商銀臺中分行│款35萬元 ││ │ │ │ │ │帳戶存摺影本、貸款約定│ ││ │ │ │ │ │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