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文宏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強制猥褻、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其於夜間侵入被害人住處,並撫摸被害人胸部、臀部及要求被害人對其口交等情犯行供認不諱,因被告事先攜帶膠帶,作為捆綁被害人之用,其又與被害人住在同一社區,對被害人平時作息、交友狀況及單身居住等情知知甚詳,遂利用凌晨時刻,爬窗侵入後,先行勘查,迨確認屋內僅有被害人一人後,即以膠帶捆綁被害人,並對之猥褻行為,足認本件係計畫性犯案,非偶發性或臨時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法第22 4條之1 加重猥褻罪)之虞,且另所涉及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32 條第2 項加重強盜性交罪,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刑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及100 年1 月24日延長羈押。經本院審理後,認前開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審諸上情,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 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紀佳良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