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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蕭瓊雲被 告 陳柏諺

陳樹茂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陳述、證據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諺、陳樹茂被訴偽造文書一案(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