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陳斯斯被 告 許文鑫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9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就被告洪玉靖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洪玉靖所涉嫌傷害罪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此部分原告之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另行以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