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壬○○被 告 丁○○

戊○○己○○丙○○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訴字第15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就被告庚○○、辛○○、甲○○、乙○○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此部分被告並未據檢察官同列為對原告實施犯罪之共同正犯,而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31號、第1881號判決亦未認定上述被告為共同正犯,此部分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符,本院另行以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郭麗萍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