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樺代號000.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42、5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樺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及加重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同法第101 條之1第2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執行羈押,因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 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