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安 姓名年籍.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安自民國壹佰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及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2 款、第4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案件雖於100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而於同年9 月7 日宣判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6 月,惟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 年9 月
30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