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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交重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黃苓娟兼前一人特別代理人 許欣凱原 告 許銘崧前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欣凱原 告 黃秋堯

陳妙怨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被 告 陳韋州

曾明山被 告 東峰禮儀有限公司前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啟瑩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韋州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2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