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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易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耀評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99號),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為第1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56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00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耀評與告訴人鐘陳玉鳳係夫妻,為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平日感情不睦,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6日晚上6時5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里○○路○段○○○號住處,因不滿告訴人不願讓其請工人張錫棟及邱垂評將冰箱等家俱搬入住處3樓,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上開住處2樓樓梯口,以徒手方式拉扯告訴人之手臂,致使告訴人受有左手左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0年8月17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56號案件審理中,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且法院於同日之審判程序中,復向告訴人告知撤回告訴之法律效果,使其知悉,並確認告訴人之真意無誤,此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期日之錄音光碟在卷可稽(勘驗結果如附件),足認告訴人縱不識字,所為仍已生撤回告訴之效力。爰依上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附件:100年度易字第856號案件於100年8月17日審判筆錄第3頁

第13行以下勘驗結果被告之媳

其實平常二個人沒在講話相安無事,是真的因為搬東西...我不敢講啦。

法官

對啦,我知道,我們看也知道,其實我坦白講是他搬東西,平常大概相安無事,搬東西他大概也是生氣或是怎麼樣,就跑出來,所以就是這樣子衝突才發生。

被告之媳

因為他們平常就只要我公公如果有搬東西,我婆婆就會直接就要打他啊,就有衝突,我就不方便說啊。

法官我知道啦,我知道你的....。

法官

就我來看啦,我來看,當然你的心情我了解,但是就我來看我是感覺這樣子對大家,對你家裡,都比較好的方式,這樣子真的是比較好啦,所以你要撤回了喔。

告訴人嘿。對啊。

法官

刑事的部分撤回,撤回的意思就是說就這件事情,以後發生的以後再說啦,最好是不要再發生...大家最好是一人住一層樓,不要再...。

告訴人不要住在一起就比較不會發生事情啦。

法官嘿啦。

告訴人一人住一層樓也是可以啦。

法官

對啦,那就是不要住在一起那就是看以後要如何來處理了。告訴人對啦,一個月還是二個月下去處理啦。

法官

對啦,大家兒子下去商量,這也不是說我在這裡跟你們講,但是你兒子難做,我也沒有辦法啊,對不對,這也是要你兒子大家出來,你要跟他們說看要怎麼來講。

告訴人好。

法官

撤回的意思就是就這件事情,就是3月6日發生的這件事情,以後就...刑事的部分以後就不能再告了,刑事而已啦,但是你民事的部分,現在還在審理嘛。

告訴人好啦。對啦,對啦,嘿、嘿。

法官

這樣你有了解喔?告訴人有啦,有啦。

法官

檢察官就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意見。

法官

那鐘耀評先生喔,我勸你一句啦,出去那麼多年了,現在又回來,其實不管他的個性是如何,不管年輕的時候是因為什麼原因你出去,但是他們願意讓你再回來住,不管是暫時的或是長期的,你自己也要有這個心說其實他們也算很退讓了啦,以後大家相處就不要再這樣動手動腳,也不要再這樣..有時候你就忍耐一點,他說什麼你聽一聽就算了,這樣以後比較不會再有...也不要讓你兒子為難,對不對。被告應與告訴人和睦相處,不可有騷擾、恐嚇。你也不可以說因為這件開庭之後,回去又跟他恐嚇,說要跟他處理還是怎麼樣,不要再說那些話啦,有了解嗎?你就安靜,他說什麼你就這樣子就過去就好了,不要...自己要忍耐一點,是不是。好,這樣可以回去了,要記得我說的話喔,回去不可以再給人家恐嚇,不可以再給人家騷擾,自己的脾氣要控制啦。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