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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智易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盈如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陳大俊律師被 告 葉皇州

林永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52、8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第00000000號註冊商標異議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告訴人以其為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之專用權人,告發被告陳盈如、葉皇州、林永昌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共同於相同商品之包裝上,使用近似於其前述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並販售於高雄市鳳山區之鳳農市場等地為由,認被告等三人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經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而訴外人張文豪以上述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經經濟部財產局以99年12月30日中台異字第98072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異議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5 月10日經訴字第10006099

250 號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因本案告訴人不服上開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智慧財產法院繫屬中,有上開商標異議審定書、訴願決定書及行政訴訟起訴狀各1 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本院認本案刑事案件之審理需以前開評定程序確定結果為斷,自有於該評定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之必要,爰依前揭商標法第49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