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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9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MASTALER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ASTALER ZAIN GREGORY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伍仟柒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MASTALER ZAIN GREGORY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