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受刑人 鄧國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423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鄧國樑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4230號),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鄧國樑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3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於同年6 月1 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6 月1 日彰檢文執丁100 執聲沒200 字第23
545 號函1 紙在卷可查。然受刑人鄧國樑業於100 年6 月17日歸案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
0 年6 月21日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則依上揭所述,受刑人於本院繫屬受理本案後,既已入監服刑,則已無逃匿無蹤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