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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林治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戴清添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治中因被告戴清添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訴字第1408號審理終結,惟該判決書附表二扣案物明細表編號57至編號58號等扣押物,均為聲請人所有,且均為業務上急需使用之物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08號被告戴清添等人所犯侵佔公有財物等罪,固經本院判決,因聲請人所指之扣案物無證據可認與被告犯行有關,而未經本院諭知宣告沒收。惟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就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扣押物之意見,檢察官表示請當事人向二審法院或待本院審結確定後再為聲請,且該證物應與本案有關等語,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 月28日彰檢文文99蒞6431字第4299號函及100 年2 月18日彰檢文文99蒞6431字第6934號函各1 件在卷可參。況該案件現因數位被告分別提起上訴,全部卷宗資料及證物均已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聲請人所指之證物是否確與本案無關,仍有待上級審之審認,實不宜遽爾發還,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11-02-25